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研究

目录内容提要前言??????????????????????????????????????????? 1第一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背景????????????????????? 2 一、无限防卫权问题的提出??????????????????????????? 2 二、无限防卫权设立的立法背景??????????????????????? 2 第二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5 二、无限防卫权的特征??????????????????????????????? 6 第三部分 无限防卫权立法的理论依据????????????????? 9 一、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9 二、否定无限防卫权的合理性,就是否定正当防卫???????10 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12 四、自然根据、社会根据和法理根据???????????????????13 第四部分 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14 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范围的理解?????????14 (一)“行凶”的含义????????????????????????????????15 (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含义??????????????16 (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19 二、无限防卫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之异同???????????20 三、无限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3 (一)关于无限防卫的时间条件???????????????????????23 (二)关于互殴引发的无限防卫???????????????????????23 第五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反思?????????????????????24 结 束 语???????????????????????????????????????????27 注 释???????????????????????????????????????????28 参考文献???????????????????????????????????????????32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1 后记无限防卫权问题探讨前言自我国刑法公布实施至今,特别是新刑法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刑法学界的同仁们对正当防卫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激烈的研究、讨论,尤以围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等问题的研讨更是争论的重中之重。
无限防卫权的设立

无限防卫权的设立,稳固了对犯罪的预防功能。
法律鼓励和提倡的社会防卫观念和行为,是这些暴力犯罪能得到有效的打击。
对犯罪分子造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的早日好转。
而对于暴力犯罪分子而言,无限防卫制度的规定使其产生畏惧感。
凡是在这些暴力犯罪中被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侵害人纯粹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的。
比如无限防卫权,赋予公民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这样规定也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提高到了不应有的地位。
赋予公民这种过分宽泛的权利背后,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就是公民个人的私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国家的公力的作用。
这无异于鼓励防卫人利用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形式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应有的侵害。
防卫权作为一种对抗邪恶犯罪的权利,应该受到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和肯定。
但防卫权的意义和价值并不在于制裁和惩罚犯罪行为,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民意已经把正当防卫当成了一种制裁方式和惩罚措施,与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指示或者引导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
即便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其立法目的并不是说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是在自身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生命权的一种能力。
犯罪分子也有人身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程序的审判,老百姓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徐昕建议道,国家可以考虑适当发挥其对纠纷解决的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
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可为国家利用,同时又在国家的掌握之中,并根据需要通过立法使之逐步、部分地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三者发挥比较优势,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缓解司法压力,节省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我看无限防卫权》
哎呀呀,说起这个无限防卫权啊,我就想到了一件事儿。
那天我在街上溜达,正悠闲着呢,就听到前面一阵吵闹声。
我这人好奇心重啊,就凑过去看。
原来是有个醉汉在那撒泼,对着路过的人就骂骂咧咧的。
大多数人都不想惹麻烦,就赶紧走开了。
可是有个小伙子可能是被骂急眼了,就回了几句嘴。
嘿,这下可好,那醉汉直接冲上去要打那个小伙子。
那醉汉五大三粗的,一身的酒气,看着可吓人了。
小伙子一开始还想躲,但是醉汉不依不饶啊,追着他打。
小伙子没办法,就还手了几下。
结果醉汉更疯狂了,从地上捡起块砖头就要砸人。
就在这时候啊,我心里就在想,这要是小伙子为了保护自己,一下子把醉汉给伤得厉害了,算不算无限防卫权呢?这小伙子当时也真是被逼得没办法了呀,总不能眼睁睁看着那砖头砸下来吧。
就像无限防卫权说的,在一些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人总得有权利保护自己吧。
在这种时候,要是不反击可能自己就倒霉了呀。
反正我觉得吧,无限防卫权还是挺有必要的,不然遇到那种不讲理的坏人,还真不知道该咋办呢。
当然啦,也不能滥用这个权利,不然也会乱套的。
就像那天那个事,如果小伙子太过分地把醉汉伤得很重,那可能也不太合适。
咱得在合理的范围内去使用这个权利,这样才能既保护自己,又不会伤害到无辜的人。
所以啊,对于无限防卫权,咱得好好理解和把握,让它真正起到该起的作用呀。
这就是我关于无限防卫权的一点想法啦,嘿嘿。
论无限防卫权

论无限防卫权作者:樊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无限防卫制度是刑法针对不法侵害增设的一项原则性规定,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认定问题,对我国防卫制度影响深远。
但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是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并且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也存在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防卫限度必要限度暴力犯罪作者简介:樊磊,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42为严厉打击暴力性的严重刑事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制度,这是无过当防卫权的法律规定,针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对造成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之防卫又称无限防卫权,是在1979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上增加的权利。
无过当之防卫外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刑法中规定,一是受攻击者和其他任何人针对非法攻击威胁的,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攻击行为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防卫的结果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德国刑法规定,防卫行为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之防卫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经历了一段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过程,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
