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研究

目录内容提要前言??????????????????????????????????????????? 1第一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背景????????????????????? 2 一、无限防卫权问题的提出??????????????????????????? 2 二、无限防卫权设立的立法背景??????????????????????? 2 第二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5 二、无限防卫权的特征??????????????????????????????? 6 第三部分 无限防卫权立法的理论依据????????????????? 9 一、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9 二、否定无限防卫权的合理性,就是否定正当防卫???????10 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12 四、自然根据、社会根据和法理根据???????????????????13 第四部分 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14 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范围的理解?????????14 (一)“行凶”的含义????????????????????????????????15 (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含义??????????????16 (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19 二、无限防卫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之异同???????????20 三、无限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3 (一)关于无限防卫的时间条件???????????????????????23 (二)关于互殴引发的无限防卫???????????????????????23 第五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反思?????????????????????24 结 束 语???????????????????????????????????????????27 注 释???????????????????????????????????????????28 参考文献???????????????????????????????????????????32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1 后记无限防卫权问题探讨前言自我国刑法公布实施至今,特别是新刑法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刑法学界的同仁们对正当防卫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激烈的研究、讨论,尤以围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等问题的研讨更是争论的重中之重。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论文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
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限防卫暴力犯罪人身安全行凶立法价值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美国法律无限防卫案例(3篇)

第1篇引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无限防卫权(Castle Doctrine)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在住宅内的自卫权利。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无限防卫案例的解析,探讨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
案例背景:201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无限防卫权案例。
一名名叫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白人男子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非裔青年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在住宅区内徘徊。
齐默曼认为马丁形迹可疑,随后跟踪并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齐默曼开枪射击了马丁,导致其死亡。
齐默曼随后被捕,但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无限防卫权法律,他被释放并最终被判无罪。
案例分析:1.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无限防卫权是指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
在美国,无限防卫权分为两种:住宅无限防卫权和公共无限防卫权。
住宅无限防卫权主要适用于住宅内,而公共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住宅外的公共场所。
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在齐默曼案中,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住宅区巡逻时,有权利对可疑人物进行询问和观察。
然而,在发生争执后,齐默曼采取了致命的防卫行为,违反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争执过程中没有立即威胁到生命安全,因此他的行为超出了防卫权的范围。
3.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攻击、抢劫、强奸等。
(2)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且在当时的情境下,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
(3)比例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一法律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捍卫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学论文 防卫限度问题研究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防卫限度问题研究院系名称:网络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03月11日摘要正当防卫理论体系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其限度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也将正当防卫限度作为其核心。
关于防卫限度的学说很多,“损害说”最为合理,防卫过当具有主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
无限防卫是普通的正当防卫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将无限防卫权称之为特殊防卫看似更合适一些。
它与普通的正当防卫既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区别。
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模糊亟待完善关键词:防卫限度,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AbstractLimits problem of justifiable defence theory system i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he criminal law revision also took justifiable defence limits as its core.There are many theories about defense limit.“Damage theory”is the most reasonable.Excessive defence has his basic characteristics i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Infinite defence is a specific form of ordinary justifiable defence.Changing infinite defense into special defense seems preferable. Special defense and ordinary justifiable defence has both connection and differences. The confusing description of special defense needs to be improved.Key words: Defence limit, Excessive defence, Infinite defense目录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2)前言 (4)一、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评析 (5)二、对防卫过当的理解 (6)(一)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6)(二)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即罪过形式问题 (7)1.故意和过失并存说 (7)2.只能是过失说 (7)3.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7)4.疏忽大意的过失说 (7)三、对无限防卫权的认识 (8)(一)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8)(二)对于无限防卫权中“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9)(三)完善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探讨 (10)结论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前言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某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无限防卫权做出了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但是其设立欠周密,法条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
本文主要从该条款规定的无限防卫之犯罪范围的认定入手,拟对无限防卫权的界定问题加以研讨。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犯罪范围认定Abstract:Criminal law the 3rd paragraph of article 20 stipulate to special defence right make regulation i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legislation limitlessly. But it set up enough careful, law pieces of term unstandard,word Italy clear, theory circle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se and depositthe great dispute in criminal law.This text start with from limitless crimedefinition of range of special defence that clause stipulate this mainly, plan todiscuss the definition question of special defence right limitlessly.Key word:Special defence right Crime definition Confir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被视为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应用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
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从行为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制度设计是以“对人类本能行为的控制”这一理念为基本出发点,其理论基础是从对传统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修正,或者说再解释与再建构来展开。
