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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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预防职务犯罪,严肃纪律,纯洁职工队伍,杜绝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发生,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劳动用工。

第三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按业务操作程序办事。

凡是违反纪律的,都必须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一)批评教育、诫免谈话、经济处罚、经济赔偿;(二)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责任清收、下岗清收、停职停薪清收;(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限期调离;(四)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是指案发后查实资金未追回实际金额(含利息损失)。

(一)对造成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经济损失的,实行经济赔偿或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虽未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但案件性质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对造成5万至50万元损失的较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辞退),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五)对同一经营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以上经济案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枪支丢失等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辞退)处分;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严肃问责,依据《中国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审字…201X‟XX号)及《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及归公司管理、考核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纪监委负责对副科级(含)以上违纪违规职工的问责处理,副科级以下坚持“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第五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第七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三章问责处理的方式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批评教育类。

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类。

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批评教育类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一条国营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者授权,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利益的一类企业。

为保证国营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以及优化企业的人员结构,以下规定制定。

第二条违纪职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员工。

第三条国营企业对于违纪职工有权暂停其工作,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 具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3.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4. 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的;5. 严重干扰工作秩序和生产安全的。

第五条国营企业在辞退违纪职工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书面通知。

第六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国营企业应当尊重违纪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国营企业在辞退违纪职工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第八条辞退违纪职工后,国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九条违纪职工的辞退并不影响其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但需在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该职工的违纪情况。

第十条违纪职工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复议或者申请应聘其他企业就业。

第十一条国营企业对于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理,可以采取除辞退外的其他措施,如停职、降职、警告等。

第十二条违纪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任何国营企业都应当遵守。

以上就是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维护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辞退违纪职工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并且也是对于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

同时,国营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时需要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其他员工的权益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职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职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职工违纪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依据企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界定第一条违纪行为的定义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内部秩序,危害工作环境和职工权益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

第二条违纪行为的种类职工的违纪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舞弊行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取得私利,包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2.渎职行为:职工玩忽职守,不履行或滥用职权,致使企业受到损失;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职工违反企业关于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纪律等规定;4.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职工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危害他人生命资产安全;5.违反职业道品性为:职工损害企业声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道德废弛行为;6.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一条惩罚原则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企业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公平公正原则:处理违纪行为时,企业将严格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处理,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干涉处理结果;2.教育与惩戒结合原则:除了进行必需的惩罚外,企业将重视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3.轻重适度原则:处理违纪行为时,将依据违纪情节的轻重适度进行处理,避开过轻或过重的惩罚;4.稳定与变通相结合原则:依据不同的情况,企业将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敏捷运用惩罚措施。

第二条惩罚程序1.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应立刻向直接上级进行报告,并供应有关证据料子;2.直接上级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审核实,如确有违纪事实,应及时与职工进行谈话,并告知其违纪的事实和证据;3.依据职工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直接上级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措施;4.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立刻组织特地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企业高层审批;5.企业高层审批后,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做出撤销职务、降职、拘留、开除等处理措施。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2.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工。

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

4.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教职工。

(二)处分期: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

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

(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XXXXX)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集团职工的行为举止,保护职工民主权利,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新闻工作形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XXXXXX集团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集团、各法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含劳动协议书)的员工。

第三条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职工。

违纪违规触犯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员工在劳动关系有效期内违纪违规者,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也可参照《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务)协议书》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对违纪违规者的处理原则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恰当处理。

第六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凡员工违纪违规,不论职位高低,岗位差异,都必须按照本办法予以追究,不搞“下不为例” ,不得姑息迁就。

第三章违纪违规与处理第七条凡危害集团和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只有轻度违纪违规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按《XXXXX)集团谈话及诫勉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级)、撤职;(六)留职(用)察看;(七)开除公职。

第九条警告。

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并扣发受处分当月50%的奖金和1 个季度的季度奖。

第十条严重警告。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并扣发受处分当月全部奖金和1 个季度的季度奖。

第十一条记过。

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受处分当月全部奖金和2 个季度的季度奖。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工,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员工自律意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及为济南豪网科技有限公司代维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是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和形式8 }第五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对象:)(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二)失职员工,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员工;(三)犯其他错误应予处罚的员工。

第六条违纪行为处理的形式(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三)扣减绩效工资、扣减绩效分数;(四)调整工作岗位、降岗、待岗;(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违纪行为处理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公司员工同时适用违纪行为处理、责任追究等多项处罚制度的,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相同的,可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违纪行为处理或责任追究形式不同的,根据员工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态度酌情确定从重处理或多种形式一并处理。

( t第八条对于因违纪、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在对其实施处罚的同时,还将责令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一般按照损坏实物的价值或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对员工执行处罚过程中,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罚时间不得低于应处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节违纪行为处理的适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责令员工进行书面检讨,并视情况酌情扣减200元以内的绩效工资或扣减相应的绩效分数。

如本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改正表现时,可免于警告及书面检讨,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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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热力公司工会第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之八:
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热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热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少量少报供热面积、故意截留或挪用热费、私自承接供热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公司组织相关
人员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处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纪检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私自承接供热安装、管道改造、少量少报供热面积或其它供热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
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热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供热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造或为违章用热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未办理用热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热或为盗热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用热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稽查、核定供热面积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在用热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稽查、核定供热面积等业务活动中,以热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
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 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热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热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热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热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热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
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
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

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热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
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热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
等供热设施和附件,私自变更供热面积,偷盗用热,私自改变用热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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