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模板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履行合规法规,有效进行核电生产管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3. 质量保证体系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核电厂应建立并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体系。
3.2 审审核准:核电厂应对全部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3 连续改进:核电厂应连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等手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 安全管理4.1 安全意识培养:核电厂应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全情况。
4.2 安全技术措施:核电厂应依照国家法规要求,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保证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装备的配备和检修、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等。
4.3 事故报告与调查: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与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尽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失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的再次发生。
4.4 安全检查与监督: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本领和责任感。
5. 职责与权限5.1 管理层职责:核电厂管理层应负责订立和执行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其供应必需的资源和支持。
5.2 员工职责:核电厂全部员工应遵守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乐观参加质量改进活动和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3 质量保证部门职责: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核电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确保核电厂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5.4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安全工作,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核电厂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四部分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1.1概述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核设施和人员安全。
2. 防止核事故发生,降低核事故风险。
3. 保障核电厂周边环境安全,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4. 提高核电厂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核电厂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与考核(1)对核电厂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故障率。
3. 核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4. 放射性污染防治(1)严格执行放射性物质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规定。
(2)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确保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1.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班组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核电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核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我国核能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某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2事故等级表2.3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前期工作3.2事故调查组3.3调查程序4.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2 事故调查报告4.3 报告期限5.附则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2.1.2辐射事故: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1995年卫生部发文。
2.1.3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中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中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核施工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核能产业发展,本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核能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核电站建设、核燃料加工设施建设、核废料处理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核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核能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核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核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本规章制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篡改、删除或隐匿相关内容。
第二章:核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核施工单位在进行核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授予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证书。
第七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
第八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核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工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核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所进行24小时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
第十二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措施效果。
第十四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交底制度,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作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预警和应对。
第四章:核施工后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结束后的设施进行验收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
第十九条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对事故的处理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置。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能安全法》、《核能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2024年以后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核电厂。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核电安全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核电安全。
第二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核电厂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制定并按照程序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严格控制核材料和核设备的管理,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核电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核电安全水平。
第三章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检查与评估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关于安全文化
(1)安全文化最初比较系统的定义来源于 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发 布的75-INSAG-3《核电安全的基本原 则》,当时国内翻译为“安全素养”;
(2)75-INSAG-4《安全文化》(1991) 中将安全文化定义为“安全文化是组织和 个人具有的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确立一 种最优先的考虑,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以 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重视”,INSAG认 为安全文化包括两大组成部分,即体制及 人员的态度和响应;
•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 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 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岗位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 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 关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具有高度 的安全意识。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 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 一。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内容必须包 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 有关的事宜;
—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 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外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 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响应安全 问题的能力;
(续)
—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实际上上述许多职责是营运单位主要管理职 能的进一步细化,营运单位应将这些职责通过 文件化的方式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后面的内容 也相似。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 责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审查,营运单位还须系统地审查安 全重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安排变动,并提 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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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安全规程第六章安全评估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第八章安全教育第九章安全活动第十章安全文化第十一章安全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核电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2.部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核电厂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核电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核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或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按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运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各类运行事件报告。
第五章安全规程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必须根据预定的内部程序对这些规程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
第六章安全评估第二十七条为不断改进核电厂运行性能指标,确保核电厂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应定期开展外部运行安全评估和自我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 ANO)或国内组织的运行安全综合评估,评估领域商有关组织单位决定。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必要时可对核电厂重要安全相关活动组织专项运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核电厂应及时针对运行安全评估活动的推荐意见和建议,制订并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应制订运行安全自我评估管理程序,并落实组织机构,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自我评估活动。
第七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第三十二条核电厂事故预防和应急包括“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核事故应急管理”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应编制年度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列出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事故防范对策。
编制反事故措施时,可参照集团公司《防止核电厂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
第三十四条核电厂应积极推进概率风险评价、开展趋势分析和定期安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必要时将组织检查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核电厂应按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八条核电厂应贯彻落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设施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各状态相应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核电厂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与核电厂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核电厂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部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三条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在岗生产人员应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在岗。
第四十五条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章安全活动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安全委员会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
第四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安全网例会每月召开由核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第五十一条事件分析会核电厂应及时召开运行事件分析会,分析事件经过,找出根本原因和落实纠正措施。
第五十二条安全检查各级组织应根据核电厂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及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三条安全简报各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经验反馈。
第十章安全文化第五十四条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安全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强调要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
核电厂应努力推行和实施安全文化建设,集团公司积极促进和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第五十五条核电厂应提倡高度透明度,鼓励全体职工关心核电厂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六条核电厂倡导职工的行为准则是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强调安全素养和团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