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对重庆市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影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退地农转城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重庆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也是我们很关注的焦点,2017年重庆回农村的养老保险是有哪些政策的呢?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店铺来为您解答!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近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增设了缴费档次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
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2个档次。
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
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 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了个人账户处理办法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
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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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转非背景下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以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为例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等建议 。 关键 词 : 农转非 ; 民 ; 农 养老保障 ; 社会保障 ; 土地养老 ; 重庆酉 阳
中图 分 类 号 :9 3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4— 69 2 1 ) 一 0 7— 5 C1 A 17 5 3 (0 2 叭 0 5 0
得 到 良 好 的 发 展 。但 是 , 守 农 村 的 人 们 , 论 从 留 无
学 历 、 能 、 入 来讲 , 都 是 要 逊 色 一 筹 , 其 是 技 收 大 尤
昆 明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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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Ku mi gUnv ri o r a n n ie st o y
【 会 学】 社
农 转 非 背景 下农 村 的养 老保 障 问题
以重 庆 市 酉 阳县 龚滩镇 为例
田 飞
( 云南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昆 明 6 09 ) 云 5 0 1
摘要 : 从农转非的概念 、 背景 以及解读重庆市户籍改革政策着手 , 以酉阳县龚滩镇 为例 , 结合实地调查 资料 , 发现 农转非背景下农村 养老保 障存在 的问题——社会养 老保 险不完善 、 家庭养老遭遇挑战 、 土地养老功 能下降 、 社会
。
这 些 人 大 部 分 都 是 原 来 农 村 中 的 “精 英 阶
经 济 政 策 。 本 文 阐 述 的 “ 转 非 ” 指 在 重 庆 市 的 农 特
户 籍 改 革 中 , 民 由农 村 户 口转 为 城 镇 户 口 的 社 会 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7•【字号】重府发[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为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生活,现就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重府发〔1994〕217号文规定,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以国家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按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
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低于10%产生的利息差,由政府补助生活补助费〔补贴生活补助费=本金(10%-国家规定的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
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高于10%(含10%)时政府不再补贴。
二、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仍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包括在此以后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
退保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补贴从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前项规定的政府补贴,市人民政府委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月发放,资金来源从征地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中支付,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分级负责。
市国土局于上年末向市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下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
由市政府局按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分季度预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年终统一结算。
四、征收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数收取。
过去未经市政府批准已减、免、缓的,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补足。
五、本通知只在原重庆市21个区市县适用。
六、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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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对重庆市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影响摘要:重庆坚持以民生为导向实施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
重庆在农民转户进城的同时,将其同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同时,户籍改革背景下转户人员的养老保险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文章通过对转户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解析,以及实际统计数据得出重庆市户籍改革之后各群体的养老保险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户籍改革;重庆市;养老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023-031 重庆市的二元结构重庆是一个重工业城市,发达的工业和城市与相对落后的农业和农村地区共存。
近年来虽然重庆城市和农村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上看,两者的差距却仍然在加大,重庆的社会和经济城乡二元化特征更加明显。
主要表现为,重庆市农村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城市和工业的劳动生产率,从表1可以看出。
此外,由于农业和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很低,使得农村的收入水平也远不如城市,由图1可以看出。
这种城乡差异成为了重庆市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重要原因。
其最典型的体现即产生了农民工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户口附着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大公共服务,即城市“五件衣服”;农村户口则附着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等权益保障,即农村“三件衣服”。
城乡户口分割开来不能正常流动,这样的户籍制度不仅制约了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水平的均等化,基层公共文体设施、义务教育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化,也制约了农民工在城里享受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的待遇,改革旧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2 户籍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主要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三部分组成。
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出了严格规定:“凡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者都不能由农村进入城市。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严格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且限制两者之间的流动为核心的户籍制度形成,进而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体系。
