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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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诉 交 易制 度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有若 干判例 出现 。 我 国社会 转型 , 罪率 不断 上升 的现 实面前 , 正确 立 在 犯 真 辩诉 交 易制度对 我 国的刑 事 司法审判将 有 重要 意义 。
关 键词 :辩 诉 交 易 ; 诉 方 ; 告人 ; 控 被 诉讼 效 率 ; 建 构
( ) 二 辩诉 交 易制度 与刑 法 的基 本原 则相 矛盾
数刑事案件都会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处理 , 美国
的辩 诉 交易 制度 包 括 控诉 交 易 、 状 交 易 、 罪 量刑 交
易等三方面。与此同时 , 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其他
国家 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 如英国、 意大利、 德 国等发达国家都不 同程度 的引进和适用辩诉交 易 制度。此外 , 俄罗斯和 日本也对辩诉交易制度加以 变通性的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迅速结案的 司法制度 , 已经越来越多的得到认 可和适用 , 在各
美国颁布《 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成文法 ,
的形式 确立 了辩诉交 易 制度 。 自此 , 辩诉 交 易制 度 在美 国真正 的建立起 来 。就 目前 而 言 , 国绝 大 多 美
而减轻刑罚 ,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其应受到的惩
罚 , 减轻 刑法 的威 慑力 , 会 可能会纵 容犯 罪 。
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 四条规 ; 定“ 对任何人犯罪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
任何 人有超 越法律 的特 权 。” 条 规定 体 现 了法律 该 面前 人人 平等原则 ,其 含义是 指 任何人 没 有地 位 、 职务 、 出身等 因素 的区别 , 法律 适用 上人 人 平等 , 在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试论辨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试论辨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 国正处于 社会转 型 时期 , 各种社 会 矛盾屡见 不鲜 , 刑 事犯 国地大 物博这个 词语 了, 因为 了解 我 国国情的人 都知道我 国是世 罪现象 也随之增 多 , 我 国法院和 检察 院正处于史 无前例 的案件激 界上人 口最 多 的国家 , 但 是我 国的资源 却非 常稀缺 。因此 , 我国 增 时期 。不仅是 案件数 量激增 , 案件 处理 的难度也 在加 大 , 犯罪
司法机 关都非 常注重节 约司法 资源 , 而辩 诉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易制度也 正好应对
我 国刑 事诉讼 的发展 方向。 为此 , 本文 站在我 国司法改革 的立 场 , 分析辩 诉 交 易制度 的一 些基本概 况 , 并对该 制度在 我 国 的 实行 进行初 步 的制度 构建 。
关键 词 辩诉 交易制度 必要 性 可行性 制度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i - 0 4 4 . 0 2
国, 并在 1 9 7 0年美 国联邦最 高法 院在布 莱德 诉美 国一案 中得 到 因此 , 辩诉 交易制 度应 运而生 。
了正式确 认 。美 国修 订后 的《 联 邦地 区刑事 诉讼规 则》 已经 明确
了辩诉 交易是 合法行 为, 并对该 行为 的一些原则 和运作 流程也进
三、 辩 诉交 易制度 在我 国实行 的可行 ・ 陛分 析 ( 一) 文 化 背景: 契约文化 的普 及和人们 观念 的转 变
◆ 法 制 园地
制 占缸金
2 0 1 3・1 1 ( 中)
试论辨诉 交易制 度在我 国的构建
曾莉侠
摘 要 辩诉 交易制度是在国外被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从其诞生起 ,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 为一项重要的现代 刑 事诉 讼 制度。 而我 国能否借 鉴或 引进辩 诉 交易 , 一 直是理 论界和 实务 界探 讨和 争论的 焦点。从 长远 看 , 引入 辩诉 交 易是

对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

蛔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型圭垒垒型型型!箧溺圜蟹蟹对我国构建“辫诉交易”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李莹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被广泛应用,而在中国目前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尝试运用。

但就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瓣诉交易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辩诉交易自由裁量权被害人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3.03“辫诉交易”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社会矛盾目益激化,刑事案件频发,积案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正式承认其为“刑事司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始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广泛实施。

