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沪松府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办〔20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科委制定的《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动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1、积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发挥政府政策导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等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创新。
2、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围绕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推动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领先、带动作用较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各政府部门的各类支持企业的资金项目要向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3、继续推进“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
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根据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4、积极鼓励构建企业主导、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共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共享技术创新成果。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发展,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张江示范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试点目标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以推进张江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为核心,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探索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为提升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累经验。
二、工作原则试点工作遵循分类指导、择优选择,统筹规范、先行先试的原则。
三、试点条件在张江示范区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选择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评选条件的平台开展试点。
(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检索、诉讼、调解等服务的相关资质;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示范区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分园管理机构与专业机构共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的平台须有共建或委托协议。
2、具有专门用于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
办公和服务场所物理空间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对外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制度,人才团队在30人以上,其中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不低于60%,包括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2名以上或专利工作者4名以上,或持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1名以上。
4、具有对外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专业人员课程培训和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重大项目评议、融资评估、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标准研究

代知 识 产权 管理 体 系 , 并充 分依 靠 、 运用 知识 产 权制 度 和 相关 规则 ,使 之成 为 促进 技 术创 新 的重 要动 力 和保 护 机
制 ,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20 年 在 全 国 专 利 试 点 工 作 的 基 础 国 05
上 , 始进 行 知识 产权 示 范单 位评 选工 作 , 开 希望 进 一步 从
原则 。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范 单位 ; 选 标 准 知 示 评 中 图 分 类 号 : 9 34 D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7 4 ( 0 9 1— 14 0 10 — 3 8 2 0 )5 0 2 — 4
则 , 用 层 次 分 析 法 等 数 学 方 法 设 计 和 确 定 了 我 国 知 识 产 利
识 产 权 落 后 而 遭 受 数 千 亿 元 的 损 失 , 我 国 的 竞 争 力 和 可 对 持 续 发 展 产 生 着 严 重 的影 响 。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和 应 对 国 际 竞 争 的需 要 ,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 进 拥 有 自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产 品 、 业 的 形 促 产 成 和 发 展 ; 时 , 了 促 进 我 国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尽 快 建 立 现 同 为
1 我 国 企 事 业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现 状 与 存 在 的
问题
自1 8 年 商 标 法 实 施 ,特 别 是 1 8 年 专 利 法 实 施 以 93 95 来 , 国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 用 、 理 、 护 我 运 管 保
足 ,特别 是在 对经济 和社 会发展 有重 大影 响 的重要领 域 , 缺乏具 有核心 竞争 力 的 自主知 识产权 。 使我 国每 年 因知 致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普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一)支持质量发展1、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各地各行业推荐和申报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情况,经研究,现批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等40家企业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10所科研院所为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清华大学等10所大学为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与验收。
试点单位要严格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要将试点工作与应对“入世”结合起来,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将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到试点单位调研和指导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指导所在地的全国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还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专门会议,并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全国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牌”。
特此通知。
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名单一、40家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3.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4.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5.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6.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7.武汉钢铁集团8.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9.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10.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11.椰树集团有限公司1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3.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5.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7.中国长城铝业公司18.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19.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彩虹集团公司22.西安高压开关厂2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4.贵州铝加工厂25.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云南锡业公司27.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30.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3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首信集团公司34.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5.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36.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9.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阳光集团公司二、10所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院七棗研究所3.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4.中国科学院金属物理研究所5.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6.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7.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十四研究所8.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9.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10.青海新能源研究所三、10所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清华大学2.西安交通大学3.重庆大学4.华中科技大学5.南京理工大学6.华南理工大学7.上海交通大学8.四川大学9.中南大学10.中国药科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二00一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一、经营指标1.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2. 营业收入: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 利润:企业近2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 市场份额: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排名靠前,具备较好成长性。
5. 创新能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近2年内至少获得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专业化指标1. 生产技术:企业具备独特的生产技术或工艺,在产业链上具备专业优势。
2. 专业化程度: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产业链上具备一定话语权,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议价能力。
3. 品牌影响力: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认知度。
三、精细化指标1. 管理体系: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
2. 质量控制:企业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 成本控制:企业具有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运营效率较高。
4. 营销策略: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
四、特色化指标1. 地域特色:企业利用本地资源或地域优势,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提供特色化服务。
2. 文化特色: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融合了中华传统文化元素,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
3. 创新特色: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4. 模式特色:企业在商业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创新性,形成独特的运营模式。
五、新兴产业指标1. 产业定位:企业所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
2. 技术创新: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2年内至少获得2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 市场前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有望成为行业领导者。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9号)无【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设计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上海“设计之都”建设,现将《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总页数】3页(P23-25)【作者】无【作者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9【相关文献】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2号)2.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1]1号)3.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3〕3号)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5.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上海市政府为推进上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质量和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调动企业发展积极性,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认定对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上海市科技局负责实施,面向全市各类法人企业,无论是已经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还是未注册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
二、认定标准
1、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并可以自主经营。
2、企业研发投入比例,按照上海市科技局规定,企业自上市以来累计研发投入比例必须达到6%以上;
3、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施结果及其影响的范围,是企业在上海市的技术创新的重要标志。
4、企业在技术创新及技术创新领域的能力,必须具备独立完成技术研发任务、技术服务及技术应用能力;
5、企业必须拥有特定技术创新成果,并已在上海市获得技术创新
成果认定。
6、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研发活动,并已获得专利认定或者软件著作权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按照上海市科技局的要求,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现场考察,最终由上海市科技局审批,出具正式的认定文件,正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以上就是上海高新企业认定标准,通过上述认定标准,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发展活力,推动上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质量和水平。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合作,携手共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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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
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
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主申报。
鼓励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保荐机构等积极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试点单位每年认定100家,示范单位每年认定50家。
试点示范单位中,企业比例均不低于80%。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点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七条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按要求统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任务验收可采取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进行。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合同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
未完成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时,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并拨付专项资助余额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申报、管理和财务验收,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