我国最早在唐朝便有主人在夜里杀死无故入家人,不负责任的规定。
在西方,最早详见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可以针对无故进入他人居所中的人处死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包含着无过当之防卫的成分。
又有1532年制定的德国的《卡罗林纳法典》中规定对侵害生命权、身体权、贞操权、名誉权的不法侵害人可以行使无过当之防卫。
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设置,对于预防和遏制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应用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
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从行为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制度设计是以“对人类本能行为的控制”这一理念为基本出发点,其理论基础是从对传统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修正,或者说再解释与再建构来展开。
具体而言,其基本的理论假设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由此立场出发,无论是刑罚还是无限防卫,其作为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應当致力于“行为控制与导向”这一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解释为:在控制人类本能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适应于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经济、文明的调节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繁荣。
行为法经济学对于社会中具体的人,有这样一种前提分析:体的个人是十分复杂的,人的行为有三大基本特征——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其中有限理性主要阐述的是在人的行为决策及行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对标准理性的系统性偏离,即对自身、对社会或其他行为对象产生臆断或后见的偏见。
这种偏见会使人们并不是按照完全理性的思维来选择行为策略,而且此种偏见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下,由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塑造出来。
有限意志力则是对有限理性的进一步解释,在得到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人们有时也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判断来选择行为。
换句话说,人们的偏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也并不一定是导向一种“合理”的预期效用。
在这两大前提之下,有限自利就能够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人的行为。
论无限防卫权制度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无限防卫权制度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312000摘要: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规定之初即是为了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严峻的治安环境,建立无限防卫权制度也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其立法目的在于当我国法律物理对你救济之时,你可以自行实施该项权利进行救济,这也是对自力救济的一种完善和补充,也是对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但是当其实施权利之时,依旧会带来诸多问题,对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均具有较大的争议。
因此无限防卫权制度依旧需要进行仔细研究,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必要性;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106-02作者简介:胡海娟,女,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商法学。
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述(一)无限防卫权制度的概念无限防卫权是在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当中,对于杀人、行凶、强奸、绑架等其他验证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基于对无限防卫所造成结果的定义,也有学者称之为特殊防卫、绝对防卫等。
对这些定义也更加科学具体的阐述了无限防卫权的要件。
从我国刑法相应的规定,比之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行为,无限防卫权正是国家赋予我国公民在遇到特殊危险之际时所可以实施的一种防卫行为,该种防卫行为的成立无需考虑限度问题,对发生死伤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中除了列举式的对普遍暴力性犯罪进行了规定,例如强奸、绑架、故意杀人等普遍性暴力犯罪,还特别加了概括性规定条款,也即抽象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当符合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该规定不仅让我国公民对暴力性犯罪具有反抗的能力和法律的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具有巨大震慑作用。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解析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很明显该观点主张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和防卫后果均无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指出“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所谓“任意处置”也就意味着防卫人可以实施任何防卫方式和防卫手段即对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即对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主张防卫人享有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也就是说对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
无强度的控制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无限度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尽管上述观点表述各异,但均包含无限防卫权人享有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享有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
再者,从文义上来分析,无限只能相对于有限而言,因此无限防卫权也正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
而有限防卫权中的“有限”一词,根据中外刑法理论,并不是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目的等的限制,而是指防卫行为在程度上和损害上应有必要限度;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因此,与之相反,无限防卫权之“无限”当然是指防卫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之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享有的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的权利。
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其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虽然在新刑法中较原刑法已经提高了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但仍然受到必要限度的限制。
因而,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新《刑法》20条第3款规定的这种行为,在有关法条中并没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结果规定一个“必要限度”。