2007年6月,国家批准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10年8月15日,重庆市正式启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尝试通过建立转户居民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弹性退出机制,以合理的过渡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①农民在穿上城市“五件衣服”的同时,允许最多3年内继续保留“三件衣服”,即承包地、宅基地及林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同时,农民转户后可继续保留计划生育政策福利,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保留农村的各项补贴。
3 户籍改革背景下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情况根据《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户人员”,即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或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1 未退出宅基地,转户后有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在我国,各地都没有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
重庆市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连续在本地缴纳15年保险费,且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这意味着以农民工为首的灵活就业者至少要在重庆市工作15年,才能在退休(职)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行户籍改革后,将“转户人员”纳入了与城镇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险轨道。
这样一来,农民就拿回了以往所丢失的权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
由用人单位的或年龄较小且能够缴足最低15年的保险费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
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2。
3.2 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此类人员分为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指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
”②“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指2008年1月1日以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③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都可划分为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
户籍改革前,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的是储蓄式养老保险。
其主要覆盖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人员,参保条件限制严格。
截止2006年底,重庆市40多个区县中仅有18个区县开展了储蓄式养老保险,农民每月能领到210元钱,参保人数约占被征地人数的15%,参保率较低。
相比之下,退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的同时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
此外,今后的养老待遇将会与企业退休人员一道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增加。
老年人员和“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转户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可选择此参保方式。
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3。
3.3 其余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是缴费标准低。
青年人员和中年人员的年缴费标准为100、200、400、600、900元五个档次。
老年人员不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最低80元的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若选择缴费,最高可领取190元/月的养老金。
在保险标准方面,重庆制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标准高25元。
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各增发10元养老金。
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4。
若转户居民没有条件按照前两种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可选择此参保方式。
4 存在的问题4.1 参保人员政策了解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转户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执行部门,如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社会保险局、相关的社会保障服务所等领导和办事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都需要加强。
另一方面,由于转户群众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也不一致,导致一部分人员尤其是中青年人员,仍对参加养老保险报以暂时观望的态度。
4.2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信息化管理都需加强以往的储蓄式养老保险转成目前的养老保险过程中,操作效率有待加强。
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在申请立即领取剩余储蓄式保险本金时,存在保险公司划账不及时的问题;而对于未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财政利差补贴不能及时到账的问题。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已经实现了社保的信息化管理,但总体水平不高。
4.3 转户人员参保政策仍有不完善之处农转非人员参保政策的设计总体上合情合理,但在一些细节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缴费方式不同导致参保人缴费金额和享受的待遇不同。
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可以看出,在养老待遇上,2007年12月31号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比同等条件的在此之前没有参加城保的人员高,且他们之间的差异可达到一倍以上。
5 建议5.1 加大转户人员参保的政策宣传力度农转非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应充分熟悉对转户人群参保最为关键的各项事宜。
因此,街道和社区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应加大对户籍改革下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转户人员人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尤其是针对青年农民,政府应加大对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的宣传和讲解。
5.2 完善农转非人员参保的相关配套措施对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而言,信息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尽快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纳入信息化管理中,改善网络环境,改进系统处理业务的兼容性。
同时,努力提高经办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还涉及到保险公司、国土、社保、财政、银行等众多部门。
因此,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农转非人员参保工作。
5.3 完善制度设计现有的政策使得部分农转非人员,尤其是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4050人员”有政策漏洞可钻。
因此,应对政策中不合理部分进行及时的调整,以免扰乱转户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场秩序。
注释:①重庆理工大学大学生社会调研报告.②《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③《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考文献:[1]《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2号).[2]《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6号).[3]杨礼琼.从社会保障视角审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j].调查研究,2009(3).[4]李永军,王欢.论改革户籍制度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影响[j].改革论坛,2007(7).[5]周于荻.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整合解析[j].现代营销,2011.[6]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7(1).[7]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8]邓大松,杨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现状与对策[j].2007(19).[9]胡小渝.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5).[10]张海涛.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研究——基于重庆市的实证分析[d].重庆大学,2008.[11]郑锐.重庆启动全市户籍改革[n].西部时报,2010-08-03.[12]记者吕金平.推进户籍改革需多部门努力[n].云南政协报,2011-08-29.[13]时晶.重庆户籍改革:为农民权益保护破题[n].中国税务报,2010-08-06 (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