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课件:第六章 亲子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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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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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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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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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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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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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第六章-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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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第一节 亲子关系法
一、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称为亲子关系法。
(二)亲子关系的分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具有自然形成的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婚生的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通过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
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夫妻一方与其配偶前婚 所生子女的关系。 2.继父母子女的亲属类别归属及权利义务 ● 一般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姻亲关系,继父母 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 亲。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间,以及与其 生父母间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3.亲权转移与消灭
亲权的转移 ——按照协议或者法院的宣告,亲 权人将亲权转移给他人或者社会机构行使。 亲权的消灭 ——基于法定事由(子女死亡或子女 成年)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 从而终止亲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使用亲权的概念,有关内容 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之中。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
■ 讨论参考题 法律是否应该限制人工生育行为?如果应该,需从哪些 方面加以限制?
(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 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 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亲子关系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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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者
陪伴孩子成长,关注孩子 的情感需求,给予关爱和 支持。
引导者
引导孩子解决问题,培养 孩子的独立思考和自主能 力。
培养孩子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质
尊重与理解
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意愿,理解孩 子的需求和感受,建立平等、民
主的亲子关系。
鼓励与支持
鼓励孩子尝试新事物,支持孩子追 求梦想和目标,增强孩子的自信心 和积极性。
01
观察孩子情绪变化
留意孩子的情绪变化,及时发现可 能存在的心理问题。
提供心理支持
通过鼓励、安慰、陪伴等方式,给 予孩子必要的心理支持。
03
02
倾听与理解
认真倾听孩子的感受和想法,理解 他们的内心世界。
寻求专业帮助
如孩子心理问题严重,可考虑寻求 心理咨询等专业帮助。
04
06
总结与展望
回顾本次讲座内容
亲子关系讲座PPT课 件
目录
• 亲子关系概述 • 亲子沟通技巧 • 家庭教育与亲子关系 • 亲子活动与互动游戏 • 应对亲子关系中的挑战与问题 • 总结与展望
01
亲子关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 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血 缘关系和非血缘关系。
稳定性
亲子关系一旦形成,通 常具有长期稳定性。
家庭共育的实践与探索
建立家庭规则
与孩子一起制定家庭规则,让孩子明 确家庭中的行为准则和期望。
家务分工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能力,合理分配家 务任务,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
定期家庭会议
定期召开家庭会议,让孩子参与家庭 决策,提高孩子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关注孩子心理健康
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心理需求,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孩子身心 健康发展。

家庭亲子关系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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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式与期望差异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及期望可能与 孩子的需求和兴趣不符。
2023
PART 02
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基础
REPORTING
信任与尊重
信任的重要性:信任是亲子关系的基石,有助于 建立孩子的安全感和自信心。
01
鼓励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认真倾 听。
03
02
家长应言行一致,信守承诺,树立榜样。
建立良好的沟通
与孩子保持开放、诚实、尊重的沟 通,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想法。
寻求专业帮助途径
心理咨询
寻找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 生,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家庭教育课程
参加家庭教育课程或讲座,学习 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技
巧。
亲子关系辅导
寻求亲子关系辅导师的帮助,改 善亲子关系,解决家庭问题。
案例分析:成功解决亲子问题
亲子关系类型
民主型
父母尊重孩子,鼓励自 主,同时给予适当的指
导和支持。
专制型
父母严格控制孩子,强 调服从和纪律,较少考 虑孩子的感受和需求。
放任型
父母对孩子较为宽松, 较少干预和指导,给予
孩子较大的自由。
溺爱型
父母过度保护孩子,满 足孩子的所有需求,较
少设定界限和要求。
影响因素及挑战
家庭环境
包括家庭经济条件、父母受教育程 度、家庭氛围等。
2023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回顾本次课程重点内容
家庭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亲子沟通的技巧
强调亲子关系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 性,以及其对孩子性格、情感、社会交往等 方面的影响。
介绍有效沟通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倾听、表 达、反馈等,帮助家长和孩子建立更好的沟 通模式。

第六章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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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权与监护
从法理上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以说 是“亲权的延伸”,它与亲权颇为类似, 都包括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人身 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 亲权与监护的联系在于:亲权与对未成 年人监护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未成年 人有亲权人,且亲权人有行使亲权的能力, 未成年人就必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亲 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则就要 为该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 认领制度。 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 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 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 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 务, (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 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21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 上对子女的照料。
讨论:父亲应该出这样的教育费么?
某地一对夫妻离婚后, 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其 高中毕业考入大学需要 一笔高额学费,母亲无 力支付,儿子要求父亲 支付,父亲表示无力支 付,儿子诉至法院,该 不该支付呢?
(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1、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 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 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 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 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 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

