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合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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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土建专业)》科目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土建专业)》科目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土建专业)》科目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①组织召开监理例会;②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③组织审核竣工结算;④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⑤处理工程索赔。

事件2:监理人员在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①未按施工方案施工,②使用不合格配件;③施工不当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④未按设计文件施工;⑤未经批准擅自施工;⑥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总工期;⑦违反强性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分别签发了《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

事件3:因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了监理规划。

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即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4: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了下列工作;①审查设计变更申请;②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会:③提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修改设计,④评估设计变更对工程费用的影响。

【问题】1.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逐项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工作是否妥当?2.针对事件2中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逐项指出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还是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针对事件4,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还应进行哪些工作?【答案】1、①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妥当,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②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不妥,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③组织审核竣工结算: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④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⑤处理工程索赔: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合伙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合伙合同概念的规定。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的特征是:(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常是自然人。

(2)合伙合同的设立目的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主要是经营性目的。

(3)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4)合伙合同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不包括设立合伙企业的合同。

合伙企业是民法典第102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

通过合伙合同设立的是合伙,两人以上通过合伙合同,按照约定,为共同的事业目的,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1.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3.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共担经济利益和风险。

4.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案情:原告陈某、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订立《股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某煤矿项目,该协议就出资比例、经营安排作出约定,约定由林某乙负责办理该煤矿项目的初步设计、环评、采矿许可证。

后陈某、林某甲依约向林某乙支付了入股款,但林某乙未能依约使煤矿具备开采条件。

故林某甲、陈某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三方的《股东协议》,返还投资款。

关于《股东协议》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协议》应认定为合伙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是名为双方合作经营,实为采矿权购买及权益分配。

再审法院认为,无论是《股东协议》的约定内容,还是其实际履行情况,均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合伙合同所具有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为合伙合同。

评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6篇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6篇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6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项目名称】项目中的合作事宜,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主体及关系甲、乙双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公司】法人,具备从事本合同所述业务活动的合法资格。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亲属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

三、合同内容(一)项目概述【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等】(二)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 负责提供【甲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2.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合法;3. 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 负责【乙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2. 按时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和结算报告;3. 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2. 如涉及其他费用,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四、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 十九种典型合同

民法典 十九种典型合同

民法典十九种典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涵盖了多个合同类型。

以下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十九种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一方以支付货款,另一方将所有权交付给购买方的合同。

2.赠与合同:一方无偿向另一方转移财产权益的合同。

3.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借款合同:出借人将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的物物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的合同。

5.保理合同:一方(保理商)收购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债权,对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由债务人履行的合同。

6.合伙企业合同: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其拥有的租赁物为基础,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合同。

8.承揽合同:承揽人承担按照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9.建设工程合同:一方为另一方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负有交付的义务,另一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0.运输合同: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发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11.技术合同:技术提供者向技术需求者提供技术,并由技术需求者支付报酬的合同。

12.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等的合同。

13.保险合同: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财产保险请求,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按照合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同。

14.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合同。

15.债权人代位权利行使合同:债务人将其债权代位地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合同。

16.悬赏合同:悬赏人通过媒介发布悬赏令,承诺对提供的特定服务或发现的特定事实给予报酬的合同。

17.中介合同: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8.合同质押:债务人将其已经存在的债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的合同。

19.储蓄存款合同:存款人将货币存放于银行,银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

这些合同类型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境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民法典 合同类型

民法典 合同类型

民法典合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合同自愿订立、平等、自由的原则,将合同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就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进行介绍。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货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其适用范围涉及到各行各业。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或者一部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既可以是固定资产的租赁,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租赁。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合同。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基本保障之一。

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货币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小额贷款。

五、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保理公司与托收人签订的,保理公司购买托收人的商业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技术转移、合作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合同。

技术合同适用于科技领域,例如软件开发、工业设计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合同类型,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签订之前认真阅读、理解和确认各项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同时,合同签订后,各方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建立互信互利、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良好合同关系。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承揽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合同概念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当事人间订立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人则应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按照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特征是:(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5)承揽合同以留置定作物的方式实现担保。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和期限等要求,加工特定产品,并由定作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制成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修复损坏的物品,并由定作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修理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机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当标的物是房屋时,修理合同又称修缮合同。

在修理合同中,如果修理所需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除了给付承揽人工作报酬以外,还应向其支付修理材料的价款。

(4)复制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为其重新制作与其提供的样品相类似的制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5)其他承揽合同,包括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以及改造、改制、翻译、医疗护理等承揽形式的合同。

案例评析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案情:2012年4月26日,海龙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技术协议》一份,同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装配线合同》一份,与前述的《技术协议》相配套。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于8月28日继续讲完。

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在民事法律中拥有漫长发展历史的、最重要的传统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例如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其出售的财产,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出卖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

案例评析崔某通与孟某意等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情:孟某意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缴纳房款350000元。

众凯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孟某意占有使用该套房屋至今。

之后,崔某通(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套50万元的价格购买4套房屋(包括孟某意所购买的房屋),同日签订保证书,载明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合同,不作为正常房产销售,并在抵押期间不另行转让和抵押,后者有权在到期后以50万元/套的方式回购上述房屋。

若到期不能归还则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完成房屋过户。

过后,众凯公司因并未归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崔某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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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合同分类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合同编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中,合同编包括了很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这些合同中,有些是非常典型的合同,下面就对这些典型合同进行分类。

第一类:民事合同。

此类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下的基础类别,包括了许多常见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这些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涉及到人们生活、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第二类: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通过签订合同向贷款人借款的合同。

此类合同的特点是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同时要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第三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工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之一。

第四类: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指信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信托人将一定财产交由受益人管理,受益人按约定用于指定的目的并享有收益。

这种合同常用于家族财富传承、慈善事业等方面。

第五类: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保险人承担一定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费用。

此类合同是保障个人和企业风险的有效工具。

以上就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分类。

这些合同在人们
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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