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谈于欢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谈于欢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有以下几点思考: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
①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作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②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
③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
①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②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
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③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
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①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
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②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的长期性侵和虐待,持刀将陈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4. 于欢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法律分析1.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2. 关于特殊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3.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陈某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论正当防卫制度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特征是超过明显必 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显然首先得符合正当防卫 的成立要件,两者的区别是限度条件,一个没有超过必 要限度,另一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典型的案例就是“于欢案”和“刘海龙案”,两案均受舆 论广泛关注,至 于 是 正 当 防 卫、防 卫 过 当 或 无 过 当 防 卫,法学界权威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于欢案”一审于 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以故意伤害罪 改判于欢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刘 海 龙 案 ”昆 山 市 公 安 机 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 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两案最终尘埃落定,其 结果肯定是基于法律事实等多方面的考量,两案例可 为有关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对全国的审判工作具有 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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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019 年 02 月( 中) 法制博览 法 制 园 地
再论正当防卫制度
秦志强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350
摘 要:“于欢案”、“刘海龙案”从发生到终结,始终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再次引起各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无过当防卫属于
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发生无过当防卫虽然不承担法律后果,但其成立条件也比较严格,因司法实践操作中对其认识、标准等方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J]. 法律适用( 司法 案例) ,2018( 20) : 3 - 6. [2]季晨佳.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双重限制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 2018( 34) : 133 - 134.
的成立条件自然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相同之处, 两者在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条件上是一致的,只是 无过当防卫没有限度条件的限制。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2017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发生了震惊国内民众的“辱母杀人案”,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
事件大致是一位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
在其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之子于欢持刀将几名催债人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两名重伤,一名轻伤。
于欢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被告人于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改判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
为什么前后审理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在法理和伦理上我们应如何做出选择?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又是如何划分的?为此,将从“于欢案”的案情入手,從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两方面分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标签:于欢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法理与伦理我们的法律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进行了严格区分,有着严格的判断标准,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但是这种区分往往局限于理论上,因为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可证明的,证据的采取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导致许多情况下法官对类似案件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于欢案”的发生将这一区分标准推至风口浪尖。
1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1.1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是:①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②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的防卫行为的统一;③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1.2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④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以于欢案为视点

[收稿日期]2017-05-12[作者简介]宋亚霖(1993-),女,河南安阳人,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以于欢案为视点宋亚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00)[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它的讨论从未淡出过我们的视野。
纵观我国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件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鲜少采纳。
有研究者对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做了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少部分被认定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本文尝试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解读这一现象,并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重构来寻找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7)04-0040-06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同日20时许,杜志浩也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并与其他人在公司办公大楼一起烧烤饮酒。
21时50分许,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与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室内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阻止对方,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遭受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在客观上不具有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因此排除了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的前提,认定其不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游翔[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结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于欢案,对社会各界聚焦本案所关注的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简要评析。
[关键词] 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法条已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逐一罗列,但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及适用哪一具体法律条款,有着严格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认定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某一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为违法讨债所实施的严重侮辱、非法拘禁、轻微殴打等不法侵害,明显是违法犯罪行为,此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等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侵害性且持续存在。
于欢辱母案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导语:2016年,山东“于欢辱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其刺伤致死,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不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更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探讨其中蕴含的法律启示。
一、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分析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辱母者刺伤致死,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考虑到于欢的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辱母者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二、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启示1.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于欢辱母案反映出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对于家庭暴力、侮辱等违法行为,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于欢辱母案的发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3.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公民道德素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侮辱,这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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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于欢案的二审审理无疑是近年来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审理方式,让公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严谨、公开、公正,从而有力增强了法治信仰、树立了司法权威,更大的意义还在于通过让公众充分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这一关涉公民基本权利行使法律条款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有效提升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这在大力倡导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今天尤为重要,切实体现了司法注重指引、规范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价值。
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理论和实务界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防卫的目的、时机、对象、限度等方面对于欢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既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又充分吸取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有益观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对类案的审理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这里,笔者仅从学理角度,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观点作简单述评。
一、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三处重要修正,其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就是为了强化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实施正当防卫。
应当看到,刑法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鼓励,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要求公民不考虑面临的危险程度和自身反击能力,一味选择防卫,所以刑法第二十条也仅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这种鼓励,应理解为,法律通过豁免或减轻防卫人的责任,为防卫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扫除后顾之忧,使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斗争。
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要求,笔者认为,在司法程序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应当贯彻总体从宽的政策要求,一方面要从宽掌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应当认定的要积极加以认定,确保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得到正确评价;另一方面,对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在量刑上要切实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从而以司法兑现立法价值,为公民与不法行为相抗争提供有力的武器,促进全社会形成维护正义、弘扬正气、保护善良的良好风气。
至于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正确把握了正当防卫条款在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方面的立法精神,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涉及的人情事理,体现了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适当放宽,不仅认定了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显著减轻了量刑,为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树立了正确的导向。
二、如何判断正当防卫前提条件。
我国刑法对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包括侵犯财产以及其他权利方面的不
法侵害行为;不仅包含犯罪行为,还应包含违法行为,故不能将不法侵害片面理解为暴力不法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不法行为通常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通过报案、控告、举报可以有效实现对相关权益的救济,如果将其纳入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将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问题诉诸暴力,造成更大权益的受损,并且因相关行为性质界定中的争议,可能导致防卫错误。
所以,基于正当防卫的“应急性”,应当对防卫对象作出必要的限制解释,也就是要判断不法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从而确定是否存在防卫必要。
如,对非法拘禁行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对侮辱行为,如果仅限于言语辱骂,侵犯人格尊严程度较轻,且仅涉及精神层面的权利侵害,不应成为被防卫的对象;而对肢体侮辱,同时伴有非法拘禁、轻微殴打行为,同时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健康权等,当然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
对多个交替、间隔或连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从整体上评价防卫必要性,即便个别不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或间断停止,但全部不法侵害并未完全终止,且被害人仍面临不法行为继续侵害的危险时,应认定不法侵害仍然存在。
我们看到,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坚持了以上观点,对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然,对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标准,如,对不法侵害状态是否结束,是以被害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客观上不法侵害是否现实存在为标准,这些问题,在学术界还有进一步研究、探讨的空间。
三、如何判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理论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总体相适应;必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可以综合考虑的。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仅是指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
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
就于欢案而言,于欢在其母子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警察已到场后又离开但尚在附近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工具捅刺被害人,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
二审裁判文书对此作出全面评判,一方面,结合防卫人面临的冲突烈度和环境情势,对防卫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进行了评判;另一方面,对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种类、大小进行了权衡、比较。
在此基础上,对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对司法实践在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四、对防卫过当如何定罪量刑。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论上一般认为主要是过失,也有间接故意。
具体到本案,于欢在主观上应是间接故意的伤害,其中对不法侵害人杜志浩的
反击行为属于伤害致死,因此全案定性为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
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到本案之过当行为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对于欢不宜免除刑事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至于减轻到什么幅度,由于考虑到于欢行为虽构成防卫过当,但系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其精神紧张、情绪失控而处置过当造成的违法后果,所以对其所实施违法行为非难的程度应当降低,应显著减轻其责任。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这对今后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同样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