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定义理解和认识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一、定义
正当防卫,也称为自我防卫或自卫,是一种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它是一种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目的
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自由等不受非法侵害。
它旨在通过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来对抗非法的暴力行为,以达到阻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目的。
三、条件
实施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存在现实的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际的非法侵害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2.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和合理的,以
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为限,不能过度使用暴力。
3. 存在合法的防卫意识:防卫行为应当是在具有合法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采取的,即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和必要的。
4. 无其他可替代的解决方法:在采取防卫行为之前,应当考虑是否有其他更温和、合理的解决方法,只有在无法采取其他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四、界限
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审慎评估和判断形势,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
五、责任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仔细权衡利弊,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
如果我被判了死刑,在执行过程中,我把执行死刑的人杀了,算不算正当防卫?

如果我被判了死刑,在执行过程中,我把执行死刑的人杀了,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许多法律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遭受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而且必须是在非法侵害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
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就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回到这个问题,如果我被判了死刑,在执行过程中,我把执行死刑的人杀了,算不算正当防卫?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几个问题。
被判死刑是不是非法侵害?执行死刑的人是不是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我杀死执行死刑的人是不是必要的防卫行为?被判死刑是不是非法侵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如果我犯了严重的罪行,被判了死刑,那么这个判决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对于某些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从道德上讲,是否应该判处死刑就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了。
这里不做深入讨论,只是简单地指出,被判死刑并不是非法侵害。
执行死刑的人是不是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因为执行死刑的人是在履行法律职责,而且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也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因此可以认为执行死刑的人是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我杀死执行死刑的人是不是必要的防卫行为?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的问题。
如果我杀死执行死刑的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如果我杀死执行死刑的人是出于愤怒或报复心理,那么就不能算作正当防卫了。
如果我被判了死刑,在执行过程中,我把执行死刑的人杀了,是否算作正当防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我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如果我是出于愤怒或报复心理,那么就不能算作正当防卫了。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正当防卫制度(简称“防卫制度”)是指一个人在面临恐惧的危险时,有权和义务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及其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关于防卫制度的适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主要规定了:当一个人正当防卫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当防卫有必要或者比较正当的危害时,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如果自卫措施的程度和效果是正当防卫的必要程度和效果,受害者就无法被控以所谓的“过度报复”。
但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中明确规定了防卫制度的适用范围,但严格地说,确定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在定义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定义上的争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要求防卫行为应当是“正当必要”,但是判断“正当必要”的标准是多少仍然存在争议。
此外,也存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存在的争议。
即使某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但是当事人本身也可能不能够确定自己是否处于正常防卫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受害者甚至可能“把朋友误认为仇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处于正当防卫的情况,此时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够适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立法,使之更加完善和科学,以确定被视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合理界限。
首先,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明确表明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过度报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正当防卫必须考虑“危险”和“时间”、“地点”和“方式”四个方面,从而确定被视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合理界限。
此外,也可以引入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当受害者采取了正当的防卫措施时,他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合理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实践。
一方面,应在审判时,更加依据客观的事实来进行正当防卫的评估,而不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的感受。
另一方面,可以把细节和规范纳入司法实践,通过引入情境模拟技术,对受害者是否处于正当防卫的情况做出判断。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关于个人人身安全正当防卫知识

关于个人人身安全正当防卫知识(尤其是女性应该注意)————编写AndyXu(所用资料版权归原创作人所有)(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你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你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在学习具体知识前,我们先了解一些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建议:1. 永远记住,你的胳膊肘是你身上最强壮的地方。
如果能用,一定要用。
2. 如果强匪问你要钱包,不要递给他。
拿起钱包向远处丢。
一般情况下,他会对你的钱包比对你更有兴趣。
等他往那个方向转的时候,你要向相反的方向拼命地跑。
3. 强匪抢包的时候,你不要舍不得。
你包里再贵的东西都可以再买一次。
但是你的生命买不来。
4. 强匪入家门抢东西,你最好不要废话罗嗦。
保持清醒。
不要想和他说话分散他的注意力。
他知道你想干什么。
往往这样会让他更反感。
也不要言语刺激,不要很多眼神接触。
总的来说,一般强匪入室抢劫,他只是求财,而且越快越好。
可是如果你言语刺激或者不合作,那么他就会用”他的方式”告诉你,现在是谁有主动权。
5. 但是!!如果你可以到你的阳台,或者一切可以和外界联系的地方,或者听见门口有人等等,请你拿上所有能发声的东西,大声呼救。
简析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异同及相关建议

