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表A1 氨的水溶液中非离子氨的百分比

表A2 总氨(NH 3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渔业水质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9年8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0年3月1日实施)

在实际检测中主要检测以下几种:

一,PH值是水质的重要指标

二,溶解氧是水产养殖动物的生命要素

三,养殖水域中主要有害物质PREFIX = O

由于环境污染,水产养殖水域中存在着氨(NH3)、亚硝酸盐、硫化氢等有害物质。 1,氨(NH3)

2,亚硝酸盐(NO2~)

3,硫化氢(H2S)

检测方法如:

企业生产用水水质标准

Q XXXXX企业标准 XXXXXX 企业生产用水水质标准 XXXX年XX月XX日发布 XXXX年XX月XX日实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XXX XX。

工业生产用水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用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测要求、水质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XXX水为源水,经反应、沉淀处理后供工业生产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生产用水 指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中包括产品用水,洗涤用水,直接冷却水和其他水。 4 水质要求 工业生产用水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水质检测要求 工业生产用水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5.1 水样采集 5.1.1 采样点选择 生产水采样点选择在车间泵房生产泵出水的直管道上。 5.1.2 采样方法 采样前应将水龙头开启一定时间,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目的是冲洗掉管道内可能存在的污垢、渣滓等影响水样的异物,确保水样纯净。采样前应先用水样洗涤采样器皿和塞子2-3次,取样体积一般为(200-250)mL。 5.2检验项目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3 4 5 6 2 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2水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渔业水质要求 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渔业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保护 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4.3 消毒。 5 5.1 5.2 5.3 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产、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略) 3 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表1(渔业水质标准)。 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4 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表2(渔业水质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地下水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标准 1 引言 c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6.3.4 按式(1)和式(2)计算综合评价分值F。 式中:-各单项组分评分值Fi的平均值; Fmax-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中的最大值; n-项数

饮用水水质标准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 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1.1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WHO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其中包括:第一卷,建议书(1993);第二卷,健康标准及其它相关信息(1996);第三卷,公共供水的监控(1997)。最近WHO 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标,表明对蓝藻产生的藻毒素的健康影响给予高度重视。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在1980年对各成员国提出《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该指令成为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作了总结,认为尽管该指令对10年来欧洲饮用水水质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点: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架构以应对原水水质的变化,以及生产、输送饮用水所遇到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在1975年开始起草,其中的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由此,1995 年,欧盟对80/778/EEC进行了修正,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最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3月颁布),共列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项,有机物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微生物学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容貌(皮肤、牙齿变色),或对感官(如嗅、味、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共15项(其中铜、氟化物在一级法规中也有),各州可有选择地采纳作为当地强制性标准。 1.2 各国水质标准现状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课以罚金。 法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95-368),主要参照欧共体80/778/EC指令而制定,它是在在《法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89-6)的基础上,经过1990、1991和1995年修订而成。大部分指标值采用的是EC标准的最大允许浓度值,有的指标要求高于EC的标准(如色度、浊度

工业用水标准

工业用水标准 电导率≤10μS/CM动物饮用纯水(医药)、普通化工原料配料用纯水、食品行业配料用纯水、普通电镀行业冲洗用去离子纯水、纺织印染用除硬脱盐纯水、聚脂切片用纯纯水、精细化工用纯水、民用饮用纯净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导率≤4μS/CM电镀化学品生产用纯水、化工行业表面活性剂生产用纯水、医用纯化水、白酒生产用纯水、啤酒生产用纯水、民用饮用纯净水、普通化妆品生产用纯水、血透纯水机用纯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阻率5~10MΩ.CM锂电池生产用纯水、蓄电池生产用纯水、化妆品生产用纯水、电厂锅炉用纯水、化工厂配料用纯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阻率:10~15MΩ.CM动物实验室用纯水、玻壳镀膜冲洗用纯水、电镀用纯纯水、镀膜玻璃用纯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阻率≥15 MΩ.CM医药生产用无菌纯水、口服液用纯水、高级化妆品生产用去离子纯水、电子行业镀膜用纯水、光学材料清洗用纯水、电子陶瓷行业用纯水、尖端磁性材料用纯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阻率≥17 MΩ.CM磁性材料锅炉用软化纯水、敏感新材料用纯水、半导体材料生产用纯水、尖端金属材料用纯水、防老化材料实验室用纯水、有色金属,贵金属冶炼用纯水、钠米级新材料生产用纯水、航空新材料生产用纯水、太阳能电池生产用纯水、纯水晶片生产用纯水、超纯化学试剂生产用纯水、实验室用高纯水、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电阻率≥18 MΩ.CM ITO导电玻璃制造用纯水、化验室用纯水、电子级无尘布生产用纯水等其它有相同纯水质要求的用纯水

