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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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2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企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 1 -第五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批准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优先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微特电机技术实验室等29个实验室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微特电机技术实验室等29个实验室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微特电机技术实验室等29个实验室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津科基〔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微特电机技术实验室等29个实验室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津科基〔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批准筹建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经过专家评审,29个通过验收。

经研究,市科技局决定认定微特电机技术实验室等29个实验室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企业重点实验室要按照《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22号)的规定与要求,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实验条件建设,凝练研究方向,瞄准引领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强协同创新,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依托单位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依托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有关政策,
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面向行业开放、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创新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认定的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
2021年1月20日附件。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及发展对策_裴世兰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及发展对策_裴世兰

科研项目近 $’()" 项 #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 基 金 和 国 家 各 类 计 划 近 *)) 项 $ 聚集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科技人才 从国外吸引了一批
高 水 平 的 学 者 和 学 成 归 国 人 员 + 在! 九 五 " 期 间 共 为 国 家 培 养 了 ,)) 余名博士和博士后 $ 获得了一批较丰硕的科研成果 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实践
!
国家及地方重点实验室建设概况
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市场前景的 科 技 成 果 !加 快 了 当 地 高 新 技 术 及 其 产 业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取 得 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促进地方实验室持续稳定发 展 ! 在我国形成布局合理 " 互有分工 " 各有侧重的国家实验室体 系 ! 科技部发布了 ) 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地 方实验室已成为地方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地方开展应用 基础研究的平台! 培养人才的基地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 口$
&+0
建立新型管理机制 加强管理制度的改革 ! 在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
&’)
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共建 一是加强与在本市的国家级和部级实验室的共建 ! 充分利
制的同时 !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全面实行课题制 ! 坚持 课题制管理 ! 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课题人员及经费制度 " 建 立灵活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 ! 实行按岗定酬 ’ 按任务定酬 ’ 按业 绩定酬的分配制度 " 建立科学 ’ 合理 ’ 全面的评估体系和考核制 度 ! 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和对创新实质贡献的评价 " 按照 优胜劣汰的原则 ! 定期对各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和评估 "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3.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7月9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具备引领行业变革能力并受到市场认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现代冶金、现代轻纺等现代工业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型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

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重点实验室条件第六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天津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天津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天津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日益增加,工程质量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天津市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的制定目的1. 确保检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检测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 有效监管和管理检测机构,保障工程质量检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提升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形象,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质标准的具体内容1. 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1) 检测机构应设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包括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2) 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管理流程、不良事件处理流程等。

2. 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1) 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设备和检测仪器,保证能够进行各项工程质量检测。

(2) 检测机构应拥有一支技术过硬、专业素质高的员工队伍,包括资深工程师、技术专家等。

3. 资质证书和资格认定(1)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获得权威认定,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xxx实验室认证等。

(2) 检测机构应拥有相关领域的资格认定,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

4. 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1) 检测机构应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客户需求。

(2) 检测机构应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 质量保障和监督管理(1)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把控和外部质量监督。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合法运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资质标准的实施措施1. 完善资质标准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评估。

2. 严格审核和审批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申请,确保其符合资质标准。

3. 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考核评估,定期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津安监管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天津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津交发〔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津交发〔2023〕198号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我市公路水运行业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验证机构检测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比对试验选取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3天胶砂强度指标,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和交通科学研究院具体实施,共有37家具有相应检测参数的检测机构和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参加。

比对试验前期成立专家组负责比对试验方案制定及论证、比对试验样品制备和均匀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确保比对科学性、规范性;过程中强化比对现场监督、比对视频录制和提交,保证试验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后期加强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和复核校验,确保比对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从比对结果来看,27家为“满意”,7家为“基本满意”,3家为“不满意”,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水泥检测能力总体平稳。

二、评价标准和比对结果本次比对试验结果分析依据《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的统计方法》(GB/T 28043-2019),以Z比分数评价每个参加试验室的试验结果。

结果分类如下:(一)“满意”:所有检测指标试验结果│Z│≤2;(二)“基本满意”: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测指标试验结果2<│Z│<3,且其余检测指标试验结果│Z│≤2;(三)“不满意”: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测指标试验结果│Z│≥3或者有明显计算错误的结果。

比对试验结果总体统计见表1,单位名录见附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科基[2003]12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重点主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中筛选认定。

在津的部级重点实验室也可申请认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视同为国家级实验室,不须重复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能申请认定建立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具备的基本条件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条。

三、认定程序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二条。

此次申报市属高校报市教委科研处,其它报市科委基础处。

四、注意事项1、各要求认定的实验室,申报前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管理体制、实验场地等做适当调整必须达到认定条件。

2、此次认定不支持建立跨单位的联合实验室。

3、各有关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今年拟认定的实验室申报数量实行限额申报,请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者。

5、申报截止日期:2003年9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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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市工程实验室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技术研发;
(三)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工程实验室予以认定命名。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主
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三条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工程实验室完成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天津市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被评为优秀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被认定的市工程实验室称号。

第十六条市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申请报告。

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查。

第十七条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市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工程实验室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市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XX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施行。

附件: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天津市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机制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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