因此,“在第3款的情形下,行使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进行任何形式或者任何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其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题目: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目录摘要(详见正文)引言一、无限防卫权的背景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理解(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二)客观要件(三)对象要件四、无限防卫权的意义五、无限防卫权的缺陷和完善建议总结参考文献以下是论文正文摘要:无限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对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简单地介绍了无限防卫权的背景后,将分析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起初先试图按照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并从中进一步探讨其法律特征,即保护客体的局限性、防卫对象的特定性、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和行为后果的免责性。
除了对无限防卫权进行法律理论上的探讨,还有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它们说明了人的行为与该权利的关系,包括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象要件,其中对客观要件的探讨依旧紧绕着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
探讨了无限防卫权的意义后,本文还还介绍了其立法缺点,最后从法条本身出发,论述该款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无限防卫权之类案件被害人的现状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概念意义缺陷和完善建议引言现代法制社会中,为了更好的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明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权,即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防卫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正当防卫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正当防卫制度在理论上的提升,同时也使公民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上更具有操作性,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产生了积极效应。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作者:王红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和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阐述,分析我国在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上的立法空白与不足之处,在结合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完善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重要意义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有所参考。
【关键词】公民;私人领地;无限防卫权立法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相应的警力、综治力量没有相应跟上的情况下,为了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私人领地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当其私人领地受到侵害时,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和支持。
但是在我国限有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
如果将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规定明确写入刑法,一定会对犯罪分子造成威慑,让犯罪分子投鼠忌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我国入刑事案件的发生。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我国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被理论人士普通认为是无限防卫。
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缺陷(一)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论上长期处于争鸣状态由于理论上的长期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时做法也各有不同,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度:如果出现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Feb12010Vol122 No11
收稿日期:2009-10-15
作者简介:陈上委(1976-),男,浙江苍南人,上海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温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陈上委(温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浙江温州 325015) 摘 要:为了鼓励、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其合法权益,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制度,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防卫权,其发动和行使有严格的主客观条件,尤其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往往被研究者忽略。其实,极端情绪的压抑作用应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罪过心理;主观依据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39-02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1]通说强调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的限制,从本质上将“无限”锁定在防卫行为的限度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之要求是无限防卫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换句话说,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并不是无限制防卫权,它的发动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但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其他。第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的暴力犯罪。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打击或者强制。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暴力犯罪”应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既是指该条款列举的具体罪名,也可以是指该条款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形式的犯罪手段。笔者认为,“暴力犯罪”应该是指该条款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形式的犯罪手段。不管是任何犯罪,只要不法侵害人采用或实施了行凶、杀人、强奸、绑架手段和行为,就可以对之实行无限防卫。如果不是暴力不法侵害,就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条款。即使是刑法所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的。第三,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和正当防卫一样,无限防卫也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最后,和正当防卫一样,无限防卫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二、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从“自由意志论”和“理性认识论”出发,将罪过心理截然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2]高等学校刑法学教材认为,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3]传统刑法理论以主体心理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组合来确定罪过心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罪过心理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的主观根据,但是如果从传统罪过心理二元论出发,却无法解释无限防卫的合法性。首先,在无限防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并且希望这样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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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限防卫权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
