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所得税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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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在未来⼀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在约定条件下⾏权,上市公司按照⾏权⽇与授权⽇⼆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现⾦。

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仅是股票期权的另⼀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所说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在⾏权⽇不实际买卖股票,⽽按⾏权⽇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资、薪⾦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是基本⼀致的。

因此,我们对于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应关注如下环节: 1.授予⽇:授予⽇的确定⼀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

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授予⽇只是授予了相关⼈员在⾏权⽇获取当时股票价格和授权⽇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员⼯确定的财产。

因此,股票增值权在授予⽇是不征税的。

2.可⾏权⽇:⼀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个⾏权限制期,⾏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权⽇。

只有在可⾏权⽇之后,员⼯才能在⾏权有效期内择期⾏权。

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在可⾏权⽇也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

因此,可⾏权⽇也不应作为纳税义务发⽣时间。

3.⾏权⽇: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期。

只有在授予⼈实际⾏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因此,实际的⾏权⽇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

4.规定⽉份数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5〕35号⽂件的规定,是指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资、薪⾦所得的境内⼯作期间⽉份数。

定向增发流程

定向增发流程

定向增发流程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增发股票,以达到融资、优化股东结构等目的的一种股票发行方式。

它与公开发行的不同之处在于,股票的发行对象是明确定向的,而非向广大投资者开放。

定向增发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筹备工作。

上市公司首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定向增发的方案,制定详细的增发计划。

其中要包括增发的股份数量、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第二步,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将定向增发方案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批准。

监管机构会对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步,寻找投资者。

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招股书、私下洽谈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增发对象。

通常,增发对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现有股东,即通过优先认购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另一种是新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等。

第四步,签署认购协议。

当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中通常包括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解除限售期、退出机制等内容。

签署协议后,增发股份将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发放。

第五步,公告和缴款。

上市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定向增发的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增发方案等。

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款,完成认购手续。

第六步,增发股份登记。

增发股份缴款确认后,上市公司将增发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向登记的股东发放相应的股份证券。

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第七步,财务结算。

完成增发后,上市公司将相应的募集资金纳入财务系统,并根据增发的用途进行财务结算。

增发的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项目投资、债务偿还、股权收购等。

总之,定向增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优化股东结构,推动公司的发展。

然而,在进行定向增发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收购所得税筹划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收购所得税筹划

10000
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A集团持有的B公司股份由4000万股增
加至11630万股,所占总股本比例相应由40%上升到58.15%,不仅
实现了所持造纸资产证券化,消除了同业竞争,也实现了绝对控
股,并为进一步资本运作奠定了基础。B上市公司因本次定向增
发,总股本由1亿股增加到2亿股,造纸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市场占
由于B上市公司只收购了A集团持有大地60%股权和江南70% 股权,上述股权比例均达不到75%的股权收购比例要求,A集团对 大地和江南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按照 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000万元,相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3000万元。
三、上市公司重组税收特点分析及税务筹划 如果从天山、大地、江南、华北四家企业单独交易的角度看,因 每家企业股权转让的比例不同而适用了不同的税务处理。但纵观 此次股权交易,明显是A集团所持企业股权包交易行为,应该作为 标的整体判断分析。 (一)重组税收特点 具体有: (1)交易目的分析。本次增发是A集团适应证券市场监管要 求,主动履行承诺采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规范大股东行为,消除 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B上市公司实行资源整 合和信息共享,发挥经营管理的协同效应,形成规模经济,提升企 业价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本次定向增发是企业的正常经 营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 持。本次交易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以重组的名义,通过 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亏损冲减本企业 应税所得等避税行为。 (2)交易支付对价分析。在收购四家企业标的资产过程中,B 上市公司以新发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交易没有产生现金流出。且B 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四家企业的相关股权,持续企业经营行为,发生 变化的只是四家造纸企业由A集团直接控股变为间接控股,具有 企业重组免税交易要求的权益继承性特点。 (3)交易标的分析。本次交易同时完成对四家企业的股权收 购,交易评估也是以整体收购完成后的整体经营绩效为基本假设 的,不是以单一企业为交易对象,因此,交易标的为四家企业相关 股权组成的股权包。根据重组交易“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论企业重 组与否,均应享有相同的税收待遇,不应因为重组而有差异,经济 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重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致。 (4)经营的持续性分析。本次交易结束后,B上市公司对四家 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继续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A集团等原有股东 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B公司股票,要根据相关证券法规规定,至少 有12个月的锁定期,短期内均无法出售。 (二)重组交易税收筹划 A集团转让大地和江南企业股权不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仅仅是因为股权转让比例不符合75%的规 定,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可以视为股权包交 易,如果仅以单一企业被收购股权占该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分别 计算,必然造成因收购比例的差异,同一交易性质下税收待遇的不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吴怀平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13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据此,所谓定向增发(在法规中被称为“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应该不超过十名)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效应分析定向增发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最直接的结果是:短期内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现金流急剧增加,这对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是非常有利的。

