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合同
信托三分类表

信托三分类表摘要:一、信托概述二、信托分类1.按信托财产性质分类2.按信托目的分类3.按信托设立方式分类三、各类信托特点及应用场景1.按信托财产性质分类1.货币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2.按信托目的分类1.理财信托2.公益信托3.特定目的信托3.按信托设立方式分类1.法定信托2.合同信托3.遗嘱信托四、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及趋势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六、信托投资风险与防范正文:一、信托概述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种金融工具。
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财产,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灵活配置和专业化管理等特点。
二、信托分类1.按信托财产性质分类(1)货币信托:指以货币资金为主要信托财产的信托。
货币信托具有流动性强、投资风险低的特点,适合短期投资和闲置资金管理。
(2)动产信托:指以动产(如设备、股票、债券等)为主要信托财产的信托。
动产信托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不动产信托:指以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等)为主要信托财产的信托。
不动产信托具有投资稳定、收益较高的特点,适合长期投资和财富传承。
2.按信托目的分类(1)理财信托:以实现财产增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
理财信托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实现资产组合收益。
(2)公益信托:以公益事业为主要目的的信托。
公益信托有助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现社会责任投资。
(3)特定目的信托: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
特定目的信托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和高效性。
3.按信托设立方式分类(1)法定信托: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信托。
法定信托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2)合同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
合同信托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
(3)遗嘱信托:通过遗嘱设立的无争议信托。
遗嘱信托具有遗产规划和税收优势。
信托的基本分类

信托的基本分类信托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它可以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
在传统的信托形式中,信托资产通常由一个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而受托人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信托财产增值,并为受益人提供收益。
信托与其他公司法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是服务于指定受益人,而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组织形式,信托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1. 按照目的和性质的分类1.1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信托形式。
它的资产来源一般都是社会公众捐赠的资金或财产,用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支援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领域。
公益信托经受托人或其他指定人的管理,以落实捐赠人的要求为主要目标,从而在社会上发挥积极的慈善助人作用。
慈善信托是一种以慈善为主旨的信托组织。
其目的是通过管理、维护和投资信托资产来实现多元化的慈善事业,如资助教育、救灾、医疗、扶贫等。
慈善信托一般来源于捐赠人的慷慨捐献,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信托财产增值,并为受益人提供可持续的收益。
公司信托是企业自身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
通常由企业自己设立信托基金,用于进行股权投资、资产重组、融资等。
其资产一般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借入的资本。
公司信托一般由设立者自行管理和运作,其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实现企业利益增长和发展。
个人信托一般是由个人设立的信托基金,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个人的个人财产、家族财产等,目的是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继承和传承家族财产。
个人信托主要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个人资产增值,同时为受益人提供收益保障。
2. 按照设立和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募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发行的、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信托产品。
其特点是投资门槛低,流动性好,风险分散,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
公募信托产品通常由基金经理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资产增值,并为投资人提供收益保障。
2.2 私募信托独立信托是指由设立者自行设立、管理和运作的信托组织形式。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张先生在退休后,生活安逸,但一直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于是决定将自己的部分积蓄用于公益事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了解到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便与该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
二、信托法律关系分析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张先生,将部分积蓄用于设立公益信托。
-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 受益人:不特定社会公众,即张先生希望帮助的群体。
2. 信托财产- 张先生将其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
3. 信托目的- 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 信托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某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本案中,张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符合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本案中,受益人即不特定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信托终止- 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法律关系与公益信托(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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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编 (dì wǔ)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大陆法系:侧重从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的角度来定义信托 1〕日本: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
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日本?信托法?〕 2〕韩国: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
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 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 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 3〕中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益或特定目的,进行(jìnxíng)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
公益信托在税制上有优惠待遇,其设立与终止须经行 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定后受到行政主管机关而非 法院的监督。
〔2〕私益信托: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或不特定的个 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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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 与信托 (xìntuō)
(xìntuō)
法概述
3、依信托利益是否归自己享有,分为: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那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 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 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 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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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信托方案

