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要求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公布日期:2020-11-05施行日期:2021-01-01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本市商业保理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与发展工作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行业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可以研究出台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业务规则是指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商业保理是一种融资手段,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及时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以下是商业保理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要求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参与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
保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和信誉;出让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信用良好;应收账款必须符合法律、合同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合同约定商业保理业务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保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和真实性承诺、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应收账款的质量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在接收应收账款时,会对其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清晰性和可转让性等方面。
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
四、融资规则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和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融资额度的授信。
授信额度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业务规则和企业信用状况而定。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清偿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清偿。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即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法所有人,并有权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清偿。
六、信息披露和保密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各方应对商业保理业务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七、争议解决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纠纷。
在争议解决方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运作,促进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资本金的核算和报告。
第六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保理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保理公司作为提供保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如果您有意设立一家保理公司,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条件。
1. 资本实力: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
通常,设立一家保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同时,应该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支持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2. 专业团队:保理公司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来管理和运营业务。
这包括具备保理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风险管理、法律合规、业务催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同时,还需要有市场拓展和客户关系管理的能力。
3. 合规要求:保理业务涉及到金融领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理公司需要具备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信息系统:保理业务需要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来支持业务运营。
这包括客户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风险控制系统等。
信息系统应具备高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满足业务需求。
5. 风险管理能力:作为金融机构,保理公司需要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这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保理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6. 合作伙伴:保理公司需要与各类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包括供应商、买方、银行等。
保理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和合作伙伴。
7. 市场需求:保理公司设立前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了解市场规模、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保理公司的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
8. 专业知识和经验:保理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保理公司的创办人或核心团队应具备保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运营和管理保理业务。
9. 市场竞争力:保理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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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要求
一、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二、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六、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所需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对当地经济商业贸易发
展状况分析、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
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出资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
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承诺书。
法人股东和
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
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
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
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
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