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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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奖惩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当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奖励和鼓励安全生产成果,又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先进单位奖是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工作出色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有效推行安全管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条个人奖励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的个人荣誉表彰。

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

第八条奖励内容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牌等。

荣誉证书应当明确奖励对象的姓名、单位、奖励事由等内容。

第九条奖项的评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评选程序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当选择多种形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惩罚主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的,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来确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是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惩戒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一)表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以授予表彰奖。

(二)荣誉称号: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如“煤矿安全先进单位”、“煤矿安全优秀人员”等。

(三)奖金奖励: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励。

(四)其他奖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对于奖励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奖励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七条奖励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发放,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发放。

第三章惩戒第八条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九条惩戒的方式可以包括:(一)警告: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

(二)罚款: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可以撤销其矿山开采许可证或执照。

(五)刑事处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惩戒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惩戒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惩戒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执行,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矿井安全的关键,对矿工生命和矿山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细则的内容,内容约____字。

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安全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和处罚进行规范。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原则:奖励先行、预防为主、从严治罚。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的目的: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的实施部门为煤矿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其他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和管理。

细则第二章奖励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的类型和条件:(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通过评比、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奖。

(三)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

对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方面做出重要创新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

(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奖励。

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奖的评定和发放:(一)煤矿安监局按照一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评定。

(二)评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国家级、省级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评比活动,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形式多样化,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等。

细则第三章处罚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类型和条件:(一)警告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罚。

(二)罚款处罚。

对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____%。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____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____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____元、副职奖励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建议:
一、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出色、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可以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

2. 安全标兵:评选出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3. 安全示范岗位: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宣传安全知识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4. 安全技术改进项目:鼓励煤矿开展安全技术改进工作,对成功实施技术改进项目的煤矿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
1. 安全责任追究:对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者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监管和教育培训。

3. 监管部门处罚:对煤矿未能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求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职级等,力求形成鼓励先进、激励干部职工的氛围。

2. 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勤奋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3. 鼓励科技创新:对于在煤矿安全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有助于促进煤矿安全科技的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在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处罚制度1. 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严惩,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有助于形成责任明确、失责必究的工作氛围,提高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

3.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适当增加罚款金额。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监督机制1. 加强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下面列举一些可能包括的细则内容:
1. 奖励措施:
- 安全生产责任人奖励:按照责任人层级和责任区域划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奖励制度,如年度优秀安全生产责任人、季度优秀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如个人创新成果奖、个人安全生产技能竞赛奖等。

- 安全生产团队奖励:对煤矿内部的安全生产团队进行奖励,如优秀安全生产监控小组、优秀安全生产突击队等。

- 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奖励: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形成较好工作风气的单位进行奖励,如优秀安全生产示范煤矿、优秀安全生产示范车间等。

2. 惩罚措施:
-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 安全责任人追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其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对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产品进行下线、召回和淘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对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这些奖惩实施细则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倡导安全优先,切实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工作,因此必需严厉、严格地来实施奖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七个方面认真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一,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煤矿生产安全的紧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保障生产安全,煤矿订立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条例、应急预案等,这些规章制度必需被员工认真遵守。

面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我们应当实行以下措施:1. 处理技术人员请单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技术人员,可以予以严重警告或暂时停止许可证等惩罚。

2. 通报批判通报批判是安全管理制度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较为细小的员工,通报批判是一种比较好的惩罚方式,可以予以通报批判或者提示性谈话等处理方式。

二,无证上岗或超编作业煤矿安全生产必需严格依照人员配备比例来进行,精准严格的管理才能避开事故的发生。

对于无证上岗或超编作业的员工,应当实行以下措施:1. 工资惩罚对于无证上岗或超编作业的员工,可以实行降低其月工资的方式来进行惩罚。

2. 立案调查对于无证上岗或超编作业严重的员工,应当立案调查,追究他们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违反安全标准作业安全标准作业在煤矿有特别紧要的作用,对于违反安全标准作业的员工,应当实行以下措施:1.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安全标准作业的员工,可以予以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惩罚。

2. 取消岗位评定对于违反安全标准作业严重的员工,可以取消其岗位评定资格等。

四,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要环节,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需被认真遵守。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应当实行以下措施:1. 奖惩并举对于细小违规的员工,可以实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实行停工或罚款等方式进行惩罚。

2. 撤换岗位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较为严重的员工,可以实行撤换岗位,停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等惩罚方式。

五,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事故是煤矿生产安全的紧要问题,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我们应当实行以下措施:1. 赔偿责任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在赔偿责任方面应当全部妥当处理,适时进行赔偿,减轻受害工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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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

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惩罚细则第一节?通则第十八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

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

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

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

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

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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