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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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文件编号:JRLD0003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试行)

编制:刘爱华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试行)

1编制说明

为了保证本施工项目职工人身健康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激励管理专业和作业单位作好安全文明施工和员工“自觉杜绝隐患”、“我要安全”的思想;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进行追究、对现场的违章现象(已存在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罚。对在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2 管理内容说明

2.1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的设立

2.1.1 安全委员会提出项目安全奖励基金预算,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建立专项奖励基金。

2.2 安全奖励

2.2.1 安全奖励范围

2.2.1.1 对在项目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或活动、安全文明施工评比中或前、后成绩优秀的单位奖励500元-5000元,成绩优秀的个人奖励200-1000元。

2.2.1.2 对避免人身伤亡、重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奖励500元-3000元。

2.2.1.3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能够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且现场安全管理确实管理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00元-2000元。

2.2.1.4 安全委员会成员提出需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2.2.2 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

2.2.2.1安全奖励由安全委员会依据2.2.1条款提出奖励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2.2.2 受奖励部门、单位进行二次分配,报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后由财务负责发放。

2.2.2.3安全委员会收缴的处罚应缴到句容公司财务,罚款纳入安全奖励基金。

2.3对班组长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处罚:

2.3.1第一次违章给予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各经济扣罚50-200元,给予违章人经济扣罚100-500元,令其停工学习直至对违章认识充分并考核合格。(最少不得少于8小时)

2.3.2如该班组长再次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项目部对其下发《不受欢迎通知单》,令其退场,同时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

2.4各级安全员面对违章行为不加制止致使安全管理失控的处罚

2.4.1第一次违章,到安全部指定地点停工学习4小时,处罚违章人100-300元,连锁处罚所在单位领导100-500元。

2.4.2第二次违章,给予当事人处罚200-500元外,连锁处罚所在单位领导200-800元,令其停工学习直至

对违章认识充分并考核合格。(最少不得少于16小时)

2.4.3如再次发生,句容公司对其下发《不受欢迎通知单》,同时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500-2000元。2.5其它处罚

2.5.1对安全委员会下发到责任单位的“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责任明确但责任单位的领导拒绝签字的行为,给予责任单位领导500-2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2.5.2对安全委员会下发到责任单位的“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没有按期反馈的,或反馈信息为完成但实际未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领导200-1000元处罚。

2.5.3对相同问题重复下发整改单的单位,从第二次起每份整改单给予责任单位领导200-2000元处罚;对相同问题重复内部暴光的单位,第二次警告,从第三次起给予责任单位领导500-3000元处罚。

2.5.4日巡查未指定整改时间的项目在发出要求整改通知后的第二天进行整改,二日后仍未整改或指定整改时间未按时整改的,同时包括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对施工单位安全员及负责人各处罚100-500元/项;对各区域负责人(小组长)每次处罚50-200元。

2.5.5对三级教育弄虚作假者或不进行三级教育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人次。

2.5.6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生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或指令置之不理行为,对行为人的单位负责人处罚300-1000元;如有态度蛮横或粗暴干涉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恐吓、威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性对行为人处罚500-2000元并清除出场,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以上。

2.6本制度所处罚的违章行为界定

2.6.1起重作业(违反以下内容处罚100-2000元):

2.6.1.1起重指挥人员作业时不使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第一次违章提醒并处罚300元,第二次违章应给予处罚外,同时取消其今后的起重指挥资格。

2.6.1.2 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锁紧夹轨钳(拉防风绳)就离开现场。

2.6.1.3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垫半圆管(护角)及半圆管(护角)未做防脱的绑扎(如在无半圆管或无法使用半圆管的情况下可采取垫木方子)。起吊大件物体或不规则物体时未拴溜绳、钢丝绳套接、打结使用。

2.6.1.4吊挂的物件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和立管支撑。

2.6.1.5倒链(手动葫芦)或电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或是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拉倒链人员与倒链呈垂直角的。

2.6.1.6使用倒链在吊挂设备时手链未经过缠绕。

2.6.1.7特殊危险作业工序未按《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防护措施执行(含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2.6.1.8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及保护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或未

经检验挂牌就使用的。

2.6.1.9机械、机床、台钻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保护罩就使用。

2.6.1.10施工通道或其他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危险的区域,未设置警戒区域;警戒设施不完善;或有警戒区域无监护人。

2.6.1.11不正确使用卡环。

2.6.1.12所用钢丝绳达到报废程度继续使用的,除给予处罚外同时要强行做就地销毁处理。

2.6.1.13已经试运行的设备、管道、脚手架(含脚手管)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2.6.1.14倒链已损坏仍继续使用,或未经检验(贴合格标识)而在现场使用破损倒链。

2.6.1.15起重指挥及司索人员、吊车司机、机械操作等特殊操作人员无证作业。

2.6.1.16轨道式起重机械停用后未按要求进行固定。

2.6.1.17倒链自行拆改使用。

2.6.1.18吊物未可靠稳固进行摘钩。

2.6.1.19大型吊件无方便人员摘钩的安全措施。

2.6.1.20从正在起吊、吊运的物体下强行通过或逗留的。

2.6.1.21各种设备检修、维护时未悬挂设备检修、维护标识牌。

2.6.1.22各大型机械未悬挂机械责任牌。

2.6.1.23 吊车司机违反《十不吊》(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护角)时不吊;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规范进行吊装作业的。

2.6.1.24凡是出现以上问题视情节轻重,全部连锁各单位负责人处罚100-300元/项,单位安全员处罚100-200元/项,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50-200元/项,对专业负责人处罚50-200元/项,违章单位在接到安全管理人员下发的处罚单后,必须在三天内主动缴纳罚款,否则到月底按四倍在工程款内扣除。

2.6.2 个人行为(违反以下内容处罚100-2000元):

2.6.2.1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或临边作业中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6.2.2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如赤手操作振捣棒、潜水泵、潮湿场所赤手使用电焊等)

2.6.2.3从事机床、砂轮、焊接、切割等有飞溅物作业时,不带防护镜或防护面罩。

2.6.2.4使用无齿锯时没紧固或未戴防护面罩。

2.6.2.5在转动的无齿锯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2.6.2.6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或使用铁柄手锤时戴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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