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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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而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正当防卫的新标准也逐渐得到了明确。

首先,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得到了扩大。

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直局限于个人,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仅包括了个人,还包括了单位。

这意味着,在单位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

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也得到了明确。

在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一直比较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但是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正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手段的合理性等方面,为正当防卫的界定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依据。

再次,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也得到了加强。

在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相对较少,容易导致防卫行为的程序不当而受到法律追究。

但是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正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紧急情况下的防卫程序、事后报警的规定等,为正当防卫的程序提供了更加严谨的要求。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新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明确中,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也为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正当防卫的新标准,同时也要在实际生活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做到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案例法律教科书(3篇)

正当防卫案例法律教科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本章将介绍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正当防卫的定义与特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特征:1. 合法性: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不得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2. 必要性: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即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4. 防卫程度:正当防卫的行为应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

第二节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章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案例一:防卫过当【案例】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一块石头将甲打伤。

后经鉴定,甲的伤势构成轻伤。

【分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轻伤,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案例二:假想防卫【案例】甲误以为乙正在对其进行抢劫,遂持棍棒将乙打伤。

后查明,乙并未实施抢劫。

【分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

由于甲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案例三:防卫挑拨【案例】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故意挑拨乙,乙在愤怒之下将甲打伤。

【分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报复。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解析与实例分析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辩护理由,用以解释行为人在危险情况下采取自卫行动的合法性。

本文将对这两种辩护理由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解析,并通过实例分析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首先,我们来解析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非法行动。

其条件包括:(1) 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2) 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该危险下的唯一合理手段;(3) 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例如,当某人被袭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他可能不得不使用非法手段来解除威胁。

然而,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并非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正当防卫的界定及其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非法攻击下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它可以分为紧急避险过程中的立即防卫和危险解除后的追诉防卫两种情况。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非法攻击;(2) 非法攻击对行为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险;(3) 行为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对抗非法攻击的必要手段;(4) 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的界定,我们将通过一些实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假设甲在路上行走时,遭到乙的袭击。

甲想方设法逃离,并在逃跑过程中无意中将乙撞倒致死。

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因为甲面临着乙的非法攻击,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撞倒乙是当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手段。

甲的行为在危险解除后即停止,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考虑另一种情况。

假设丙经过一条偏僻的黑暗小巷时,突然遭到丁的抢劫威胁。

丙立即反抗并使用武力将丁制服。

在这个案例中,丙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

丁进行了非法攻击,丙的行为是对抗非法攻击的必要手段。

最后,让我们思考最常见的例子之一,即居民抵御入室行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窃者未对行为人形成非法攻击,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凯程法硕辅导班为大家归纳了以下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对于刑法学来说,同学们需要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试题或实际案例,巩固自己所学的知识。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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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上几乎一致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密切相连的,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没有防卫过当的存在。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明确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应该说此种观点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图的,并且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的规定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对防卫行为正当性的特点的肯定,从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

当我们在概念上弄明白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就有了一条清晰的主线,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

从以下一个案例来谈谈正当防卫的界限。

[案例]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

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

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

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

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

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

李志泉一只手夹住张津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

李身强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乱捅的。

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张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

由此可见,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以上不同意见,究其原因,是基于对以下问题理解不同所致。

其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二,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

就本案来说,张津龙在李志泉打碎张的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李又用右臂来住张的颈部,继续殴打张,张挣脱不开时,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张为逃脱挨打,才掏出水果刀朝李乱捅,也即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因而本案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且人身危险己经直接迫近。

二、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当张把李的左腹部捅伤后,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

说明张用水果刀乱捅李,仅仅是有效地制止李对他的不法侵害,当李的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张的正当防卫也就随之结束,而不应认为是过了必要的限度。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因为该观点以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适应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将该标准适用于防卫案件中,防卫人在实行防卫行为时应当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使其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适应,即便是该防卫行为根本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应增加强度,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能动性⑦。

此外,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有时也存在着无法衡量的问题,如妇女为了免于被强奸而将歹徒杀死的情况。

必需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何谓必要限度的问题,弥补了基本相适应说的不足,但没有解决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

同时其还具有以下缺陷:其一,没有明确强调须以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为必要,好象是凡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都不过限;其二,忽视了防卫行为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益的衡量。

此两方面的缺陷都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因此,才有了折衷两者的相当说,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克服了其不足,因而是正确的。

但该说在观点的表述上不够明确、具体。

我们认为,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与社会相当性紧密相关的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对社会相当性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评价的一种反映。

以社会相当性理论来指导必要限度的理解应当是一种正确的思路。

从正当防卫的目的上考虑,所谓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当然要以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并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①为标准。

这应当是一个原则。

但是,也有例外,即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权益的重大损害,尽管是刚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也不能就具有了社会相当性,或者说是为社会大众所容许、理解。

当然,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把握必要限度的抽象标准,仅解决了何谓必要限度的问题。

要使这一标准能够运用于司法实践,还必需解决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

判断必要限度,不可能脱离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进行全面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不应涉及防卫人的认识能力,即在防卫人处于紧张、惊恐状态下,虽然客观上防卫行为超过了刚好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限度,但由于防卫人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如何实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因而综合主客观情况而认为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防卫行为一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对于“明显”,不能认为只要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成立防卫过当。

如果立法者是在此意义上使用“明显”一词的话,那么该词的使用就是不必要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该词,是因为考虑到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在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对防卫的限度要求过严,容易给防卫人造成不当的束缚,不能使其有效地实行正当防卫,而且这样也会挫伤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认为,该词的使用意在放宽对防卫限度的要求,即所谓“明显”,不仅意味着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

当然究竟超过多大程度才属于明显超过,最终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全部情况,立足于社会的通常观念进行合理的判定。

但是,不宜将“明显”解释为“非常显著”,因为这容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的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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