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说明了正当防卫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
提出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
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反防卫、无过当防卫的缺陷及自已的一些浅见。
总之,新刑法的修改,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准确、具体,无论是对概念的修改,还是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健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浅谈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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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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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聊城于欢案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 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 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 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 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 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 妈于秀荣报警。
本案焦点
4.上诉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辩护人提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讨债人员的 行为构成抢劫罪,于欢捅刺抢劫者的行为属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出庭检察员、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反对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进行特殊防卫。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经 查,苏某、于某1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某借贷,自愿接受吴某所提 10%的 月息。既不存在苏某、于某1被强迫向吴某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某强迫苏某、 于某1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强迫借贷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符。故对辩护人的 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于欢行为 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不法
侵害
• 法益范围:主流观点认为侵害公法益的行为只要同时侵害个人法益就可进行正 当防卫 • 侵害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侵害主体:只能是人实施的 • 限制情形: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
• 指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 关于假想防卫
防卫的时机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具有急迫性
特殊正 当防卫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是基于借贷事实,进 行催债,因此明显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昆山反杀案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 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 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 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 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 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 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 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 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 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 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 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 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 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 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 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 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防卫意识
01
防卫起因
02
防卫的时机条件
03
防卫对象
04
防卫限度
05
主观的正当 存在现实的 不法侵害正 不法侵害 在进行具有 化要素 紧迫性
针对不法侵 害人本人进 行
没有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 必要损害
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
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 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的目的。
江苏省高级检察院意见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 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 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 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 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 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 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 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 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 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 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 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 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此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 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江苏检察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 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 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开始时间
不法侵害的时间原则上不法侵害人着 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
结束时间
时机条件
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 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危 害法益,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结束
防卫装置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 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的
防卫不适时
事前加害(事前防卫)和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防卫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2.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
没有超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 ﹢ 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
相
关 案 例 及 小 组 观 点
聊城于欢案 昆山反杀案 福州赵宇案
小组观点
对于捅刺对象,经调查确认是 在于欢发出警告后仍向前围逼 的人,而未伤害离其较远的人, 因此,于欢明显是出于保护自 己的人身安全,是具有防卫意 识的
我们认为判定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 防卫意识,因此也将上述争议焦点归结于此。
本案焦点
3.上诉人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于欢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其辩护人提出于 欢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出庭检察员提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评判防卫 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 综合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杜某2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 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2 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某夫妇 尽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2一 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 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2等人虽有出言挑 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四人被于欢捅刺后,杜某2一方也没有人对于 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某2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 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 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某1系被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 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出庭检察员及于欢所提本案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于欢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中,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但当时并未显得太严重,他自己走出来, 不要别人送,自行开车去医院,并且还在医院与他人吵了一架,后因浩 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凌晨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 有防卫性质?
于欢的行为是否是 故意杀人?
防卫意识
争 议 焦 点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 于特殊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于欢出庭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 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 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 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