出水电导率≤10μS/CM的纯净水,白酒生产用纯水,啤酒生产 用纯水等,生产制造出水电导率≤5μS/CM的电镀用纯水设备、蓄 电池用水设备、镀膜玻璃钢纯水设备、生产制造出水电导率0.110μ S/CM的导电玻璃制造用水,实验室用超纯水。生产出水电阻率在 5-10MΩ.CM的锂电池、蓄电池生产用水,10~15MΩ.CM的电镀用水,光学材料清洗用水等等,生产制造电阻率≥17 MΩ.CM 磁性材料锅炉用软化水、敏感新材料用水、半导体材料生产用水、尖端金属材料用水等。生产制造电阻率≥18 MΩ.CM ITO导电玻璃制造用水、化验室用水、电子级无尘布生产用水等 制取高纯水的主要工艺为反渗透+EDI工艺和反渗透+抛光混床工艺或反渗透+EDI+抛光混床工艺,出水水质最小电阻率能达到10M Ω.CM,电阻率能达到18.5MΩ.CM,生产用纯水各行业标准不一,比如电池行业至少需要电阻率达到10MΩ.CM,电镀行业用水、镀膜玻璃用水一般要求达到15MΩ.CM,纯净水生产,白酒生产用纯水,啤酒生产用纯水一般只需达到电导率≤10μS/CM即可,一级反渗透工艺即可达到电导率≤10μS/CM,所以订购纯水设备,纯净水设备时先了解水质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标准,然后再咨询厂家工艺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以最少的投入达到预期的纯水水质标准。 反渗透设备出水水质在各行业应用: 电导率≤10μS/CM 普通化工原料配料用水、食品行业配料用水,普通电镀行业冲洗用去离子水、纺织印染用除硬脱盐纯水、聚脂切片

工艺用水分类

第六章工艺用水 一、工艺用水分类及标准 1.工艺用水分类 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统称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分饮用水、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等三类 二、工艺用水的水质标准 1.饮用水 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要求见表6-1。 2.纯化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纯化水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1995年版)1998年增补标准。详见P79。 3.注射用水为纯化水经蒸馏所得的水,水质应符合《中国药典》(1995版)的注射用水标准。详见P80。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表6-1 序号项目标准

感官生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2混浊度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3嗅和味不得有异嗅、异味。 4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5Ph 6.5~ 8.5 6总硬度(以碳酸钙计)450mg/l 7铁0.3 mg/l 8锰0.1 mg/l 9铜 1.0 mg/l 10锌 1.0 mg/l 11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 mg/l 12阳离子合成洗涤剂0.3 mg/l 13硫酸盐250 mg/l 14氧化物1000 mg/l

15溶解性总固体 毒理学指标 16氟化物 1.0 mg/l 17氰化物0.05 mg/l 18砷0.05 mg/l 19硒0.01 mg/l 20汞0.001 mg/l 21镉0.01 mg/l 22铬(六价)0.05 mg/l 23铅0.05 mg/l 24银0.05 mg/l 25硝酸盐(以氨计)20 mg/l 26氯仿60m m 27四氯化碳3m m 28苯并(a)芘0.01m m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工业用水标准

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 2009.3.23

《工业锅炉水质》 一、修订概况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的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064862-T-469),对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进行的修订。 1、修订原则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性 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2)连续性 GB1576自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85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标准,具有较好的适用性。近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标准为确保我国工业锅炉安全运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鉴于此,凡是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能确保锅炉安

全运行、执行有效的内容,在新标准中均予以保留。GB/T1576-2008是在GB1576-2001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完善的。 (3)适用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工业锅炉产品发展趋势,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适用范围在2002年修订时已将工业锅炉额定压力扩大至小于3.8MPa,本标准在修订时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到小于3.8MPa。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近几年贯流锅炉、直流锅炉得到广泛应用,这种锅炉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标准已不适用于这类锅炉的要求;再则,用于工业锅炉的阻垢剂和除氧剂的种类日渐增多,效果也比原标准规定的药剂有所提高,新标准应适应发展的要求;另外,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修订标准时,对有关指标作出相应的规定。 (4)可操作性 充分考虑我国锅炉水处理现状和现有的