注入优质资产型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有明显的增加作用,从而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资产回报率。

项目融资型定向增发在上市公司面临资金瓶颈发挥极大的作用,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问题,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现金流,改善上市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输送了新鲜血液。

定向增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注入优质资产的定向增发能够提高那些经营不佳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帮助走入困境。

而对于本来竞争力就很强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注入优质资产能够产生加强效应,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同样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能够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

很多上市公司在如何提高资本金的运用效率,处理股本、资产快速扩张和业绩增长之间的关系存在困境,而定向增发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

定向增发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定向增发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急剧扩大,非控股股东权利得到壮大,影响力日益加强。

这使得控股股东在经营活动安排、战略投资决策和其他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持巨量社会公众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意志。

定向增发缓解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改善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各种专家型人才、社会公众代表(知名学者、社会名流)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入上市公司治理,降低了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中,内部经营者的比例,使得股权结构更合理、决策更正确、管理更科学、制约机制得到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得到改善。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的会计处理
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股本基础上,向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公开发售新股的行为,也称为股权融资。

在会计处理上,增发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记录和报告。

增发的会计处理需要确定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发新股会导致公司的股本增加,因此需要增加股东权益中的股本账户。

同时,增发所得的资金也会进入公司的资本账户,增加公司的资本金。

增发还涉及到股东权益的调整。

增发新股会导致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因此需要调整股东权益中的每股净资产。

根据新股发行的价格和发行数量,可以计算出每股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并相应调整股东权益中的每股净资产账户。

增发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会计处理。

例如,增发新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些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摊销或确认为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增发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发新股应当按照实际发行价格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同时,增发所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在报告方面,增发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发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增发所得
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增发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等信息。

增发的会计处理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和调整,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通过合理的会计处理,可以准确反映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并提供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考,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

上市公司两种定向增发模式如何处理所得税上市公司是一种公开募股的公司,通过出售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有时公司可能会面临需要额外的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张、并购或债务重组等情况。

这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筹集资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的方式。

这种方式有许多利好,但在处理所得税方面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我们来看看定向增发的两种常见模式:增资扩股和优先股发行。

增资扩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以股票形式发行新股,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现有股东有权按比例认购新股。

该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比较简单,因为公司并未获得现金,所以没有直接应纳税的所得。

然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公司可能通过发行股票溢价来筹集更多的资金。

溢价部分通常被视为公司资金,因此应纳税为所得。

公司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在融资所得到账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另一种定向增发的模式是优先股发行。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持有者享有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分配利润、清算时优先受偿等特权。

公司可以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来筹集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所得税的处理稍微复杂一些。

根据税法,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所筹集的资金应视为公司的收入,并应当按照公司税率计缴所得税。

但是,优先股持有者获得的利润支付应视为股息,并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优先股利润支付通常享受较低的税率,这也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公司还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优先股被赎回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触发资本利得税。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公司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在发生所得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为了准确处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所得税,公司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合作进行合规操作。

以下是公司应该考虑的一些策略:首先,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避免过多或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公司可以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选择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发行费用会计分录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发行费用会计分录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发行费用会计分录
【实用版】
目录
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含义
2.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费用
3.会计分录的记账方法
4.举例说明会计分录的具体操作
5.总结
正文
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含义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指在股票市场上已经上市的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或实现其他战略目标,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以增加公司股本和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费用
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

这些费用是发行股票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三、会计分录的记账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费用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发行价款)
2.贷:股本(股票面值和发行数量的乘积)
3.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发行价款扣除股本后的余额)
四、举例说明会计分录的具体操作
例如,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1 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 元,发行费用为发行收入的 3%,则会计分录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0 亿元(1 亿股*10 元/股)
2.贷:股本 1 亿元(1 亿股*1 元/股)
3.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 亿元(10 亿元 -1 亿元)
五、总结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费用会计分录,主要是通过借银行存款、贷股本和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方式,将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流程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流程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在证监会批准下,通过发行新股,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定向增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募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流程一般包括募资准备、决策审批、发行公告、认购定价、发行上市等环节。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流程通常从公司内部的募资准备开始。

公司首先需要确定募资的目的和规模,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确定募资额度。

然后公司将拟定的募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后,开始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是决策审批阶段。

