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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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 李丰
作者机构: 南京师大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党政论坛
页码: 45-47页
主题词: 日本 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主体 审查对象 审查方法 法律效力
摘要:二战后日本仿照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逐步对违宪审查制度加以完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被学者们认为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既有日本本身司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相互冲突的原因.2004年初,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被福岗地方法院判决违宪,在全世界引起很大反响.本文将对日本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简要介绍.。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发布时间:2010-10-28 10:05:25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莫纪宏【学科分类】外国宪法【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0【正文】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一)违宪判断的轨迹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来已经过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其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上诉审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少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

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这50多年间,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

其中,最高法院做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者是个别条款违宪的判决只有5件,其中3件涉及到刑事案件,2件属于民事案件。

第一件是1973年4月的杀害尊亲属重罚违宪判决。

该判决是日本在实行违宪审查制度26年后,最高法院首次做出的法律有关条款违反宪法的判决。

这是一位长期受到亲生父亲的奸淫并被迫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女性被告在杀害父亲以后自首,不服二审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

当时的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与普通犯罪行为比,对尊亲属的犯罪应予加重处罚,根据该规定,被判刑的被告提出,刑法200条的该项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条款。

按日本宪法第14条的规定,平等权的内容是: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方面受到歧视。

据此,最高法院以刑法有关条款违宪为由撤消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是:(1)宪法14条的平等条款可以解释为,如果一种区别对待在相应具体案件中缺乏合理根据,这种区别对待应该禁止。

(2)刑法20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受到一般社会强烈的道义谴责的配偶之间或尊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以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

对于尊亲属间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加重处罚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并非缺乏合理的根据。

(3)但是加重的程度过于严厉,作为达到上述立法的目的手段有失均衡,因此,其区别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该刑法条款违反宪法。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日本宪法1

日本宪法1

C、美国得益,将因此而加强其借重于日本的东 亚战略力量。美国认为,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可 以在东亚或世界的武力冲突中不受现在“和平宪 法”的限制,使日本与美国一起并肩作战,行使 集体自卫权。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现在日本对美军 的后方支援上。因此,从中短期来看,日本修宪 以后,美国将因此而受益,有利于加强美国操控、 美主日从的东亚战略力量。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 刃剑。美国促使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像打开 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当日本强大到足以和美国抗 衡的时候,日本有可能从美国的铁杆盟友而蜕变 为美国的威胁力量。最后,连美国自身对日本也 难以驾驭。
与明治宪法相比较,和平宪法突出的变化是, 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 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 上的三权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 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为实质上的法治, 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等。 (二)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 提出,经特定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 进行投票,半数以上通过者,方能生效。 1947年来,没有修改过。
第四节 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与权能 (一)、地位 宪法65条规定:行政权的享有者与 行使者
(二)权能 1、执法 2、外交 3、缔约 4、掌管有关官吏 5、编制并提出预算 6、行政政令权 7、决定大赦 8、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权,以法官等
二、内阁组织 (一)成立 1、任命内阁总理 2、总理组阁 (二)总辞职 1、倒阁权 2 2、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总理大臣死亡或丧失 国会议员资格而必须辞职) ,内阁必须总辞职。 3、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国会 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的地位权限 (四)内阁组织机构
宪法第七条,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 了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公布宪法 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 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大选;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 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 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 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与 公使;举行仪式。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宪法的历史发展


明治宪法的特点
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 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 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 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宪法的历史发展

日本国宪法 制宪背景 日本国宪法原理
天皇的地位



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 国民统一的象征。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 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 皇位继承。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 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 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 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 族。 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 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 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 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经济自由 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受益权 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 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 生存权 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 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 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国会议员

议员的地位和权能 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 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 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 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 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 的权利。

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违宪审查标准的体系化:一个美丽的神话——以日本经济规制立法的违宪审查为中心

概 念 。 谓 违 宪 的审 查 标 准 . 所 是指 违 宪 审 查 主体 ( ! ) 审查 可 以判 定其 违 宪 。但 怎 样 才算 是严 格 的或 者 宽松 的审 查
某 案 件是 否 违宪 所 依 据 的标 准 ,也 就是 达到 何种 程度 就
此 应予 以实 质 的保 障 , 不 能像 其 他 权 利 一样 以公 共福 而

