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合集下载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1 —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的,统一将此类人员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保的,从2010年1月起进行清算;对201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城保的,从参保之月起清算;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纳入清算范围的除外。

二、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业务处理(一)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其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城保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2),连同连同电子文本及其户口簿复印件,— 2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渝府发〔2008〕26号

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王方玉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方玉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方玉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庆刘晓瑛夏嘉【审理法官】张国庆刘晓瑛夏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方玉;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方玉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方玉【当事人-公司】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松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松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松【代理律所】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方玉【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前述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法院相同。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再根据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征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述两项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衔接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占)地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占)地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政府补贴1.补贴标准征(占)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土部门确定的安置时间为准,下同)的,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截至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2.资金渠道(1)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和铁路应转未转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按市级财政承担85%、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5%分担。

(2)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非、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农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待遇支付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五)办理程序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操作意见》(渝劳社发〔2008〕14号)等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

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1.按规定完善征(占)地有关手续。

有关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为转人员农转非指标审核户口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66号)要求办理农村居民转非城镇居民的手续。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确认书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3.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为截止时间。

4.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员和征地中青年人员,在2010年8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10年8月1日。

2010年8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2010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转户人员中退出宅基地的,可从领取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对退出宅基地并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上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