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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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特殊疾病的确定特殊疾病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联合进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生根据病情及相关标准判断是否为特殊疾病,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病种列为特殊疾病,并在医保卡上注明。

二、特殊疾病诊治规范对于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诊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诊疗过程规范和就医质量。

对于特殊疾病的诊疗费用,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包括门诊费用的报销和门诊用药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凭医保卡进行刷卡,并填写门诊费用报销的申请单。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和审批报销事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费用的报销。

四、特殊疾病用药管理特殊疾病用药管理包括用药范围、用药方式和用药费用管理。

特殊疾病用药的范围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并严格执行。

医生应根据病情和相关标准,开具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用药处方,参保人员可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

特殊疾病用药费用的管理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五、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非常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预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措施,定期进行体检和随访。

六、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期对特殊疾病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特殊疾病的诊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提供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数据查询服务。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
一、特殊病种门诊的定义
特殊病种门诊是指专门针对某种特殊病症设立的诊疗部门,如艾滋病门诊、肿瘤门诊等。

二、门诊规则
1. 就诊资格:只有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就诊条件的患者才能在该门诊就诊。

2. 就诊时间:特殊病种门诊通常设有固定的就诊时间,患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就诊。

3. 就诊顺序:由于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通常较多,因此就诊顺序一般按照预约、急诊、普通号等进行排队就诊。

4. 诊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的诊疗费用一般较高,患者需提前了解治疗费用,并需按时缴纳诊疗费用。

5. 医疗环境: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环境需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6. 医护素质: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人员需具备专业素质,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和心理护理。

三、特殊病种门诊的管理
1. 门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需在医院的合适位置设立,方便患者就诊。

2. 专业医疗团队:特殊病种门诊需要建立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医生等。

3. 宣传教育:医院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特殊病种门诊进行宣传教育,让患者了解并愿意前往就诊。

4. 监管机制:医院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总之,特殊病种门诊的规章制度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进行医保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医便利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合理的管理,降低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一、适用范围1.门诊特殊病医保适用范围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特殊病目录为准。

2.门诊特殊病医保须经医院专家团队评估同意,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的患者方可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二、医保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医保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执行,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2.为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患者需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等。

三、医保管理流程2.就诊时,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与专家团队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

3.符合纳入条件的患者,将由医生向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费用预结算。

4.医保科根据患者的门诊特殊病医保政策和费用预结算结果,审核并确认费用结算。

5.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并将费用条款保存在就诊资料中,作为后续报销的依据。

四、医保费用事后审核1.医保科将定期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如发现有违规报销的情况,医保科将向患者进行说明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

3.对于涉嫌医保欺诈行为的患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1.医院将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优化管理和政策的调整。

2.医院将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保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上述的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性,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效管理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这样的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医疗政策要求,也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医院门特管理制度

医院门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门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特(门诊特殊病种)的申请、审核、登记、变更、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门特病种范围1. 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各类门诊特殊病种;2.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经医保部门批准的门诊特殊病种。

四、门特申请条件1.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特病种;2. 经我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3. 患者自愿申请。

五、门特申请流程1. 患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就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初步诊断;2.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符合门特申请条件;3. 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开具门特申请单;4. 患者携带申请单、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科进行审核;5. 审核通过后,患者到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6. 登记成功后,患者可在选定的门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特待遇。

六、门特变更及续签1.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门特病种或医疗机构时,需重新提交申请;2. 门特有效期届满前,患者需提前一个月到医保科办理续签手续。

七、门特报销1. 患者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可按医保政策进行报销;2. 报销流程:患者就诊后,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提交至医保科,医保科审核通过后,患者可领取报销款项。

八、门特管理工作要求1. 医保科负责门特申请、审核、登记、变更、续签及报销等工作;2. 医保科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患者权益;3. 医保科应定期对门特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医保科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医保政策调整,确保政策落实。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科负责解释。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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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正兴镇卫生院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我院主要办理第一类精神疾病类的特殊门诊:
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三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四条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清算申请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
(五)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第六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应由申请时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刷卡办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未刷卡办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改申请。

更改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核准方案开具处方,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核准同意在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对某些病情稳定的疾病或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特殊情况,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第八条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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