公益捐赠信托方案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一个公益捐赠信托方案,该方案旨在为有意愿进行公益捐赠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一个合法、透明、高效的方式来管理、投资和利用捐赠资金。
通过信托机制,确保公益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和长期稳定的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事业的社会效益。
1. 概述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由信托人将财产或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投资和使用,以实现指定的用途和受益人的利益。
公益捐赠信托即将公益捐赠资金以信托形式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 公益捐赠信托方案的组成公益捐赠信托方案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组成部分:2.1 信托设立信托设立是公益捐赠信托的第一步,通过与信托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信托人将捐赠资金设立为一个独立的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可以设立为永续性的、长期性的或特定期限的,根据信托人的意愿和需求进行灵活安排。
2.2 信托管理信托管理是公益捐赠信托的核心环节,信托管理人负责对捐赠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信托管理人应具有丰富的资产投资和管理经验,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3 监督与公示为了保证公益捐赠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信托管理人应定期向捐赠方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托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具体支出。
监督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应对信托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捐赠资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2.4 受益人权益保护公益捐赠信托方案应设立受益人保护机制,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公益目的,切实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广大社会公众。
信托方案应明确受益人的权益,规定受益方式和范围,并提供有效的投诉和申诉途径。
3. 公益捐赠信托方案的优势3.1 长期稳定公益捐赠信托方案通过设立长期或永续性的信托基金,能够实现捐赠资金的长期稳定使用。
相比于一次性捐款方式,信托基金能够更好地满足公益事业的长期需求,持续推动社会进步。
江西高院发布六起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六起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4•【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六起环境公益诉讼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当事人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替代性修复取得良好效果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对被告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氨氮等废气的行为分别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原告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当事人请求下,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1年9月达成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投入资金建设环保项目进行废气治理,并自愿各支付40万元替代性修复资金用于当地大气污染治理。
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在生效后移送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情况一审法院执行立案后,鉴于两被告均停止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自行投入资金完成了废气治理环保项目建设,就两被告共支付的80万元替代性修复资金的执行问题,引导两被告分别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公益信托合同,约定两被告各将40万元汇入该基金会环保公益金专项账户,委托该基金会代为完成替代性修复事项,监察人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该基金会在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的支持协调下,与国有企业宜春城通城市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将受托的替代性修复资金用于该公司已经政府立项的宜春市北湖公园充电场站基地公益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230万元,共配建8个120KW快速充电桩,可满足16辆新能源汽车同时充电使用,并设有环保公益大型宣传栏3个。
基金会与合作公司约定:本案替代性修复资金不足以项目支出的差额约150万元由该合作公司补充。
信托合同案例

信托合同案例案例1:廖先生委托西部信托公司购买股某银行法人股案例两年前,廖先生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拍卖公告,得知某拍卖公司接受山东一家国有企业委托,拟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企业持有的1000万股某银行法人股。
消息灵通的廖先生同时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该银行正在实施上市计划。
如果银行今后上市成功,股份价值自然可以翻上几番,于是廖先生斥资3000万元委托西部信托公司购买该股份。
西部信托公司接受廖先生委托后,以信托管理人的身份参与竞拍。
最终,西部信托公司在拍卖公司组织的公开拍卖会上以每股2.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果然,1000万股银行法人股过户给西部信托公司还不到半年,那家银行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再过了一年,正值上交所股指高企6000点,按照委托人廖先生的指令,西部信托公司将1000万股银行股票在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以上的价格悉数卖出。
不用说,这笔买卖廖先生赚得盆满钵满,自然,信托公司也从中收获了一笔不菲的信托管理费。
一切都似乎尘埃落定。
然而,不久前,法院的一纸传票惊得廖先生和西部信托公司目瞪口呆。
股份转让方——那家山东的国有企业以原告的身份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拍卖公司拍卖行为无效;二、判令西部信托公司返还1000万股银行股票。
原告方的三大理由原告为了抢回这只“肥鸭子”,提出了三点异议。
首先,原告方认为买受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原告方认为,他们在将其合法持有的银行股份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时,在报纸上刊登的拍卖公告明确要求必须是国有企业才有权报名并参与竞拍。
西部信托公司虽具有国有性质,但信托公司参与竞拍是受廖某个人委托,而作为实际受让人的廖某应该算自然人,显然不符合拍卖公告所规定的“国有企业”这一身份要求。
原告方的第二点理由是: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以及买受人与其他参与竞拍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他们认为,拍卖公司明知买受人可能主体不适格,却没有对买受人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
同时,原告还发现,西部信托公司的委托人——廖某与同场参加竞拍的另一家企业在资金、业务方面都存在相当密切的关系。
金融法学习课件慈善信托