第 1 , 零 第3 款 开设 零
售 业 市 场施 行 许 可 制 。 阪市 据 此 要 求零 售 业 市 场之 间 大
般 认 为 , 宪 审 查 标 准 问题 的 明确 提 出肇 始 于美 违
国联 邦最 高法 院U i dSae . aoe eP o u t C . nt ttsv C rln rd cs o案 e

为什 么 需要 违 宪 审查 标 准
何 为 违 宪 的 审 查 标 准 , 在 着 一 定 的 歧 见 。 学 者 存 有 在 审 查 依 据 的 意 义 上 使 用 “ 查 标 准 ” 一 概 念 , 认 审 这 他
为 . 法 律 或命 令 受 指 责 违 宪 或 违 法 时 , 令 的规 定 内 当 法 容 成 为审 查 对 象 , 而法 令 的上 位规 范 则 成 为 用 以 审查 这
许 对其 采 取 一 定 的合 理 的规 制 措施 。 实 际 上是 首 次 在 这 判 例 主 文 中 明确 提 出双 重标 准论 。 二 , 据 规 制 目的 其 根
祉 的要 求 对其 施 以 限制 。 该判 决 具 有 最 高法 院判 例 的先 驱 地位 ④。 面 就 从 日本 最 高 法 院 的几 则 判 决 来 粗 略地 下 看 看 其 经 济规 制 立法 的违 宪 审查 标 准 。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

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哪部法典包含着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 C)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汉穆拉比法典》D.《苏美尔亲属法》2.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 B )。

A.僧侣贵族B.武士C.主要从事农牧业的普通大众D.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4.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 D )。

A.公法B.私法C.万民法D.市民法6.公元9—13世纪时期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分散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其中南部称为( )。

A.习惯法区B.罗马法区C.不成文法区D.法兰克法区7.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的权威著作是( )。

A.布拉克顿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B.科特尔顿著:《土地法论》C.格兰威尔著:《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D.布拉克斯顿著:《英国法注释》8.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商法之“母法”的是( )的商法。

A.意大利B.英国C.德国D.法国9.按天主教教阶制,属大教职的职位是( )。

A.修士B.修女C.神甫D.教徒10.规定休妻应有三个月待婚期的是( )。

A.印度法B.教会法C.日耳曼法D.伊斯兰法11.英国在1623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利法是( )。

A.《版权法》B.《垄断法》C.《知识产权法》D.《商标法》12.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法律是( )。

A.《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法》B.《遗产管理法》C.《遗嘱法》D.《家庭法》13.美国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方式是( )。

A.在制定宪法时直接规定B.通过惯例C.由总统行政命令规定D.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14.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典是( )。

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法兰西民法典》D.1787年美国宪法15.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 )。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其信奉的恶法亦法备受诟病,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开始崛起,人权保护与限制公权力滥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价值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违宪审查机制纷纷得以建立。

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要进行主动反思,更要被动地接受以美国为首的盟军的改造。

其违宪审查制度亦是如此,被深深地打上了美国模式的烙印。

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以来,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走过七十年的历史,这七十多年来,日本的违宪审查发展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间也经历了各种力量的博弈,最高法院由最初的、短暂的积极主义转向了消极,违宪审查制度也在不断遭受着质疑。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由于二战后日本政府是根据美军的指示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其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也采用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以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

而摒弃了二战前理论界倾向以专门审查机关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机关的大陆法系做法。

同时,日本法院的违宪审查是附带式审查,即必须通过具体案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审查某项法律等是否违反宪法。

但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学界出现了要求对违宪审查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的呼声。

一些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字面意义来看,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院的抽象违宪审查权。

更有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消极主义进行了批判,要求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以便缓解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窘境。

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关于地方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却明确了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

但令人玩味的是,日本地方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与最高法院的步调却常常不一致,地方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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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一)法理依据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三个依据所支持.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

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

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

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

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

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

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日本宪法以国会为“国权最高机关",采用议会内阁制,以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为大前提,但同时也承认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说来还是采用了同美国型较为接近的观念。

认许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是以美国式权力分立思想,亦即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的理念,作为重大的理论根据。

因为依据这种思想,司法乃是依据其独立的立场来解释讼争的法令,在法令被解为违宪时,司法且负有拒绝将之适用于案件之责任,抑且,有必要让司法来统治立法与行政的违宪行为,以确保权力的相互牵制与均衡。

