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的法律分析[2]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的一种金融融资形式。
由于该交易模式涉及到车辆拥有权和租赁权的转移与归还,因此对于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1. 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作为融资手段。
因此,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达成协议的意愿。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约定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标的即车辆的出售和租赁权利。
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2.3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车辆归承租人所有,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2.4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明确约定车辆的租赁期限,即车辆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
2.5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当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什么是售后返租,售后返租是非法集资吗

什么是售后返租,售后返租是⾮法集资吗“售后返租”存在较⼤风险,在于⼀旦这个商业项⽬不成功,这⽚商铺就会成为商业圈⼦⾥所说的“死盘”,那么,什么是售后返租,售后返租是⾮法集资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售后返租,售后返租是⾮法集资吗1、所谓“售后返租”也叫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是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出售楼盘时与买家约定,在出售后的⼀定期限内,由卖⽅企业以代理出租的⽅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经营。
2、法律层⾯也早已对“售后返租”(集资)⾏为给出明晰的界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实施下列⾏为之⼀,符合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七⼗六条的规定,以⾮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式⾮法吸收资⾦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式⾮法吸收资⾦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式⾮法吸收资⾦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式⾮法吸收资⾦的;(五)不具有发⾏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式⾮法吸收资⾦的;(六)不具有募集基⾦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发售虚构基⾦等⽅式⾮法吸收资⾦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式⾮法吸收资⾦的;(⼋)以投资⼊股的⽅式⾮法吸收资⾦的;(九)以委托理财的⽅式⾮法吸收资⾦的;(⼗)利⽤民间“会”、“社”等组织⾮法吸收资⾦的;(⼗⼀)其他⾮法吸收资⾦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六条规定:⾮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购买后,由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租金回购,购房者成为房屋的“租客”。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售后返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二、售后返租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售后返租,又称返租销售、售后包租等,是指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由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租金回购,购房者成为房屋的“租客”。
2. 特点(1)融资功能:售后返租可以帮助开发商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风险转移:开发商将房屋的销售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3)利益共享:开发商与购房者共享租金收益。
(4)期限性:售后返租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购房者可以选择继续返租或购买房屋。
三、售后返租的法律风险1. 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售后返租合同可能存在漏洞,如租金计算、回购条件等。
(2)税收风险:售后返租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3)产权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产权纠纷,如开发商未履行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等。
2. 社会风险(1)泡沫风险:售后返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
(2)道德风险:开发商可能利用售后返租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3)维权风险:购房者可能面临维权困难,如开发商无力履行合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
四、售后返租查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售后返租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了规定。
(3)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进行了规定。
2. 查处规定(1)合同审查:政府部门对售后返租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返租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后返租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众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售后返租法律案件为例,对售后返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后,开发商推出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
具体来说,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房屋返租给购房者,每月支付一定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三、案件分析1. 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返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售后返租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开发商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购房者租金。
(2)赔偿损失: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购房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租金。
(2)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精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尚未真正形成,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不通畅,银行贷款受制于信贷额度、行业政策等诸多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企业融资和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财务报表提供了新的选择。
同时,由于其类似于抵押贷款,能够使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偏爱。
因此,售后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常见模式。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售后回租模式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结合最高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融资租赁虽然同时包含了融资的性质以及租赁的性质,但它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融资关系,另一方面亦区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
对此,学者们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界定曾经保留着几种完全相异的主张,。
支持者较多的主张包括特殊租赁说、附条件分期买卖说、借款交易说、动产担保说、独立交易说等,每种主张皆有其各自的理由,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早期争议不断。
独立交易说是目前被普遍采纳的主张,其主张现代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据市场所需基于传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发展而来的,系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两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独立、新型、自为一类的三边交易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融资租赁系由三类主体、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互相交融在一起不可分离的独立的关系。
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售后反租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交易模式,逐渐受到市场关注。
售后反租是指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后,将房屋租赁给原买受人,并由原买受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文将就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售后反租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售后反租,顾名思义,即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房屋所有人与买受人达成协议,由买受人将房屋租赁回,并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此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2. 特征(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但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2)租金支付。
买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是售后反租的核心内容。
(3)租赁期限。
售后反租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4)法律关系复杂。
售后反租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较高。
二、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售后反租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反租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即买卖双方均自愿达成售后反租协议。
(2)合同内容明确。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用途等条款。
(3)合同形式合法。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售后反租的基础,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房屋租赁合同。
售后反租协议中的租赁条款,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所有权。
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2)房屋使用权。
买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售后反租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给购房者后,再由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回购,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优先购买或开发商将房屋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售后返租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相关法律纠纷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售后返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简介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购房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约定开发商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赁张某的房屋10年,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原价回购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反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是否有效?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件分析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售后反租,即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
