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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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六条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成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化解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风险防控工作目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征收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房屋交付和经营使用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坚持“依法履职、分段负责、主动防范”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建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化解存量,严控新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措施(一)征收出让环节1.加强土地征收监管。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禁止“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强化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标准,不得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依法按时对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到位,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超期过渡安置。

做好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和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

做好群众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市)县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强化房屋征收监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

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

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成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办〔2011〕10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已经2011年3月28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售商品房的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销售现场。

1.取得预售许可前是否预售或变相预售,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2.售楼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预售许可证号;3.商品房销(预)售方案是否在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销售方式、进程、价格和销售服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是否与销(预)售方案申报情况相一致;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是否公示;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7.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标示其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售等状态;8.现场证件公示栏(台),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等“三栏一处一提示”是否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房办〔2009〕130号)要求达标;9.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公示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周边情况;10.现场公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公布成都透明房产网网址)是否一致;11.是否有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12.是否采取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13.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14.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15.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挂牌服务,是否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是否涉嫌虚假违法和违背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17、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18、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19、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20、是否有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21、是否有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22、是否存在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3、是否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24.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87 号)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 2022 年 5 月 26 日局第 6 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6 月 2 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具体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2因《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倍。

3、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同于预售人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4、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款,除《办法》规定可调拨情形外,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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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
(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第五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并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情况;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示的其他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预售商品住房时,依约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一)核实购房人身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或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查验房屋状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或其委托的他人、其他组织现场查验房屋状况,查验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记录;
(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依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结算实测与预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八条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涉及工程质量、规划或设计变更、公建配套设施、园林、噪音、排污、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特种设备、广告与合同内容、税收、收费等问题的,买受人可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未落实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等处理,同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流程监督,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
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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