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建制镇、风景旅游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依照本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海洋、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厦建工[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7〕23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良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良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创建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良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良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良工程。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建工[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工〔2007〕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厦门市福隆体育公园运动馆工程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闽安监管二〔2007〕43号)要求“集中治理‘大牌子、小队伍’的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于2月28日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07〕20号),决定从3月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3月10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又作了专题部署。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全市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现场检查了全市278个在建工程,涉及182家施工企业,54家监理企业;核查了在厦施工企业备案情况和承揽施工任务情况,并对33家施工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清理整顿结果表明,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大部分在建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基本能到位,项目管理运转正常,履行职责情况较好,有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好。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来施工、监理企业涌入我市,部分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位履职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监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下降,部分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
(整理)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厦门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创优评审活动,根据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负责全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优良(以下简称市优良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基建程序报建手续齐全,经设计认可,施工自评、监理评价为优良,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本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工程质量优良并公布的工程。
第四条市优良工程评审依据为现行的国家、行业、福建省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主要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第五条市优良工程称号,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市级荣誉奖励,体现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各方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当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得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应予以一定的创优奖励费。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工建筑等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一)新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累计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上的建筑群;(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四)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六)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构筑物及水工建筑工程;(七)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金属结构工程及幕墙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优良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分户验收的要求,通过了分户质量检查验收;对于室内初装修宜达到如下要求:(一)住宅工程厨房、厕浴间、墙体必须砌筑。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上年度编辑日期:2011年7月1日本年度编辑日期:2012年7月1日批准:吴若平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 号发布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费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166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令第2号 2009年10月19日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2010年8月1日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发布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发布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5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 2007年4月11日建设部发布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2007年5月21日建设部发布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2007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8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9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008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5《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6《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2010年8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2011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8《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2010年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9《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建质[2011]13号2011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1]30号2011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五地方法规规章※福建省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28日通过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日通过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2009年3月27日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9年7月1日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9]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0月27日6《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2009年12月14日7《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办、交通质监局 2010年4月19日发布8《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质监局 2010年12月13日发布9《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3010《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6日1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4日1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31日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5月4日16《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14日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1]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17日18《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5日※厦门市1《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1日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8]11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8年10月31日3《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条件监督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08年12月20日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9]30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3月20日5《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09]4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4月27日6《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10]51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5月13日7《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厦建总(2010)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9月28日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厦建法〔2011〕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4月15日附注:上列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如发现遗漏或辑误,请与公司技术部联系,以便及时增补和勤劳的蜜蜂有糖吃修正。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层级指导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层级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厦住建工〔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层级指导工作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2号各区建设(与交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要求,强化市区两级协同联动,全面提高监督实效,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层级指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厦建工〔2022〕45号),现将有关层级指导工作通知如下:一、层级指导内容及方式(一)层级指导内容:抽查区质安站的机构履责情况,并随机抽查区质安站所监管的不少于1个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专项工作管控情况,优先抽查区级财政投融资及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层级指导方式:检查项目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座谈、查看项目工程监督档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管控资料,检查现场实体工程等。
二、层级指导工作安排(一)即日起,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各区质安站实行层级指导,并将各区质安站综合评价及得分排名情况通报各区建设(与交通)局,视情况抄告相应区政府。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构履责问题,以及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专项工作问题,由市住建局向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发出督促整改意见书。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应督促区质安站、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
对应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由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按规定给予记录,并书面反馈我局。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履责情况抽查评分表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情况抽查评分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6月6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厦建工〔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2〕77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市创建办《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项目自查督查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我局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对象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督导检查内容施工围挡及公益广告设置、净车出入、主体立面、防尘降噪、裸土覆盖、污水排放、垃圾清扫及分类、建筑材料堆放、门前三包等,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详见附件。
三、督导检查要求(一)工地围挡设置要求1.2021年12月29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2021版)的通知》(厦建工〔2021〕99号)及《关于刊播新一批文明健康绿色环保主题公益广告的通知》等有关围挡设置、公益广告宣传贴图要求。
2.2021年12月29日前的在建工程项目,围挡公益广告出现破损、脱落、老旧、脏污等现象的,应及时按照2021版围挡图集“系列图片排版组合”要求更换贴图。
(二)其他文明施工要求必须严格落实我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等有关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要求。
四、督导工作安排(一)项目自查1.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在之前施工围挡设置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立即再开展全面排查、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厦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督导检查测评表》(详见附件)开展自查、评分,针对存在问题应逐一落实,并列入常态化管理,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期间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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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二章创建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八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程序:(一)施工单位编制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一);(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是否符合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并提交《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四)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创建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资料中签署核查意见并予以发放“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五)施工单位领取“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后,及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监督;(六)创建过程考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检查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阶段性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情况跟踪抽查和考评,阶段性跟踪抽查和考评频率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七)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选申报。
第九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施工单项合同中,累计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二)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或二次装修工程;(三)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市管工程向市质安站进行创建申报,区管工程向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
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将当月同意列入“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项目清单,于下月上旬前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格式、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评选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第十二条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二)已被确定为“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并在建设中积极推广《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做法;(三)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综合得分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市质安站阶段性或动态管理抽查平均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其中仅允许一次综合得分小于80分但大于75分;(五)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单项检查分数不低于85分;(六)已通过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且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期间竣工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符合评选条件的,经市质安站、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评选材料。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三)创建文明工地书面总结材料一份;(四)创建过程检查记录。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高层建筑按每十二层作为阶段抽查批)、装修装饰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管道与路基或桥梁基础施工阶段、路面或桥梁主体施工阶段、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3、其它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交。
上述自检记录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提交,监督抽查记录由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
(五)各施工阶段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录像资料各一份(采用光盘制作,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
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每半年一次,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4月份期间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年5月1日至15日,本年度4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11月1日至15日。
第四章检查内容和标准第十六条市级文明工地检查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3个分项,其中“四新”技术应用作为评审加分项。
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分实行百分制,分项分值比重为:“安全施工”占40% ,“文明施工”占60%,;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检查表中,满分值设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并按分值比重换算综合得分值。
第十八条对应用“四新”技术的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每个项目加0.5分,满分为5分,采用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每个项目扣0.5分,使用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倒扣5分。
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综合得分=安全施工分值×40%+文明施工分值×60%+应用“四新”技术得分。
第五章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第二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程序:(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抽查核实;(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选委员会;(三)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2、查看申报材料;3、评委评议;4、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和推荐省级文明工地候选工程。
第二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评选委员会确定的市级文明工地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授牌。
第二十二条文明工地评选每半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表彰:(一)授予申报单位《市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并通报表扬,记入信用档案;(二)获奖工地作为企业浮动建筑意外伤害险费率、年终安全文明生产评比激励的依据;鼓励、提倡建设单位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质安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工地工作的培植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创建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按要求进行阶段性动态抽查,建立检查记录台帐,记录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汇总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该工地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社会环境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实施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处理,并发出书面通知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以下简称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三)各级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5分的。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一)工程施工中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二)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在申报和评选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二:《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三:1、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安全施工)(表1-1~表1-3)2、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文明施工)(表2-1~表2-4)3、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