所谓筇卓诉交易,又称为答辩交易,指“被告人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台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

”因此,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通过同主诉检察官对于控诉、罪状、量刑等方面协商后,以检察官减轻控诉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迅速有效地结束诉讼程序,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项制度从设立至今,一直倍受争议。

同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我国目前是否已经具备移植的土壤,如具备又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状况下构建起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并较好适用和实施,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之争如前所述,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主诉检察官和被告人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控诉等作出博弈和让步的结果。

因此,对其利弊、存废乃至制度背后是否符合法律追求价值问题始终倍受争议。

支持的观点认为,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可以用减轻控诉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使得在该问题上程序中耗费时间减少,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案件负担,降低支出:同时,根据“半个面包要比没有强”理论,即:在为获得定罪而必需的情况下,较轻的刑罚总强过没有刑罚。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重要课题,旨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制度构想方面,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交易协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善我国刑事审判滞后、冤假错案多等问题,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应是自愿、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避免被迫认罪。

同时,交易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原则和底线,如对于严重罪行的交易应处以限制刑期、减免刑罚的方式,而不是完全豁免。

其次,在制度发展方面,我国应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逐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创新。

例如,可以引入检察机关作为交易的合作对象,由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交易洽谈,而不是仅由二审法庭审理。

此外,应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协调方面,建立和完善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

首先,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律师等职业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交易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此外,还应加强舆论的引导和社会监督,提高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其的误解和质疑,形成共识和支持。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只有在兼顾公正原则和效率要求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服务。

谈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谈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协 的一种制度。 诉辩交易是美 国创造的一项 重要 的刑事诉
讼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建 国之初 ,2 O世纪 3 0年代 开始践行 【,但一直处 于 “ l 】 地下交易”的状态。直到 17 90 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 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 虽
然 在 实 践 中 遇 到 了种 种 问 题 , 推行 过 程 不 是 十 分顺 利 , 但
件 中体现的格外明显。 司法实践 中 ,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 , 常常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及 时获得应有 的补偿 和慰藉 。 诉辩交易制度一旦确立适用 , 被害人有权成 为诉辩交易 的 参与者 ,其被 毁损 的权 益能够得 到更加合理有效 的保障 。

要 :诉辩交 易是美国特有的 司法制度 ,它具有提 高司法效率 ,节约诉讼成本等优点。我 国引入诉辩
交易制度有其现 实必要性和 可行性。我国诉辩 交易制度的构 建应 充分考虑 :确定适 用的诉辩交 易原则,构建
与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相 适应 的配 套 制 度 。
关键词 :诉辩 交易;简易程序 ;限度
中图 分 类 号 :D 9 5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14 (0 10 0 6 — 4 6 2— 9 2 2 1)2— 0 2 0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的 概述
损伤 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
二 、 我 国对 待 诉 辩 交 易 的 态度
所 谓诉 辩 交 易 , 指 在刑 事 案 件 中 , 院开 庭 审 理 之 是 法
前, 检察官没有掌握到被告人充足的犯罪证据 , 继续收集 证据十分困难或者付 出的代价高昂 , 为避免指控的罪名不
近年来 ,诉辩交易制度引发我 国法律界 的极大关注 ,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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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摘要】20XX年4月,XXXX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而我国行事诉讼法律规X中并没有对“辩诉交易”作出规定,从而使“辩诉交易”是否能在我国实施在全国X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在此,笔者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施及构建问题略作探悉。

本文将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效率价值、及实践价值等可行性分析和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来论证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

XXXX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论述了各自的观点,认同被告孟某使共同犯罪,但是对于被告在主观上使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案件取证方面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被告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经济上的赔偿,于是在辩方主动要求协商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同意,达成“交易”,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控方统一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

从而开了我国辩诉交易的先河。

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辩诉交易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破现行法律框架并如此旗帜鲜明的提出“辩诉交易”这一概念倒是头一糟。

