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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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呼吸内科icu工作规章制度

呼吸内科icu工作规章制度

呼吸内科icu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呼吸内科ICU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呼吸内科ICU全体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呼吸内科ICU的工作原则是“以患者为中心,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呼吸内科ICU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ICU的高度警惕和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条医院将根据呼吸内科ICU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必须保守医疗机密,禁止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九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严禁吸烟、饮酒、涂抹指甲油等行为。

第十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需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医疗救治。

第二章值班制度第十一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分为白班和夜班,均需遵守医院的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值班医生应按时到岗,接替上一班次医生工作,熟悉患者病情,保证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值班医生在岗期间,应时刻关注ICU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值班护士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证按时巡视患者,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五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值班期间,应遵守纪律,遵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值班期间,禁止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需找到替班人员接班。

第十七条值班期间发生意外或急救情况时,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应迅速做出决策,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呼吸内科ICU医护人员需坚守医德,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呼吸内科ICU医生应遵循临床路径,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呼吸内科ICU护士应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患者护理工作,确保医疗措施的有效实施。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方案规范

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方案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年版)为增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含可曲折支气管镜、硬质气管 / 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该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拥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登记的有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张开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有关的协助科室和设备,并知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此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有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有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好多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 1)知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含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察看室等。

张开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知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装备知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有关器材、耗材。

(3)装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单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张开浑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拥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有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办理和急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有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余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备,医院感染管理吻合要求。

(五)拟张开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依据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知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状况下,还应该知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张开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好多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达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好多于 1000 例,此中包含依据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好多于 100 例,或依据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好多于 200例。

内镜诊疗规范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
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耳鼻咽喉系统肿瘤相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 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有 5 年以上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 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 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鼻科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
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
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
(六)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 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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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 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 例。

2. 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 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 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 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 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具有 3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 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 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 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 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 2 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 1 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近 5 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 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 3 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 3 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 6 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 张。

3. 近3 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1000 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 例。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 例。

4. 有不少于3 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 近3 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
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 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 6 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 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 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 支气管镜诊疗技术附件 2 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二、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术
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
四、内科胸腔镜检查术
五、气管/ 支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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