国(二)法律依据l、…宪法>依据日本现行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一圆根据本条,最高法院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1条,明确了下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宪法第76条第3项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并且,从最高法院作为审级制的终审法院这一名称,第81条也可以解释为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的终审法院。

关于宪法问题,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允许是终审,必须通过上诉的方式由最高发言的审判予以保障。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就建立在这一前提之下。

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简易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其判决中判断的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违反宪法为由上告到最高法院(所谓越级上告)。

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中把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判断为违宪为理由的上告案件,必须先于没有做这类判决的其他一切案件。

@综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l条、相关诉讼法律和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2、组织法依据日本的违宪审查组织制度是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审判体制以及。

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柬梵等译:《宪法》,北京人学f|;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留参见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jl{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0页。

国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I{版÷L2005年版,第19负。

回转引自赵立新著:《【j本的违宪市企制度》,中国法制ff;版十},2008年6月版,第39页。

@[HI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I-1奉国宪法)精解》,最瑶舆译,中国民土法制;I{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

1947年制定的《日本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虽然在1946年《日本国宪法只规定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同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

《同本法院组织法》第l条规定:日本的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和低等法院两大类;第2条第1款规定:低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都可以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行使违宪审查权,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在日本,违宪审查组织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机构,是与日本现行的司法审判组织体制完全是一致的。

①在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上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05条(上告理由)第l项,下级法院判决“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根据该法第433条(特别抗告),对于下级法院的决定或命令“违反宪法、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上告、特别上告、再抗告和特别抗告程序中也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第311条(上告法院)第l款规定,“对以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或第一审做出的终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以地方法院作为第二审做出的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该法第312条(上告理由)第1款规定:“上告只限于有宪法解释错误或者有其他违反宪法的事项为理由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日本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违宪审查权,但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第8l条,明确了回答了除了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外,各下级法院同样具有违宪审查权。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案例概略:本案原告社会党委员长铃木茂三郎作为社会党的代表,就自卫队前身——警察预备队的设置与维持的一切行为主张无效,直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违宪诉讼。

他主张:(1)实体上,从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2)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少数在野党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参见荚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j实践》,法律…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②参见李仁:《【|奉违宪审查制度》,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曲参见萸纪宏主编:《违宪审△的理论Jj实践》,法律i}j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12适格性。

与原告主张相反,被告反驳道:宪法第81条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像原告所主张的作为法院而具有的性质与权限,这个观点无论从比较法方面来看还是从宪法制定过程来看都是很明显。

所以像本案这样就抽象的一般行为提出违宪审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①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写到:最高法院具有对法律、命令是否违宪而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进行的,因而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参照宪法第76条第2项)@。

综上所述,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相关诉讼判例,日本各级法院均享有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高法院是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二、违宪审查的主体“所谓违宪审查的主体,就是根据宪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宪法惯例的确定的,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审查处理的国家机关。

"@日本违宪审查的主体究竟包括那些呢?(一)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上来看日本宪法确定了自身最高法的性质。

日本现行宪法第10章以“最高法规‟‟为题目,有三条是明文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

日本宪法从形式上为刚性宪法;日本宪法也力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念。

根据李鸿禧教授的观点,以上条件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运行的必备要件。

@而且同本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无终审判决权。

宪法第8l条也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但是同本法学界对宪法第81条曾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下级法院没有这一权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并没有否认下级法院拥有这一权限。

@西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宪法第76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

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

所有法官依良心独证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参见韩大元、奠纪宏主编:01"国法判例》,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赵立新著:《U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B版社2008年6月版,第38页。

回参见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73页。

四参见赵立新著:《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iI{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13(二)从违宪审查的实践运行中看虽然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81条只规定了同本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支持了所有法院都具有违宪审查权的主张。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警察预备队违宪审查诉讼。

从该案判决中,我们也会发现,日本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

案例简介①: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根据警察预备队令成立了警察预备队(日本自卫队前身)。

对此,当时身为日本社会党委员长的铃木茂三郎向最高法院提出宪法诉讼。

他主张:从实体上看,警察预备队这一组织的设置目的与装备来看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的“战力”,是违宪的,因而有关预备队的设置、维持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从程序上看,宪法第81条除了赋予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质外,还赋予了它宪法保障机关的性质,因而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一审终审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少数在野党的代表,主张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自己具有原告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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