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
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依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依法实施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适当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使实施正当防卫的公民可以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相应防卫手段反击不法侵害,从而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维护人身权利的目的。
2、利于公民奋起反击不法侵害行为。
新刑法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正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增强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 排除了由“英雄”变“罪犯”的后顾之忧, 使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犯罪行为危害的不仅仅是直接客体,从宏观上讲其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秩序,故确立该理论是极为必要的,它为公民反击犯罪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
3、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强化犯罪的预防作用。
无限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后果仍不属防卫过当,其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因为有了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兼具一定司法性质,对于犯罪分子形成一定心理威慑,使其有所顾虑, 不敢轻易为所欲为, 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4.强化了对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良好社会秩序及经济、社会良性发展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的的缺陷
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所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 都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肯定了无限防卫权立法对社会治安现状和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无限防卫权立法并不是完美无缺、没有任何瑕疵的。
无限防卫权也存在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在权力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
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这一条款只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适用,所以无限防卫权的保护客体仅限于人身权益,而不涉及财产权益或国家,公共利益等非人身权益。
追溯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可知,无限防卫权在其产生初期是为保护财产权而设置的,因为在人类社会初期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相当匮乏,财产权与人的生存权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的数量和种类在不断增加,物质财富与人类生存权的关系不再像以前那样密切,无限防卫权的保护重点相应的逐渐由财产权过度到生命权,但财产权仍然是无限防卫权保护的客体。
当财产权面临严重紧迫暴力侵害时同样存在公力救济的滞后性和损失的不可挽回性等问题,在物质财富及其丰富的今天,我们不可否认仍然有某些财产与人类的生存权密切相关。
所以我国刑法无限防卫权在立法时仅仅针对人身权的保护而将财产权排除在外的做法是存在缺陷的。
无限防卫权设立的立法技术缺陷
1.“行凶”一词表意不清。
“行凶”一词可理解为伤害和杀人, 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在规定上把“行凶”和杀人并列, 有“行凶”不包括杀人之嫌, 因此“行凶”的含义还有待明确。
再有, “行凶”一词不是罪名, 但却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并列, 法条在设计上有欠妥当。
2.“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是指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绑架罪, 还是指以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而触犯的罪名? 法条规定的不明确。
3.“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究竟指哪些罪名, 法律无明文规定,范围比较笼统, 缺少明确、具体的解释, 在实际的运用上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4.有关防卫人的要求不健全。
防卫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其防卫限度不受到限制,这就实际上没有对防卫人进行要求。
如果不对防卫人进行要求,这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公民被赋予了为保护自己权益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自我防卫可以采取致人伤亡并且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时还要注意到各种量刑情节。
三.完善无限防卫权的对策
如上所述, 新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考虑到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保留无限防卫权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无限防卫制度又存在种种弊端。
因此可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补充立法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使之趋利避弊, 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对无限防卫权设立在权力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应将财产权列入无限防卫权立法保护客体,但对财产权的保护应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能像对生命权的保护一样一视同仁。
2.补充完善《刑法》条文对于“行凶”一词, 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解释“行凶”的含义, 指明“行凶”的种类和范围, 也可以以立法明确列举加授权司法具体判断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解决。
3.以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为手段实施的犯罪, 具体包括那些罪名, 应予以明确。
4.对于“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 在法条中明确列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 不宜作扩大解释,做到有法可依。
5.有关防卫人和侵害人的要求应该进行完善。
最高司法机关应给防卫人设定一个举证义务,
是防卫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让防卫人自己可以证明由犯罪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不得已而为之的举证责任。
以免使无限防卫使不轨之徒钻法律的空子,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对于侵害人我们应该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侵害情形予以界定。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化意义的同时,又要客观清醒地看到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技术缺陷,致使人们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解易生歧义,从而潜伏着的破坏法治的弊端等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建议,这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态度。
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是合理且必要的,其适用的条件也是比较严格的,以防止无限防卫权的滥用。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对其要有正确的认识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使无限防卫权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以达到刑法保护与保障功能最大限度的结合与协调,以真正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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