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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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 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 年1 月25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5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1.1)(含土方(1.1.1)、基础(1.1.2)、道面、排水(1.5)、桥梁)及巡场路(1.4)、围界工程(1.2)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1.6);(三)民航通信(6)、导航(5)、航管(4)、气象工程等(7);(四)航站楼工艺流程(4.2)、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14)、储油库(14.1)、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05
•【文号】
•【施行日期】2001.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经建设部与民航总局协商,现将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具体划分通知如下:
一、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总局负责。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
2、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3、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4、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设备。

二、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非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航站楼、机库、货运站、航空食品厂等工程;
2、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快“四个工程”“四型机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范围和界面】民航专业工程范围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非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分类监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督。

第五条【方针机制】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针,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政府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主管部门。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主体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事故报告救援】民航专业工程发生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背景《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基础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面临新形势、承担新任务、待解新问题。

(一)新形势民航基础建设项目数量增长,规模扩大,建管模式出新,技术要求更高,实施难度更大,质量安全风险升高。

民航专业工程监管面临着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迫切要求;监管经验亟待总结,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二)新任务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民航局新增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016年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明确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三)新问题新形势、新任务下,需突出制度建设解决以下新问题: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混淆的问题;各从业单位责任界线不清晰的问题;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改进和调整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2007版《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匹配的情况。

综上,为满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2007版《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在对2007版《规定》实施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多个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现状,确定了六项修订原则:一是依法监管,以贯彻法律法规为主线,兼顾行业监管需求,做到“于法有依”;二是解决矛盾,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增长集中的形势下,解决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准确定位,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厘清政府监管、监督机构监督、参建单位管理;四是加大处罚,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增加行政管理手段,严抓严管;五是突出重点,对四新应用、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六方面实施重点监管;六是创新模式,创新分类、精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方式。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3.10.30•【文号】民航规〔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3〕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民航局党组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的有关要求,贯彻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提升专业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推动民航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民航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质量形势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关乎机场运行安全。

近年来,国内个别项目专业工程质量呈下滑趋势,存在专业管理力量薄弱、建设标准要求不高、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现场施工组织混乱、设备工艺简陋落后、监理过程控制不严、隐蔽工程管控薄弱、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耐久性受到影响等问题。

当前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建设任务艰巨,管理难度增大,工程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质量至上,坚决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不断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相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机制。

严格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招标投标管理、践行质量保修义务。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全主体、全过程、全链条、全人员、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基础,不断提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品质。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2013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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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
(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二、须申报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 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
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3份,原件);
(二)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或项目核准)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1份,复印件);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如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1份,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等);(1份,原件);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或协议书)(1份,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注: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四、质量监督受理程序:
(一)民航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除上述工程外的其他民航专业工程: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华东地区监督
站(以下简称“华东站”)提交申请材料;
2.华东站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在7日内下发
受理书;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告知单;
3.建设单位收到受理书后,尽快向华东站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
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4.华东站收到文件后15日内下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书》。

五、受理地址:
(一)民航华东质监站受理地址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华东质监站)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
传真:
(二)民航质监总站受理地址
现场受理: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方恒国际中心A座7层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方恒国际中心A座7层收件单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邮编:100102
联系电话:
传真:010-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华东地区监督站: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项目即将动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的相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项目法定代表人(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项目法人(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填报人:
申报日期: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华东地区监督站
一、报监工程项目概况表
二、项目法人组织机构情况一览表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情况一览表
注:此表可以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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