景观用水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scenic environment use 实施日期:2003-05-01 发布日期:2002-12-20 引言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满足缺水地区对娱乐性水环境的需要。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不同于天然景观水体(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V类水域),它可以全部由再生水组成,或大部分由再生水组成;而天然景观水体只接受少量的污水,其污染物本底值很低,水体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因此,本标准的内容不仅包括水质指标,还包括了使用原则和控制措施。 本标准在水质指标的确定方面以考虑它的美学价值及人的感官接受能力为主,在控制措施上以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为主导思想,着重强调水体的流动性。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 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 95—200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 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杨坤、宋晓倩、何永平、范洁。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1 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渔业水质要求 4 渔业水质保护 5 标准实施 6 水质监测 附加说明: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 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2 水质 *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2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8972 水质五氯酚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9803 水质无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91 水质凯氏氦的测定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18920- 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 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 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 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地下水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标准 1.引言 c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 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有那几个主要方面

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有那几个主要方面? 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有悬浮物(mg/L)、总硬度(me/L)、总碱度(me/L)、pH值、溶解氧(mg/L)等 2、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水质标准? 浊度:浑浊的天然水在一般情况下对人体没有多大影响,自来水浊度越低,水中污染物含量也越低,水质就越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浊度不得大于3NTU。 余氯:饮用水经过加氯消毒,在一定时间后仍有适量的余氯存在于水中,以控制细菌继续繁殖,保证持续的杀菌能力。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端水不应低于0.05毫克/升。 细菌总数:细菌总数是微生物指标,消毒后水中的细菌总数,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微生物污染程度。水中大多数细菌并不致病,当然自来水中细菌总数越少越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每毫升水样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个。 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是饮用水的微生物安全性指标,如果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没有检出,说明饮用水无肠道致病菌存在。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小于3个。 3、通过了解,有的泵房设置多台泵,但清水池采用了侧向出水,造成远离出口的边台水泵出水阻力大,运行电流高,甚至频繁掉闸。也有的泵站出水管转弯多、转角小,倒坡或有倒虹吸时,经常启动困难,电流超负荷掉闸。说明泵站出水管布置不合理,水头损失过大,也会严重影响水泵的运行。请问怎样在设计中规避这些现象在祥云新工程泵站中发生这些现象? 4、二级泵房与出水池的连接,由于基础高差大,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有的泵站仍采用设沉降缝的方法,开车后出水池受到水泵出水的推力影响,容易与主机房脱开,造成漏水。为了解决主机房和出水池基础高差大导致出水池沉降的影响,也采用了在出水池底部设空箱,将底板与主机房拉平的做法,但是土建费用增加,空箱没有利用价值,并不是理想的方案。请问有何完善的解决方案? 5、在管网、设备的抢修上有什么很好的、新的方法、动性方案? 比如引进电子管网地图,跑水模拟抢修方案自动生成系统,一旦出现大的崩管可直接将地点、管径、当时时间等参数输入微机可自动生成抢修方案,给出抢修用的人员配备、抢修材料、所用机械等配置表,按表调度,这样将大大减少传统维修带来的浪费,缩短抢修时间。提升工厂供水抢修水平的实质其实是为工厂在节约水资源、减少运营、维修费用。 6、怎样排污?排出的污泥如何处理? 7、反冲的污水如何处理? 8、针对长江水源水质变化较大的情况,方案中要特别强调原水的均匀分配、快速混合、充分絮凝的特点,如果在用水量出现突变的情况下,如何选用能够确保水质处理效果设计要求? 9、加药间通常是最脏、最乱的地方,如果确保加药库宽敞、明亮、清洁,使能和公司的形象相配套?

水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水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现状的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将江河湖库划分为不同使用目的的水功能区,并提出保护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开发利用水域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界限,以便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4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分7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1、保护区(一级功能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Ⅱ类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一级功能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水质应维持现状,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活动。 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一级功能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景观娱乐等需水要求的水域,如主要城镇河段、受工业废水污染明显的河段等。该水域应根据开发利用要求进行二级功能区划。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一级功能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该区域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5、饮用水源区(二级功能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如已有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镇发展需设置取水口,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 文号:GB/T 18921-2002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3-05-0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95-20O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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