上市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募资预案、意见书等文件,经证监会审查后获批。

上市公司还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募资预案,获得股东的通过后,才能正式发起定向增发。

第三步是发行公告阶段。

公司需要根据审批的募资计划,制定相关的发行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

发行公告要包括募资的规模、价格、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发行时间等内容,确保信息披露充分透明。

第四步是认购定价阶段。

募集对象根据公司的发行公告,进行认购定价。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一般由公司和认购对象协商确定,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募资回报。

最后一步是发行上市阶段。

公司根据认购情况,按照发行公告的安排,完成发行程序。

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股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新股方可在二级市场上正式交易。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一般流程包括募资准备、决策审批、发行公告、认购定价、发行上市等环节。

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募资活动合法合规,保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机会。

第二篇示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或权益的行为。

在股票市场上,定向增发是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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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所得税处理探讨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它具有定向发行和增发两层涵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将其定义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向增发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上市公司认可和采用。

但由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存在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的增发模式,操作手法越来越复杂,所得税处理也就存在特殊性。

笔者试图通过案例解析来探讨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的所得税处理。

定向增发的前期往往涉及一系列的企业重组行为,涉税事项复杂多变,涉及的税种也很多。

由于篇幅限制,笔者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增发对象出资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及上市公司支付对价(股份)环节,涉及的主体包括定向增发主体(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

一、以单项资产认购单项资产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

增发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实就是股东以货币增资;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是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增加股本。

因此,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之外,对双方来说均不涉及所得税事项。

增发对象以单项非货币性资产认购,一般不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而是适用一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增发对象如果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增发对象如果是自然人个人,《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上述规定是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明确的“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取得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规定征收”的一次彻底修改,值得纳税人特别注意。

例1:2008年5月16日,河南(漯河)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定向增发公告,募集9亿多元资金进军高档文化纸行业。

该公告称,这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 200万股至10 830万股,发行底价为9.21元/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由于增发对象以现金单一资产认购增发股份,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外,对双方来说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例2.2009年12月24日,东华软件发布公告,公司与自然人张秀珍、张建华、王佺、江海标、吕兴海于当年12月18日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拟发行不超过1 630万股购买自然人张秀珍等5人持有的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张秀珍持有82.76%的股权,张建华持有13.75%的股权,王佺持有1.1%的股权,江海标持有1.54%的股权,吕兴海持有0.85%的股权。

预计,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神州新桥100%股权的评估值不超过3.24亿元。

东华软件向自然人非公开增发股份,用于收购增发对象持有的神州新桥股权,对张秀珍等人来说,是以股换股,即以非货币性资产(持有的神州新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增发对象以单项资产认购。

如果认购的增发股份公允价值高于持有的新桥股权成本价,对增值部分,应根据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组合资产认购增发对象以组合资产认购增发股份,如果不发生法律结构或
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则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其所得税处理方式同以单项资产认购一样。

但是,如果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应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例3.2009年,A上市公司为注入优质资产,拟以每股1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30 000万股,收购优质资产。

其中某增发对象B企业,拟以部分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认购其中的500万股。

该部分经营性资产账面净值2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如果该批经营性资产只占增发对象的账面资产很小的一部分,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其所得税处理方式同以单项资产认购一样。

B企业应确认上述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所得300万元(500-200),并按公允价值确认认购的股权投资(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发行方A企业注入的经营性资产的计税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该批经营性资产占增发对象账面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发生了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则应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假设B企业的全部资产为600万元,本次认购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83.33%,支付对价为100%股权支付。

则B企业的定向认购符合特殊重组中有关资产收购比例的标准,即受让企业(A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B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如果B企业的定向认购还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转让企业B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200万元确定;②受让企业A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200万元确定。

三、整体资产认购企业整体资产认购,是指增发对象的企业不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用来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整体资产认购必然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因此应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整体资产认购一般发生在借壳上市、公司并购等增发模式中。

例4.欣网视讯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方案议案,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上海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售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或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出售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公司拟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拥有的煤炭类及与煤炭业务相关的资产及煤炭类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公司以向义煤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作为收购对价。

在上述定向增发中,增发对象——义煤集团以经营性资产和股权认购股票,欣网视讯公司以向义煤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作为收购对价。

因此,支付对价100%为股份支付。

只要义煤集团出资认购的资产不低于其全部资产的75%,且符合其他特殊重组条件,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假设出资认购的资产是其全部资产负债,则构成整体资产认购,如果符合其他特殊重组条件,当然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义煤集团认购取得欣网视讯定向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按认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欣网视讯取得义煤集团出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认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上述案例讨论,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分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所得税处理,仅代表笔者个人对相关税法政策的理解,与案例企业的实际所得税处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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