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6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2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川财资环〔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关于“要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找矿投入机制,经报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中央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40%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60%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与基础阶段找矿投入挂钩。
具体分享比例为:(一)省级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5%,市(州)、扩权县分享2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5%,市(州)、扩权县分享45%。
(二)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0%,市(州)、扩权县分享30%;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0%,市(州)、扩权县分享50%。
(三)市县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25%,市(州)、扩权县分享3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5%,市(州)、扩权县分享55%(详见附件)。
二、具体事项(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矿业权人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比例执行。
(二)部级、省级出让登记矿种。
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草拟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调查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出资意向,并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清单,印发市县并抄送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
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
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矿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0-30%的罚款。
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0-50%的罚款。 买卖或非 6 法转让矿 产资源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 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 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将探矿 7 权、采矿 权倒卖牟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违法所得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 的。 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 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70-10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30-50%的罚款。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50-70%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20-30%的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70-100%的罚款, 罚款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违法所得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50-70%的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川府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0]12号2010年4月7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1369号)是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在实施《总体规划》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函〔2009〕136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规划数据库建库工作,完善我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市(州)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5%的罚款。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25%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5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具有从重情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15%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4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50%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4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矿产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无证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10%的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35%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45%的罚款。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