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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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内政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53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企业,均应按照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煤种的不同分别确定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每吨15元。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5]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5]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5]2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储备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如下:
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食储备费,这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而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

目前,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只就“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收入,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各项补贴暂不征收营业税。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住房制度改革【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所字﹝2001﹞23号【发文日期】2001-04-29【实施时间】2001-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从2000年9月6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收益)如为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可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可在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标 签】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业务主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来 源】为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74号)关于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于2014年6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释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2006年,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随着全区煤炭企业产量的变化,矿区内采空塌陷地面积逐年扩大,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解决全区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在听取部分盟市局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地税局对财税〔2006〕74号规定进一步解释、明确,为此,我们颁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际占用土地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规定,对煤炭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永久性搬迁安置费和土地收益补偿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
【实施日期】2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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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8﹞62号【发文日期】2008-03-25【实施时间】2008-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区局清理结果进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6月底前上报区局。

一、区局转发总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43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97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及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58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19号)内容全文废止。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呼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地税发﹝2006﹞5号)第四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发[200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1]1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方出现延压税款入库的现象,造成税款不能按规定入库而且入库缓慢。

主要表现以下6个方面:一是入库级次混乱。

二是手续费提取范围自行扩大。

三是个别纳税单位和纳税人以各种借口、采取各种方法隐瞒、逃避、拖欠税款。

四是征收机关积压。

个别征收机关擅自扩大自收汇缴范围,有的变相增加提取征收手续费。

五是一些商业银行出于保存款的目的,采取违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许以各种“优惠’’条件,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税款集中存储帐户,为自己拉存款,或乱设会计科目,转移财政性资金,或是通过联行渠道有意形成在途资金,人为延长在途时间等办法延解、积压税款。

六是部分经收处和国库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税款积压。

针对以上现象,区局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过渡帐户今年再进行一次清理。

一是原则上不得设置过渡帐户,二是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当地国库、银行同意可以保留,但过渡户滞留税款不得超过2个月。

二、银行拖延并占压的税款,请各地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反映,请他们协助处理,并报送区局。

三、对纳税人故意拖延税款应按相关税收政策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细致地进行一次自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纠正,区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一次清查。

五、在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要将过渡帐户纳入考核范围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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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煤炭企业储煤仓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7﹞344号
【发文日期】2007-11-05
【实施时间】2007-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选煤厂储煤仓产品仓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
发﹝2007﹞4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上是否单独计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并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按年提取折旧。

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O0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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