简析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异同及相关建议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即见到义、勇而为之。
通俗地讲,就是看到需要申张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从本义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区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为,见义勇为是为了申张正义,看到受害人需要救助或者陷入困境人需要帮助所采取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都体现了勇敢的精神,在制止不法侵害时都采取暴力手段。
从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内容看,正当防卫包含了见义勇为中的制止不法侵害这一部分内容。
在司法案例中,许多制止不法侵害的见义勇为,因制止暴力过程中,难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了避免因此遭受刑法制裁,往往(也只能)按照正当防卫进行法律辩护。
高尚的行为,现实却很残酷,结果让人心凉。
据有关资料,法院判定正当防卫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
正当防卫辩护难是中国司法实践正常现象,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万分之十三)。
如此之低的正当防卫认定率,总不能据此说明辩护律师水平之低和当事人认知水平之低,要不然,就是正当防卫的法律环节出了什么问题?分析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之前,先看一下国家战略层面的宏观事例,有许多相似之处和可以借鉴的地方:一、抗击日本侵略战争。
1931年,日本侵略者为了扩张侵略野心,制造了“九一八”事件,当时的国民政府却放弃抵抗,放弃东北,失去了最有利反击时机,直到1937年暴发了“七七”事变,逐形成了全面抗战局势,建立统一战线,经过八年艰苦卓绝的战争,以几千万军民的代价才取得了民族抗战的伟大胜利。
二、抗美援朝战争。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对比分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对比分析摘要:近几年以来,大量案件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判定上出现了许多争议与分歧,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与限制条件一度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
俩者的定义都必须经过客观事实的调查与证据取整,以及当事人行为来判定,再结合法律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这是对司法责任与公证的检验,为了维护司法公证,保证人们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完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区别;法律引言:因为近几年法律在判断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的标准,犯的错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诟病和质疑,虽然法律是按照法律规章而非社会道德审理案件,这也保障了案件在审理中的司法公正,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会受到法律体系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法益权衡和主体责任认定等等问题,并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关系,向社会大众说明法律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并提大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一、案件分析最典型的案件就是近年来引起社会舆论的于欢案件,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定,于欢与其母亲在生命受到侵害时的危险性比较的小,就否定了防卫具有紧迫性,都定案时还否定该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存在的不法侵害的大前提,这个错误的判定既将经验常识忽略了,也无视了社会产生的效果,在逻辑上有着严重的难以自洽性,有专家表示于欢在防卫过程中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虽然有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下,然而所造成的结果还是超出了规定的限度之内,所有应该用防卫过当来判定其为故意伤害罪,并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该减轻刑法或免除惩罚。
而还有一些对这一判断提出质疑的看法,认为于欢及其母亲在长时间内遭到了连续的折磨,且警察在到达现场之后没有立即有效执法,这这种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是属于正当防卫之内,所有不构成故意犯罪。
说法众多,但是都是在不法侵害的时间上和有没有明显的超过限度上存在争议。
二、正当防卫定义正当防卫由防卫意图与起因以及对象和时间限度等条件组成,在国内,正当防卫的判定是看其行为没有没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以及其危害性质有多大,正当防卫主要是在出罪,这和入罪的判决规则不同。
06-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该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的统一。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要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正当性的根据。
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心须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合称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是保护合法权益,即防卫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比如,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当然,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
(四)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通常认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客体或者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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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定义理解和认识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
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较量的集中体现。
而今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励、支持、表彰和赞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特殊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虽然修订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特殊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防卫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修订案)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种界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二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种方法,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四种方法,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仔细分析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一是,诸种表述都注意到了防卫人目的的正当性,即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二是,各种界定或明确地或包含了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的内容。
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第一种表述注意到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将防卫的限度条件明确地包含于其中,而其他表述都有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次,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时机性,而前三种表述则看到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当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最后,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对象,即反击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前三种表述都指出了防卫的对象。
那么,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
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
因此防卫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厕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
既然如此,正当防卫权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危害社会,从而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因此,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有一定的规格和标准的,而这一规格和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四条件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对任何合法行为,都不能行使正当防卫;(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进行的,而不是想像、推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尚未发生的;(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五条件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行为须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5)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条件说,该说在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
我认为四条件片面地强调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不仅将主客观相统一的正当防卫人为的割裂开来,而且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忽视,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因而,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不多见。
六条件说在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议的。
首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正当防卫的结果未必必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如面对不法侵害者乙的举刀袭击,甲持棍奋起将乙手中的刀击落,进而没有对乙造成任何伤害,根据这种观点,是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呢,如此一来,又如何将正当防卫行为与犯罪未遂区分开呢?其次,我们知道,防卫人反击行为的结果既可能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而将其制服,无论结果形态如何,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我们就可以说,反击行为是合法的、有理的、有节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定义范围内的,如果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然要求反击者对不法侵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这就必然使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发生了偏移,即言外之意,刑法是在鼓励人们在合理的限度内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否则,便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制度宗旨的重大误解。
五条件说在四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不仅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而且较好地、准确地反映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因为,从正当防卫实际发生过程来看,首先存在着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然后,防卫人在其防卫意图的支配下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区分和把握正当防卫行为与非正当防卫行为的界线,因而为我国刑法学界广为接受。
其具体条件为:(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典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条件。
也即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
三、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非法防卫行为非法防卫行为是指与防卫的形式或性质有关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的行为。
下面几种行为就是因为缺乏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而属于非法防卫行为。
(一) 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依照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 防卫不适时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防卫”。
防卫不适时可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
前者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后者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不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有人因屡遭不法侵害,为了防止以后不法侵害的再次发生,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这本来是情理之事;但是,如果这种措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私拉电或在即将成熟的西瓜上喷洒剧毒农药等,则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就要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 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缺乏防卫意图,所以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故意违法行为。
(四) 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指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因而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
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但是,决不能拘泥于这一点就改变了相互斗殴的性质。
当然,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那就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
此外,如果一方已经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并加大侵害力度,这时因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退出的一方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五) 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有人借口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没有窝藏赃物而对依法进行的逮捕或搜查实行暴力抗拒,并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起码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事后经司法机关查明,行为人真的没有实施涉嫌的犯罪,也不能排除妨害公务违法犯罪的成立。
(六) 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原意是指秉公执法,正义凛然,不徇私情,对自己亲属的犯罪也同样依法处理或者予以举报。
这里所说的“大义灭亲”,是指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另外一种现象,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基于义愤,私自予以处死的情况。
这种“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因为任何人都没有实施私刑的权利,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无权私自剥夺其生命。
当然,由于这种杀人行为通常是出于义愤,有的还被老百姓评价为“为民除害”,容易得到群众的同情和宽容,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按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
(七)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