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商务审批和公司登记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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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及对应的账务处理

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及对应的账务处理

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及对应的账务处理商业保理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保理合同签订、账款转让、账款管理与催收、还款等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及对应的账务处理。

一、保理合同签订阶段1.约定关系建立:企业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各方权责、费率、保险、机密等事项。

2.补充协议签订: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额度和期限等细节。

与账务处理相关的事项:-记录合同签订情况,建立相关档案;-登记保理额度,确保资金的预留和阈值的控制。

二、账款转让阶段1.企业确认应收账款:企业查验客户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并开具发票或其他账款凭证。

2.账款转让函及兑付凭证: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供账款转让函和相应的账款兑付凭证,确认账款的转让和付款义务转由保理公司承担。

3.保理公司接受账款:保理公司对转让的账款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可转让性,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账款融资。

与账务处理相关的事项:-记录每笔账款的转让信息,确保账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核对账款转让函和兑付凭证,匹配账款和支付。

三、账款管理与催收阶段1.账款资料管理:保理公司负责账款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账款登记、账龄管理、账款务时间表的制定等。

2.账款回款:保理公司向客户发出催款通知,跟踪和追收到期账款。

与账务处理相关的事项:-实时记录账款的到期日和还款的情况;-登记逾期账款并进行管理,包括追索权或采取法律措施。

四、还款阶段1.企业按期还款:企业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向保理公司支付应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保理公司确认还款:保理公司核对还款金额,确认还款收到后解除对已转让账款的融资。

与账务处理相关的事项:-记录还款的金额和时间,核对还款与应还金额的差异;-确认还款后解除融资,并通知相关方。

总结: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及对应的账务处理主要从保理合同签订、账款转让、账款管理与催收、还款等阶段展开。

在每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包括记录合同签订情况、登记保理额度、记录账款的转让信息、核对账款转让函和兑付凭证、记录账款的到期日和还款情况等。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业务流程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业务流程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业务流程一、准备工作1.资质准备:确定企业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并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准备相应的资质文件。

2.名称选择:选择企业名称,并进行核名。

核名时需注意名称的合法性和与已有企业的重复性。

3.注册资本:确定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资本金。

4.经营范围: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准备相应的经营范围文件。

5.组织机构:确定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法人、董事、监事等,并按照法律规定任命相应的职位。

二、提交登记申请1.填写申请表:填写企业工商登记的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4.缴纳费用:支付工商登记的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收据。

5.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相关资料、声明和费用收据等一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初审和核准1.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补正材料:如初审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3.核准:如资料通过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营业执照。

四、公告和登记1.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的登记情况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

2.领取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的营业执照交给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企业的组织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给相关部门。

4.领取印章:企业根据需要,申请制作企业印章,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印章备案。

五、税务登记1.资料准备:根据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准备相关的税务登记资料。

2.填写申请表:填写税务登记的申请表,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纳税人类型等。

3.缴纳费用:支付税务登记的相关费用,并提供相关收据。

4.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相关资料和费用收据等一并提交给税务部门。

5.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知识汇总

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知识汇总

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知识汇总目录一、国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内保理公司成立要求三、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四、保理业务合同五、国内保理公司名单一、国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4月10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09•【文号】商资函[2012]919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天津市、上海市商务委:你们报来的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要求,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

原则同意天津市、上海市分别在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实施方案,请按以下要求做好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工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原则上有天津市、上海市商务委按现行审批权限负责。

行业分类暂定为“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749)。

(三)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四)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二、请尽快制定商业保理试点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请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试点企业设立情况、上一年度(上半年)运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秩序司)。

试点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反映。

商务部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浦府综改[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12〕2号)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浦东新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商业保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中国境内企业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06-07中(沪)自贸管〔201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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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商务审批和公司登记所需
文件清单
政策提示: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4、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5、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

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6、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7、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5、相关咨询服务。

(三)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13年8月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商业保理企业应每月、每季度通过密钥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业务情况。

一、商务审批提交要件规范


文件名备注
1 申请材料清单
2 企业设立申请书股东自行拟定,全体股东签署
3 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2)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记表(参见“表格下载”),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户银行获取);
(6)法人出资人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决定)。

4 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1)个人情况登记表,参见“表格下载”;(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5 出资协议书
6 出资人承诺书参见“表格下载”
7 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
本验资报告
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
件。

8 2名以上三年以上具有金融领域
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
的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
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
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
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
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
用报告。

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
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
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个人情况登记表参见“表格下载”
9 《企业自主申报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 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11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参考文本详见“表格下载”
12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
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
历证书及复印件。

13 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
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是:(1)出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
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
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况、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
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
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
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
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
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等。

14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登记提交要件规范


文件名称备注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表格样式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参考文本详见“表格下载”。

3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
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
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
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
明。

4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复印件
任职文件参考文本详见“表格下载”
(1)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
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
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2)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及董事可以兼任经
理。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选举产生。

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任职文件参考文本详见“表格下载”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均可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何职务,以及董事长产生方式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6 住所使用证明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表格样式详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附表
7 承诺书表格样式详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附表
8 区商务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
9 区财政局出具的同意商业保理企业设立
的意见书
说明:
1、商务审批要件交由区商务审批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以上提交文件应当使用A4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提交文件应该为中文文本,如文件是外文文本,还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章。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印鉴(如有印鉴)。

6、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签字(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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