也因此,XX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不光让法学家们震惊,更让新闻媒体和老百姓感到新奇。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个“辩诉交易”第一案以及因此引发的讨论让“辩诉交易”这一名词从法学界专家的案头走进了普通大众的视野。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或大加赞赏或横加指责。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而笔者认为对我国的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辩诉交易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说(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 of guilty),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2】。

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3】。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基础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发展,乃至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这绝对不是偶然的。

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

美国广泛采用的辩诉交易的做法,虽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

在英美法重,“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中的决定性原则。

当事人主义涵义颇多,单就与辩诉交易制度之生长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罪状答辩程序(arraignment)”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4】。

罪状答辩程序是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答辩、无罪答辩等行为。

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法官也就可以据此定罪处刑,而不必经过复杂的对抗式法庭审理。

辩诉交易的过程几乎完全式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而且法官是绝对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辩诉交易。

检察官可以就所指控的罪行作出让步,放弃指控罪行中的一项或者数项,但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放弃的指控罪行予以承认;检察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作出有罪答辩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法官有权对双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答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以及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基础”。

一旦法官认为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可以拒绝予以承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法官也依然由权利确定是否接受答辩。

但在实践中,法官的这种审查只拘于形式上,大多数场合,控辩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总是会被接受。

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XX他人利益,法官只需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区追求其是否真实。

因此辩诉交易也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选择的尊重。

2、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

“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从外部形态来看,检察官的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可以看作检察官的处分。

但从内部机制上,检察官何以具有这样的处分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

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利相混合的权力。

他可以自由的把法律适用于他的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

美国的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

正是因为检察官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辩诉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5】。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一种法律制度必然产生一些法律关系,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基本特征:1、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辩诉交易制度所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控方和辩方,交易的参加者通常有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律师;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承担义务才能享受权利,所以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被告人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才能享受到一定的权利。

辩方的义务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和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只有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较少或较轻罪刑的起诉的权利。

而控方(检察官)也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起诉被告人,或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被告人相对有利;3、辩诉交易是当事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随意干涉。

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在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对于控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原则上予以认可。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一)注重实际条件追求理性化——辩诉交易的目标价值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追求相对公正的一种表现。

公正(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公正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

公正意味着在特定案件中运用法律原则所应得到的理想结果,即罪刑相适应、奖罚得当和不偏不倚。

在现实的法律问题上,人们都想得到绝对公正,绝对公正是人们的一种追求,也是人们将法律理想华的结果。

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有距离,所以,在无法获得绝对公正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去相对公正,这就是辩诉交易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而所谓相对公正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制环境汇中,在多方面的条件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通常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公正。

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如果不注意实际调价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而去追求理性化,不仅难以实现,甚至还有可能因为完全破坏了既成的有序状态,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价值就是相对公正。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实现上述要求。

我国现阶段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不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同时侦破手段又有其局限性,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通常超过法定期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不能完全发挥其实效。

犯罪率的增加,逐步加重法院的案件负担;程序正义要求的提高,也使诉讼程序更趋冗长、复杂。

考虑到社会心理因素的作用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我们只有追求比上述要求低但是合理的相对公正,采用辩诉交易虽不能完全使罪刑完全相适应,不能准确无误的取得证据,但是还是及时。

相对准确地惩罚了被告人。

辩诉交易的实施可以达到相对公正的目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虽然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莫大的关联;(2)降低罪名惩罚或减少罪名惩罚也是惩罚的有效手段;(3)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自认”,我们也可以当作一种“自首”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幅度相对减少正式这种表现的结果。

辩诉交易就是因为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无法得到绝对公正的情况下,在实践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环境没有完全形成,司法资源仍然比较短缺,因此迫切要求一种既能够注重实际条件追求理性化又能构满足社会心理因素的制度的出现。

辩诉交易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选择,它的实施既可以实现法律上的相对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辩诉交易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合意性、科学性、效率性三个方面。

因其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它的合意性显而易见,其科学性也表现在其科学地设置了诉讼程序,科学地配置了司法资源,而其效率价值则是其价值的集中体现。

因此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它的效率价值。

“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

行事诉讼效率是指在行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行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行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只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行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6】。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合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1、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合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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