在我国,售后反租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设备更新等领域。
然而,由于售后反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了解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售后反租的定义、法律规定、标准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售后反租的定义售后反租,又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该物租回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售后反租中,承租人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同时也是租方。
三、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售后反租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反租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主体:售后反租合同的当事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
(2)合同标的:售后反租合同的标的为承租人自有物。
(3)合同内容:售后反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售后反租中的物权变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售后反租涉及以下物权变动:(1)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2)使用权变动:承租人从出租人处租回自有物,取得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售后反租中的担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和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售后反租中的公司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售后反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四、售后反租的标准1. 合同标准(1)合同形式:售后反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交付方式、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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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杨仕建葛伟关键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物融资借贷担保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属性。
在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转让手续办理、租赁物的合理对价、租金构成等因素,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关键。
如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B公司购买A公司相应物品,购买后返租给A公司,购买价为6000万元人民币或2000万元人民币(如不满足主合同约定的条件,该约定的主要条件为提供相应土地作为抵押),租赁利率为10%/年。
该主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6年8月9日, A公司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融资6000万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顾问费为900万元人民币。
同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财务顾问服务确认函》,确认B公司履行完毕《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B公司授权A公司将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B公司,用于担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
2016年8月9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抵押给B公司,用于担保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该抵押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正。
同日,A公司与C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C公司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在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上已存抵押后与B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A公司将持有的D公司的100%股权出质给B公司,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该《质押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同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国药批文质押合同》,D公司将其持有的两项国药批文质押给B公司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别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保证合同》均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6年8月9日,D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分别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履行《财务顾问协议》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8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租赁物接受书》,确认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A公司已经接受完毕。
此后,A公司仅收到B公司扣除900万元财务顾问费后的1000余万元款项,其余4000万元(应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支付4000万元款项的条件(未提供相应抵押物)为由不予支付。
双方遂产生争议!法律分析:一、售后回租与其他融资方式的相似与区别《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也认可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
在实践中,该种融资方式与传统的抵押贷款,以及新型的让与担保贷款均容易产生混淆。
《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定义虽然不同,但从形式来说,并无多大区别。
售后回租筹资方式采用:资产转让、放款、还款、资产回购;抵押贷款流程采用:资产抵押、放款、还款、抵押撤销。
两者均有资产作融资的保证。
售后回租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等于支付贷款的利息或本息,所支付的租金抵补了出租人的全部投资,相当于借款人始终背负银行负债。
可以说售后回租和银行抵押贷款一样反映了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令人混淆。
但就其实质来讲,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的明显:1、法律关系不同售后回租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
即采购和租赁两个合同,涉及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供应商是同一人)。
而抵押贷款中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人有可能为同一人)。
2、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和信贷都是有相同的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
但租赁出让是物(多为有形的机器设备),信贷出让的是现金。
3、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出租人),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该物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
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4、会计核算不同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融资性租赁物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5、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
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6、物的处置程序不同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收回租赁物。
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7、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租赁物灭失,除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
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一)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是融资租赁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主体,包含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的“融物”和承租人的“融资”两个方面。
在承租人通过融物而实现融资租赁的过程中,租赁物的买卖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为同一人,即融资租赁可以为两方主体,司法实践中,这种交易模式也被称为售后回租,但从上述法律条款也可以看出,即使是两方主体,租赁物的买卖关系即出租人的“融物”过程也是必需存在的要素,也就是一定要存在买卖租赁物的行为,因为没有买卖行为的发生,租赁物的所有权不会变更给出租人,那么作为仅有两方主体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实际上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当然可以使用其所有的物,客观上不会存在租赁该物使用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回租的情形,因此,不发生买卖关系的所谓融资租赁是一个悖论,不应被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及分析,不论是三方主体,还是两方主体,认定融资租赁行为的要素应包括买卖行为(出租人“融物”)和租赁行为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买卖关系是租赁的前提条件,没有买卖就没有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的性质认定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租赁物的买卖,没有发生“融物”的行为。
1、《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第二条虽然约定了关于租赁物的购买的相关条款,但该条关于拟购租赁物的价款支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买卖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主合同第二条的价款支付约定,要求A公司为还没发生的融资租赁行为提供担保后才进行支付,颠倒了出租人先“融物”后出租的先后顺序,并且为A公司设置了不符合买卖交易习惯的义务,使该买卖交易行为价款支付部分难以履行。
同时,结合租赁物的价值,交易习惯中也不存在因没有担保就极大的减少买卖标的物已确定的对价(自6000万元减至2000万元)的情形,一般来说,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其确定的价值也不应减损。
因此,从租赁物的价值及主合同为A公司设置的义务上来看,B 公司要去A公司提供相应抵押物之后才将租赁标的价格确定为6000万元,未提供相应抵押物则将租赁标的确定为2000万元。
这种情形,更符合抵押贷款的特征,该协议性质很难应被认定为借贷协议。
2、《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第三条虽然约定了关于租赁物的交付,但根据其约定及履行过程来看,A公司从未向B公司交付过租赁物,B公司也未在租赁物上进行贴标,2016年8月9日A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载明:“B公司授权A公司将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B公司”,也证明B公司没有取得过租赁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是机器设备及相关仪器等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交付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也就是说B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双方的买卖行为没有履行,B公司没有融到物,那么,B公司如何将不是自己所有的租赁物租给A公司?综上,从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交付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A公司与B公司并不存在关于租赁物的买卖关系,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过转移,B公司从未取得过租赁物的所有权,其权利一直在A公司处,所谓的《租赁物接受书》中所载的从B公司接受租赁物的情况不可能发生。
根据上述分析,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仅进行了“融资”,而没有“融物”,故可以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的借贷。
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回租式融资租赁的认定因承办法官对法律认识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同而判决迥异,我们通过检索已发生的案例发现目前法院对回租式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断深入,不再片面的以合同形式为依据就武断的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逐渐的真正成为该类案件的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