对我国慈善信托的评价
一、优点: 在慈善捐赠之外,新增了一个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
业的重要载体 汇聚各方专业力量推动社会创新、慈善事业更加高
效、透明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运作模式将充分发挥金
融机构专业财产管理能力和慈善机构的项目运作管 理 二、不足: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还缺乏配套政策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各自角色定位仍需要探索
今年10月,紫金信托还开展了童创童画、童享厚德 公益校园绘活动,走进校园征集童画作品,为病床 上的小朋友传递温暖和鼓励!
设立慈善信托的好处
一、和公益信托相比: 放松管制和信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和慈善基金会相比: 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
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 保护监督,慈善资金的使用流向更透明
税收优惠政策
《信托法》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慈善法》 第四十五条,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
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金融152—张琪
公益信托的概念 慈善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不同 慈善信托产品举例 对我国慈善信托的评价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 益而设立的信托。它是受托人将公益信托委托人交 付的资金或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将公益信托资 产及其收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公益目的。
紫金信托·厚德7号简介
➢ 信托性质:慈善信托 ➢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4日 ➢ 救助对象: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及
残障儿童 ➢ 运作模式: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 托管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 监察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 项目执行人:南京市慈善总会和南京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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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BR2008065如果您对本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800-883-6667。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资格;委托人具有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从事公益活动的良好愿望。
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信托管理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说明书》,即百瑞信托制订的关于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相关内容的说明书。
1.4信托计划文件: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说明书》及《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1.5信托当事人:指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
1.5.1委托人:指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5.2受益人:本信托为公益信托,受益人是指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受本公益信托计划援助及因校舍建设而受益的不特定社会群体。
1.5.3受托人/百瑞信托:指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4信托监察人:指对本信托计划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
1.6保管人:指承担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职责的商业银行。
1.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交付的资金。
1.8信托计划本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集合信托资金的总和。
1.9信托计划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在该部分资金捐助之前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的财产,包括:(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捐助之前,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财产;(3)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4)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的财产。
1.10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11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
1.12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自愿将加入确认书约定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为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共利益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受托人将集合资金运用于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设、贫困学生助学与帮困等教育公益事业相关领域,帮助和支持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3.1受托人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3.2信托监察人名称:郑州慈善总会住所:郑州市航海西路老年公寓3.3保管人名称:郑州市商业银行互助路支行住所:郑州市互助路1号3.4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名称:郑州市民政局住所:郑州市嵩山路12号第四条信托资金见加入确认书。
第五条信托计划期限、规模5.1期限:十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受托人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5.2规模:不低于100万个信托单位。
5.3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委托人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信托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
第六条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和运用6.1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6.1.1决策机构受托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托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托业务是否实施;确定并调整信托经理,并对信托经理进行授权。
(2)信托委员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调整及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对公司信托业务长期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和研究;审议合规风险部门提交的关于公司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向公司经营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加以改进;审议公司经营层提交的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并督促加以实施。
6.1.2执行机构(1)信托业务二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计划财务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务核算,并协助客户服务部门对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提供相关服务。
(3)财富中心为本信托计划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4)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合法性、合规性。
6.1.3管理团队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信托业务二部组成的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信托经理:郭湘豫,硕士,具备证券、期货、法律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信托业务审核和设计经验。
信托助理:李二东,硕士,西南财经大学信托研究所研究员,具有扎实的信托业务理论和专业能力。
6.1.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的分离百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设置的信托计划财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百瑞信托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百瑞信托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6.1.5信托分账核算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来源、运用,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6.2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6.2.1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6.2.2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6.2.3保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纪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5)每届满半年出具保管报告;(6)《保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6.3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设、贫困学生助学与帮困等教育公益事业相关领域,帮助和支持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
受托人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确定具体的援助项目。
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确定后,受托人根据慈善援助事业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划拨至郑州慈善总会指定账户,由郑州慈善总会根据受托人指令将资金运用于具体援助项目。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公益事业。
第七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7.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具体包括:账户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宣传费),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7.2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如工程费、监理费、保管费、审计费等),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
7.3信托监察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信托监察费以支付当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留存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每年0.1%的比例支付:公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受托人向信托监察人支付第一年信托监察费;公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监察费于公益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届满一年的对月对日,从当日公益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留存资金中提取下一年度的信托监察费并向信托监察人支付。
第八条受托人报酬受托人不收取受托人报酬。
第九条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的处分9.1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9.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捐献给郑州慈善总会。
第十条信托计划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0.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0.1.1委托人的权利(1)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计划财产为限;(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4)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10.1.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3)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谋求非法利益;(5)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10.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0.2.1受托人的权利(1)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信托计划财产上的权利;(2)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3)信托计划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2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受托人须依据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公共利益目的处理信托事务;(2)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每半年披露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情况,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4)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