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四编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
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工会章程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一)法理学的本体论在一定的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
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以前,都把法的现象看成是一种超时空的抽象的东西,抹杀或贬低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a,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加以考察,科学确定法的现象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揭示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b,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从考察法与法律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同时揭示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给予逻辑整体的统摄。
c,进一步把法的现象的本体规定推向历史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探讨法的现象历史成长的基本法则,再现法的现象从“应有”到“现有”的辩证矛盾运动,进而使法的现象的本体内涵更丰富,更深刻。
(二)法理学的价值论要追问法的现象是什么的问题,除了进行本体论反思外,还要进行价值论分析。
法理学价值意味着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以及价值取向。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看来,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即客体愈是能够为主体所用,愈是同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相符合,它就越有价值。
如果说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了社会主体利益和要求与一定社会关系及其秩序之间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
那么,这种特殊效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解决。
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的深刻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
(三)法理学的认识论社会经济关系中主体的权利要求,是怎样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中介,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上升为法律的呢?一般的讲,主体的权利要求是现实存在的,它并不依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
法理学笔记下学期

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本节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以下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权限、法律位阶划分、适用规则、备案批准程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机关能够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于哪一位阶及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等问题。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一、立法释义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1)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三、区分立法与相关概念●立法:与法的创制含义接近,但是不大强调发现法律需要这一环节。
●法的创制:包括调研、草拟、提案以及讨论通过等过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废止余下的部分。
第二节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释义(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②发展不平衡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④消除历史沉淀物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的过程。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第四章、法律制定本章去年出了判断题,今年若出题,仍可能以判断题、选择题为主。
#1、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也包括认可法律。
二、特征,1、立法活动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职能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2、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此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应作狭义上理解。
3、法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部分,而修改、补充、废止都是制定的特殊形式。
4、法的制定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三、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即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体制包含三方面内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这是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立法程序。
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包括:1、政体: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为民主制和议会制。
2、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或联邦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为: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所属行政部门。
地方一级:地方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性法规,特区也被赋予这些权力,地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即“一元、两级、多层次”。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论述、简答)试述法律制定的原则是什幺?一、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二、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即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
三、重点原则:论述时需进一步展开1、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包括理性化、合理化、主观要符合客观。
2、法律制定民主性的原则,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立法上民主则是多数人所通过的。
在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提供一个平等的机制。
有自由表达的机会。
《法理学》第四编随堂笔记

第四编法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的概念一、法的实施的含义与意义(一)法的实施的含义1、含义: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分类(1)法的遵守(2)法的执行(3)法的适用(二)法的实施的意义二、法的遵守(一)法的遵守的含义(二)法的遵守的意义三、法的执行(一)法的执行的含义(二)法的执行的特点1、国家权威性2、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三)法的执行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讲求效能原则四、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含义及需要法的适用的情况(二)法的适用的特点1、国家权威性2、国家强制性3、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第二节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2、分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二、法律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三、法律对事的效力四、法律的空间效力五、法律的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律溯及力第三节法律实效一、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与法律效益(一)法律实效1、含义2、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二)法律效果1、含义2、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三)法律效益二、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三、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分析1、个人方面的因素2、体制方面的因素3、环境方面的因素4、法律本身方面的因素第四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四、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第十四章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第一节权利、义务和权利的概念一、权利的概念二、义务的概念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公权利和私权利2、对世权和对人权3、原权利和救济权4、专属权与可移转权四、权力的概念第二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从权利与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二、从人的社会性来看三、从当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第三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主体、客体和演变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人。
法理学 第四编 法的运行

例:甲是中院的院长,则其妻子 乙可否担任①基层法院的审判员? ②基层法院的庭长?同一法院的 书记员?基层法院的副院长?
2. 法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 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4.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 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例:某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的女儿小李和某律师事务 所主任张律师的儿子小张(县法院法官)结婚了,问 ①小李可否担任中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②小 李可否担任县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③张律 师可否担任中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④张律师 可否担任县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5.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行政、检 察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四、司法独立的保障
经济保障 • 法院的经费预算独立 • 实行高薪待遇 • 实行法官退休制 身份保障 • 法官、检察官不可更换制 • 法官专职及中立制 资质保障 监督保障 • 人大监督 • 舆论监督 • 社会监督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一、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 具有中国国籍 • 年满23周岁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身体健康 • 学历:法专本或非法专本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 事法律工作满2年(担任高院/检、最高院/检法官, 应满3年);法律专业硕、博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 硕、博士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 年(若担任高院/检、最高院/检法官,应满2年)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及特征 • 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 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 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 和管理。 • 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而不 是消极被动的状态。 • 执法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往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必须具有较 大的灵活性。 • 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 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南师大考研复试法理学笔记(公丕祥第二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
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
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
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
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
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
2、宏观性。
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
3基础性。
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论(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及价值取向)我们如何认识发的现象?→法理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历史辩证的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首先要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致力于解释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多样的联系。
其次要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可比关系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
【思考题】3、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思想家和法学家囿于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对人类阶级社会复杂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解释。
公丕祥法理笔记4-6编

