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嘉兴社会保险费结算

合集下载

18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18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0 0.00%
0
0 3.00
3.00
7 合计
1259.906
382.33
1642.24
8 全年缴费合计
19706.88
9 半年年缴费合计
9853.44
制表:
刘海林
验算 总比例
914.49 33.87 40.64 40.64 609.6 3
1642.24
27% 1.00% 0.80% 0.80%
12%
584.92 25.068 25.072 25.072 376.08
3 1039.21
28% 1.20% 0.80% 0.80%
12%
2014/6/17
序 号
项目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2015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基数下
限 (元)
比例
缴费金额 (元)
比例
缴费金 额 (元)
缴费金额合计 (元)
0 0.00
27.81
4 生育保险
3476 0.80% 27.808
0 0.00
27.81
5 医疗保险
3476 10% 347.6 2% 69.52
417.12
6 大额互助
0 0.00%
0
0 3.00
3.00
7 合计
889.786
262.51
1152.30
8 全年缴费合计
13827.60
9 半年年缴费合计
3134 0.80% 25.072
0 0.00
25.07
5 医疗保险
3134 10% 313.4 2% 62.68
376.08
6 大额互助

2014社保扣费标准

2014社保扣费标准

2014社保扣费标准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保障职工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014年,我国社会保险扣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养老保险。

2014年,我国养老保险的扣费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8%。

具体的扣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工资收入越高,养老保险的扣费比例也相应增加。

二、医疗保险。

2014年,我国医疗保险的扣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样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10%,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

医疗保险的扣费标准也会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工资收入越高,医疗保险的扣费比例也相应增加。

三、失业保险。

2014年,我国失业保险的扣费标准也有一定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用同样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低于1%,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0.5%。

失业保险的扣费标准也会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工资收入越高,失业保险的扣费比例也相应增加。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4年,我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扣费标准相对稳定,没有出现较大的调整。

总的来说,2014年我国社会保险的扣费标准有所调整,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扣费标准,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增强社会保险意识,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全国社保费用明细表-2014年度最新数据

全国社保费用明细表-2014年度最新数据

常州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杭州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温州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宁波
工伤 生育
浙江
宁波 失业 浙江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嘉兴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湖州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绍兴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安徽 合肥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湖北 武汉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湖南 长沙 工伤 生育 失业 2.0% 8.0% 14.0% 8.0% 0.8% 0.8% 2.0% 9.0% 16.0% 8.5% 0.5% 0.6% 2.0% 8.0% 14.0% 8.0% 0.5% 0.8% 2.0% 8.0% 20.0% 8.0% 0.5% 0.8% 2.0% 12.0% 20.0% 8.0% 0.5% 0.7% 2.0% 8.0% 20.0% 8.0% 0.5% 0.7% 2.0% 1.0% 8.0% 8.0% 2.0% 0.0% 0.0% 1.0% 1.0% 12.0% 8.0% 2%+7元(大病) 1.0% 8.0% 8.0% 2.0% 1.0% 8.0% 8.0% 1%(农村0) 9.0% 8.0% 1.0% 1%(农村0) 8.0% 8.0% 2.0%
1.0% 10.0% 8.0% 2% 大病0
南区
珠海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城镇1%农业无 5% 8% 8.0% 2.0%
江门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1.0% 8-20% 8.0% 2.0%
潮州
工伤 生育 失业 公积金 养老 医疗
1.0% 8.0% 8.0% 0.5%或3%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1、村(社区)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受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0日。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16周岁至60周岁参保对象在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农户口还需提供有效的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社会事业所。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前满60周岁(1947年9月30日前出生)、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复印件(非农户口还需提供有效的户口本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一次性缴费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社会事业所。

2、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20日,审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参保信息。

每季季末前10个工作日,以镇(街道)为单位,将相关登记资料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登记事项包括:参保人姓名、身份号码、户口性质、户口所在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型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

3、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

同时,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发至村(社区),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

4、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口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再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财政特殊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浙人社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级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基金清算的范围和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此次清算。

上述单位应与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就2014年10月至单位纳入参保期间(以下简称“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按规定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进行收支结算。

二、关于基金清算的基本方法基金清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和职业年金基金清算,两个基金分别结算、同步操作。

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清算,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结算。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原则上采取收支差额结算的方法进行。

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准确计算参保单位在清算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如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于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差额作为补缴额,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如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差额作为应支付的退回额,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申拨相应资金并通过支出户银行返还给参保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人社发〔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妥善解决2014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4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27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浙江社保

2014年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2014年1月起执行)2014年01月02日 20:22 [来源] 嘉兴日报)[我要投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我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且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各险种最低申报比例(即工伤、生育保险为工资总额的100%;养老、失业保险不低于工资总额的40%,医疗保险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0%)。

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200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0020元)确定。

2014年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各险种的缴费费额费率具体标准为: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4%(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280元/月);个人缴费费率为8%(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60元/月,最高标准不高于每人801.6元/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费率7%+2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42元/月;个人缴费费率为2%,最低标准为40元/月,最高标准为200.4元/月。

按缴费费率5%+4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04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6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3%(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6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2014杭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

也就是说,一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提高了,职工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将随之增加。

相应地,参保职工最终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也会因此得到提高。

以一名企业参保职工的养老待遇为例,如果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来计算,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需缴纳养老保险费178。

10元(2225。

70×8%),比去年最低缴费160。

30元(2004。

30×8%)多缴费17。

80元。

这意味着这名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积累增加,参保职工将来享受的退休金也会增加。

同样,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保待遇也会相应增加。

企业缴费不足将受到处罚
当然,政策虽然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但企业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缴费。