具体而言,其基本的理论假设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由此立场出发,无论是刑罚还是无限防卫,其作为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應当致力于“行为控制与导向”这一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解释为:在控制人类本能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适应于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经济、文明的调节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繁荣。
行为法经济学对于社会中具体的人,有这样一种前提分析:体的个人是十分复杂的,人的行为有三大基本特征——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其中有限理性主要阐述的是在人的行为决策及行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对标准理性的系统性偏离,即对自身、对社会或其他行为对象产生臆断或后见的偏见。
这种偏见会使人们并不是按照完全理性的思维来选择行为策略,而且此种偏见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下,由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塑造出来。
有限意志力则是对有限理性的进一步解释,在得到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人们有时也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判断来选择行为。
换句话说,人们的偏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也并不一定是导向一种“合理”的预期效用。
在这两大前提之下,有限自利就能够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人的行为。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浅谈无限防卫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从阐述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入手,主要从四个方面即一是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人权保护上的误区、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三个方面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进行分析,二是从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可能导致防卫权滥用,激发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错位四个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剖析,三是进行立法技术上剖析,四是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修改刑法,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通过限制解释,严格适用论证等。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通过考察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指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针对第20条第3款,从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给予分析,认为其存在重大缺陷。
最后建议尽快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的规定,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本文就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作详细剖析,以达到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造和谐社会。
从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看,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在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
1、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
有限的刑罚权奠定了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决定了防卫权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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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苑鹏
来源:《商情》2012年第22期
【摘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安全,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
从立法角度分析,无限防卫权的设定有其必要性以及合理性。
但是司法实践当中无限防卫权的运用并不理想。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利益均衡举证责任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对此规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
据此,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无限防卫权并不是对权利的无限放纵。
根据刑法的规定,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有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无限防卫的主体应当是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从立法的目的与我国的法律文化角度分析,非受害人也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
我国道德体系中所强调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传统文化价值,要求在无限防卫权中必须允许非受害人在受害人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救助,救助行为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防卫的对象应当是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是,如果不法侵害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非受害人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
学界普遍认为,在紧急情形下要求防卫人在防卫前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现实且不公平的。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但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允许行使一般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无限防卫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4、从行使权利人的主观角度分析,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理论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因而正当防卫具有主观条件的限制。
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争议
无限防卫权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也体现了人在遭受危及自身安全出于本能进行反抗和反击的需求,是对人的尊重。
可以鼓励和支持公民面对暴力犯罪大胆地、毫无拘束地行使防卫权利,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起到阻止潜在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作用,有利于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但是由于无限防卫权直接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很多学者对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
“行使权利,不以权利损及他人与社会就成了权利神圣般的纯洁,而怎样保持权利的神圣,立法者不能不对拥有它的人作出某些限制。
”[1]而无限防卫权的“无限”性质决定了这一权利没有收到任何限制,与权利限制理论的基本精神不符。
另一方面,无限防卫权在强调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对不法侵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所倡导的“保护人权”,其中的“人权”不仅仅是指受害人的权利,也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限防卫权的权利保护倾向显然有失偏颇。
因此,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不仅对受害人形成放纵,容易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而且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违背立法初衷。
三、无限防卫权立法完善建议
1、应当对“行凶”一词进行限制性解释。
首先,根据词义解释,行凶即杀人伤人的行为,而无限防卫权条款中已经列举出了杀人行为,二者出现重复。
其次,行凶行为不一定与暴力有关,并非全部都是以暴力方式行使,其词义范围过大。
2、应当明确虽以暴力方式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但不足以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也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条款。
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使用暴力方法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上述犯罪。
[2]“暴力”一词的含义也很广泛,且有轻度与重度之分,《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进行区分,造成无限防卫权的扩大适用。
3、增加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使受害者承担证明自己是遭受不法暴力侵害不得已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责任。
我国从法律上赋予了防卫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权利,允许防卫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以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对防卫者的要求,这是防卫人只享有防卫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极端。
[3]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限防卫权仅仅赋予防卫人权利而不使其承担义务,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可能使其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对侵害人实施报复行为。
因此设定举证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无限防卫权是保障人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重要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不少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不仅如此,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做限制性解释,在防卫者与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之间做出权衡,以使利益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2]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J].法学评论,1998,(4).
[3]郭建坡:《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河北法学》2002年第9期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