第四编法律的创制第十六章法律创制的机理第一节法律创制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创制的概念会规范的专门性活动。
二、法律创制的特征1、主体法定性:专门的国家机关;2、事前调整性:通过事前抽象调整建立某种法律关系;3、程序法定性: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4、立法权威性:立法体现国家意志,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行使。
第二节立法创制的原则一、立法民主化原则立法主体广泛性、公开性二、立法科学化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社会效益、重视专家作用三、立法法制化原则权限的法制性、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法定性民主、科学、法治三项立法原则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三节法律创制的程序一、立法程序概述定步骤和原则。
其功能表现在:立法程序是规范权力合理运行的内在需要、立法程序可以使利益冲突保持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而非诉诸强权。
(思考题3:怎样认识立法程序的功能?)二、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法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第四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第一、便于法律的实施;第二、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有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
(思考题4:如何正确认识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律清理: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律汇编:国家机关或国家组织讲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目的或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
3的补充、修改或废除,消除其中相互冲突、矛盾重叠的部分,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进而形成一个从共同原则出发的、具有内在联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律编纂是一项立法活动。
【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律创制在当代法律实践中所具有的的意义和价值?法律创制是整个法律动态运作中一个重要环节,在一国的法制建设、权力运行及宪政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的创制就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制度化,成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整个法律功能的动态实现中,起“发动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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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法律创制的机理
第一节法律创制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
1、概念:法律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这一特定社会规范的专门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法律创制的特征
1、特征:
①主体法定性:法律的创制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
②事前调整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创制针对的是还未发生的事件,因而它体现在一种事前调整,通过事前的抽象调整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③程序法性:法律的创制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法的创制的一个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
④理发权威性:只有享有特定的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的创制。
第三节法律创制的程序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程序:法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
3、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是一项新的立法活动。
第十七章立法体系
第一节立法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立法体系概述
1、立法体系概念:立法体系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又称为立法体制。
第四节立法的监督机制
一、立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立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立法监督一般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对立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
(立法监督概念主要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广义上的立法监督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一国立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
(广义上的立法监督仅仅在舆论上、道义上和政治上有威慑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2、特征:
①主体法定性:即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才能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利。
②监督程序性:立法监督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所采用的形式,都有严格程序规定。
③监督强制性:立法监督权通过审查和控制等方式,可以对违法的或失去合理性的立法及其成果,予以强制性的否定。
二、立法监督的意义
1、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
2、是保证法律体系和谐需要
3、是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需要
三、立法监督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1、立法监督的对象:①对法律的监督②对行政法规的监督③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④对规章的监督⑤对授权立法的监督⑥对法律解释的监督
2、立法监督的内容:
①合法性:亦即立法权的行使要遵守宪法、法律等的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
(具体包括三方面:1)立法权限应当合法;2)立法程序必须合法3)立法内容合理)
②合理性:即立法权的运用和行使要符合客观规律,要适度,并且符合理性。
(立法从三方面加以把握:1)立法动机应该是建设性的;2)立法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基础上3)立法行使权应当合乎情理)
3、立法监督的方式:
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①批准②备案③审查④清理
第十八章法律的要素
第一节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1、法律要素:
①概念:法律要素是指构成实在法的最基本要素。
②内容:1)法律规范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法律规范:
①概念: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范。
②含义:
1)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它对某种事实或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肯定性后果来表明合法行为及其后果,通过否定性后果来表明非法行为及其后果,从而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人们依此而决定作或不作某种行为。
3)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适用条件:即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说明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某一社会关系才由这一法律规范来调整。
2、行为模式:
①概念:即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
②分类:1)可以这样行为2)应该这样行为3)禁止这样行为
3、法律后果:
①概念:即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履行或违反该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②分类:1)法律构成的三个部分是有机的联系到一起的,缺一不可。
2)法律的行为模式,即对于某种行为许可、命令或禁止,往往是通过这种行为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体现出来的。
3)法律规范三部分的划分是一种逻辑结构,而不一定会、通常也不会都表现在统一法律条文中,也就是说这三个部分可能并不在一条法律条文之中完整的表达出来。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职权性规范三种。
3、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1、概念: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特点的原则和准则。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2、特征:
①概括性:法律原则不预先规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实时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因而也没有确定具体的权力和义务。
②稳定性: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变革,而不应该一成不变。
③指导性:法律原则对法律的创制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废除和修改的方向。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1、分类:
①从层次看,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
②从调整范围上,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③从内容的来源看,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第三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作用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形成的权威性法律范畴。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概念: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或权力)概念:法律主体权力与权利的概念。
3、义务概念:法律主体承担道德义务方面的概念。
4、客体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时间、空间等无规格的概念。
5、事实概念:有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征
1、特征:
①法律概念具有法定性
②法律概念具有可适用性
③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第十九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2、体系统一性的决定因素:
①国家主权的统一
②法律所反映的经济基础的统一
③共同原则的指导
④法律的功能的统一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1、特征:
①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是法律体系最明显的特征,要求所有规范都必须有内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②法律体系的客观性。
法律体系反映着社会运动,反应客观存在社会关系。
③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是由许多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又分为一些子法律部门。
④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表现在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节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二、当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公法私法社会法
第三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1、概念: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它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