否则,按照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受到处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区社保中心提醒,缴费基数一旦核定,年中将不做调整。

本次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后,各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上报工资数,如需调整的,务必在6月24日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在核定2014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后,7月将启用核定后的基数,并对1-6月的预收社会保险费进行调整。

2014年杭州市社保缴费比例


2014年7月杭州 市基数调整为 2225.65
2014年7月杭州 市基数调整为 2225.65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业 个人 14% 8% 11.5% 2%+4元/月 2% 1%(农民不交) 1.2% 0 0.8% 0 居民11%+4元/月 29.5% 农民10%+4元/月 居民248.82 656.57 农民226.57
2014年7月杭州 市基数调整为 2225.65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总计 金额
2014年杭州市社保缴费比例 企业 个人 14% 8% 11.5% 2%+4元/月 2% 1%(农民不交) 1.2% 0 0.8% 0 居民11%+4元/月 29.5% 农民10%+4元/月 居民248.82 656.57 农民226.57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总计 金额
2014年杭州市社保缴费比例 企业 个人 14% 8% 11.5% 2%+4元/月 2% 1%(农民不交) 1.2% 0 0.8% 0 29.5% 656.57 居民11%+4元/月 农民10%+4元/月 居民248.82 农民226.5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浙人社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7号)各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1.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从2014年5月26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工作程序如下:1. 数据申报阶段(6月3日-6月22日)。

用人单位进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劳动保障监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各项数据。

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14年4月31日。

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 现场审核阶段(6月23日-7月22日,节假日除外)。

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赴书面审查和验证统一办理窗口(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一楼大厅)接受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换证及注销的单位请及时前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办理,验证时将检查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
嘉兴会计在线QQ群:4414486免费下载交流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综合业务科 沈燕琼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通过“嘉兴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 系统”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年 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 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 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 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 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
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可扣减项目金额
1、外资外籍员工工资(是指未参保的非中国公民工资 ,即:国籍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参保的不得扣除) ;
2、外地参保人员工资(指在市本级以外参保的本企业 员工工资,不包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工资);
3、双缴双保及外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指双缴双保人员 以及在市本级其他企业中参保的本企业员工工资,不 包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5、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参保率的确定:劳务 派遣员工全员参保(与营业税差额缴税相匹配); 本单位员工参保比例确定同上。
6、事业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结算期职工工资总额 -规定可扣减项目金额。
7、社保费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100%全额全员缴纳的,年度结算后 不予退费。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 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指标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 参保率=实际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 ×100%
• 应缴费基数=结算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可扣减项目金额(不含折扣额)
• 实际缴费基数=结算期已缴纳社保费的基 数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办税服务科:82770042、综合业务科:82770026、 管理一科:82770046、管理二科:82721063 2、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综合业务科:82770085、办税服务科:82770097 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综合业务科:82753760、办税服务科:82753563、 计会信息科:82770233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
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 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 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6、其他扣除人员工资:其他可以扣除的人员(如大学生实 习人员等)。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其他规定
1、基数差问题:由于嘉兴市社保局需根据每年4月底 发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本年度最低 参保基数标准,因此在单位达到参保比例的前提下 ,也要在每年社保结算时将结算期当年1-4月的最 低基数与新最低基数之间的差额(2225-2005= 220)部分进行补交。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四)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 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嘉 政发[2014]47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 日起,市本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 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0%(其中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仍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0%)。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五)咨询电话: 1、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栏 目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系统
龙版
1
双缴双保及外单位参保人 员工资
双缴双保人 员工资
2 超300%或低于60%工资
其他扣除01
3 其他可扣除工资
其他扣费结算 注意事项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范围: 1、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 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 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 手续费和管理费。
员; 2、实际参保人数:根据企业实际在社保部门登
记的在本企业参保各险种的人数(即社保部 门已核定的参保缴费人数); 3、工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总额×缴费比例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4、最低缴费基数:实际参保累计总人次×最低 基数(省定)。
5、申报缴费基数:实际已申报额(单位缴费部 分)÷费率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4、退休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资(是指退休及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的本企业员工工资,男60周岁,女50周岁) ;
5、超过300%或低于60%工资:指年度人员平均月工资高于 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2014年确定为11130元 ),高于部分可以调减(单位全员参保情况下);年度 人员平均月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2014 年确定为2225元),低于部分用负数进行调增;
(一)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当期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
单位财务账簿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发 生额和其他直接列支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
具体口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通过“嘉兴市社会保险费年度 结算系统”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 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
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二、通过“嘉兴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系统”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 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社会保险费年 度结算系统”中的 《社会保险费结算 调整项目汇总表》 与龙版中的《社会 保险费工资总额调 整项目汇总表》的 对应关系:
2、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基数(即企业缴费 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3、2014年11-12月份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 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即集中减征2个月的额度。企 业已正常申报缴费基数,不影响年度清算。
4、参保率的确定:养老、失业、生育保险不得低于 45%(2004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或55%(2003 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企业)。工伤保险100%,即 应缴费基数为:结算期职工工资总额-规定可扣减 项目金额 )。
6、结算缴费基数:比较工资缴费基数、最低缴 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三者大小,取最大值 。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三)缴费单位如有扣除人员工资的, 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提交可扣除人员相 关证明资料、《2014年度可扣除人员工资 清册》(样表见附件)、《社会保险费年 度结算申报表》及《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 调整项目汇总表》,不提供的不得扣除。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 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 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 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部分。 2、事业单位中既有事业性质参保,也有企业性质参
保的,则需要分别进行结算申报。 3、按企业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进
行年度结算申报。 4、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结算。
三、2014年度社保费结算注意事项
(二)计算口径: 1、职工人数:与企业有雇佣劳动关系的全体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