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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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家庭关系
· 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明确亲子关 系 的种类包括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内生 育 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 包 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等。掌 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解亲权和监护制 度 ,理解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能够运 用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问题。
· (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 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无权继承养子 女的遗产。
·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 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 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4)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 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 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则由其继承人继承。
权利和义务 · (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
·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成年子女
· 2、赡养扶助的内容 · 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

·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后的法定期限内。 · 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
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婚生推定原则
·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 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 有三种原则与方法: · 1、受胎说。 · 2、出生说。 · 3、混合说。 · 1)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

家庭教育中的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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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坦诚交流,倾听对方的想法和感受, 增进理解。
明确角色定位
父母应明确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作用 ,为子女提供指导和支持。
尊重差异
父母应尊重子女的个性和选择,避免将自己 的意愿强加给子女。
情绪管理
双方应学会控制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智,避 免情绪失控导致冲突升级。
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问题发生
反思自身行为
避免打断
不要急于打断孩子的话, 而是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 来表达自己的想法。
表达技巧
清晰明确
用“我”语言表达感受
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 要求,让孩子能够容易理解和接受。
在表达自己的感受时,使用“我”语 言,让孩子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自己的 观点。
避免负面评价
尽量减少对孩子的负面评价,而是给 予他们鼓励和肯定,增强他们的自信 心。
家长自身素质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家长自身素质的定义
家长自身素质是指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所具备的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素养。
家长自身素质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家长具备较高的素质可以更好地指导孩子成长,与孩子建立亲密的关系;而家长素质较低 则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导致亲子关系疏远。
提高家长自身素质的方法
人格塑造
亲子关系对孩子的性格、 价值观和行为习惯等具有 重要影响。
亲子关系的类型
01
02
03
04
民主型
父母尊重孩子,鼓励孩子自主 决策,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和自主性。
专制型
父母严格控制孩子,强调服从 和纪律,可能导致孩子缺乏自
主性和创造性。
放任型
父母对孩子过于宽松和放任, 可能导致孩子缺乏自律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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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 系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 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2、法律地位: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 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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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权利和义 务?
2.简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与方法。 3.简述外国法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
度。 4.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5.试论亲权的内容。 6.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如何建构以子女最大利
益为中心的亲子法律制度。
20
16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除后, 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 再存在。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 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 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 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欧洲中世纪时,家父权逐渐被父权所取代,此时的父母子 女关系已演变为以父母的利益为中心。
近现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 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 承等各个方面,其内容已呈现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 展的趋势。
(二)我国亲子法的发展(P159)
3
(三)亲权 1、亲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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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 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有两种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 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如《德国民法典》第 1719条。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如 《日本民法典》第789条第1项规定:“父认领的子女,因 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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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 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 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 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认为 : 只要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不论所 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 生子女。
5
4、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亲权的行使: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 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 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 亲权的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 ,亲权行使之限 制范围,包括人身照护及财产照护 。
5、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1)亲权的停止:当然停止与判决宣告停止 。 (2)亲权的消灭:父母或子女死亡 、子女成年 、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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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 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 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 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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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 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 (1)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 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 需他人或法律的强 制。 (2)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 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 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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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 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 母之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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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 定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认定的要件未予规定。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 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 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 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 怀、培养)等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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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 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 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质人工授精 2.异质人工授精 3.代理母亲
2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和以个人 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个阶段。
古罗马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以家父权为本位,家父行使养 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
7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
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
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 受胎所生。
2、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 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 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 权的制度。
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特征 :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 (2)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
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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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 女的亲权人。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 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 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 女为婚生子女。如《德国民法典》第17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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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
终止 。
6
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确定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虽然都使用了婚生
子女的称谓,但均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 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建议对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 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 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 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适 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 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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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1
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
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 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种类:各国亲子法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两大类 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 非婚生父母子女; 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 子女。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16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 护。
3、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管教和保护权、姓氏决定权 、住所指定权、 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
(2)财产照护:财产管理权 、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 权 、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返还。
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 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 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 子女对待。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 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 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 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 鉴定。
和歧视。 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
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已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 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 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 (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 终止而解除。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 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 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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