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各方同意;∙公正;∙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
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
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
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
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

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复杂的安全挑战和人道危机。
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承担了重要使命,开展了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
本文将就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进行论述,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背景1. 国际安全形势的挑战:在当前世界,恐怖主义、地区冲突、贫困等问题持续存在,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 联合国的使命和责任:联合国作为国际最高组织,承担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道事务的使命和责任。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1. 维和行动的定义: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派遣武装部队或平和力量到冲突国家或地区,旨在维护和平、促进稳定。
2. 目标与原则:维和行动的目标是实现冲突各方之间的和平解决和国家重建,同时遵循不干涉内政、中立性和同意原则。
3. 维和任务的类型:维和行动从纯粹监督停火到广泛推动和平进程,包括监督停火、解除武装、选举监督、人道援助等任务。
4. 维和行动的成功案例:联合国在柬埔寨、科索沃等地成功推进了和平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三、联合国人道行动1. 人道行动的定义:联合国人道行动是联合国通过提供紧急援助和救灾行动,帮助受灾人群渡过危机,恢复正常生活。
2. 目标与原则:人道行动的目标是缓解人道危机、保护人权、提供救援和恢复重建,同时遵循中立性、人道主义原则。
3. 人道行动的类型:人道行动包括提供紧急食品、医疗援助、庇护、水源和卫生设施等援助,并通过改善基础设施、重建社区等方式实现长期恢复。
4. 人道行动的挑战与改进:人道行动面临着资金不足、安全威胁、政治干涉等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改进援助方式。
四、维和行动与人道行动的关系和发展趋势1. 相互关系: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相辅相成,通过维和行动维护和平,创造条件开展人道行动;而人道行动则为维和行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2. 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国际合作的深化,未来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将更加密切结合,形成更为综合的行动模式。
联合国与维和行动

联合国与维和行动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由193个成员国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其中,联合国在维和行动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与维和行动的相关内容。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背景二战之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陷入混乱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成立了维和行动,旨在消除战争和冲突,保护和平,并为重建受灾国家提供支持。
自那时以来,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了许多维和行动。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防止和解决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并支持建设和平、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
联合国通过维和行动,为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联合国实施的维和行动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监察行动、工具性行动、消除武器和弹药威胁行动、建设和平行动等。
不同类型的维和行动在实际中的目标和实施方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监察行动旨在监督各方实施某项协议或实现和平协定,同时避免参与军事行动。
工具性行动旨在管理短期危机或应变事件,例如提供人道援助并解决跨国避难人员问题。
消除武器和弹药威胁行动旨在通过收集、控制和销毁武器和弹药等措施,缓解武器和弹药的负面影响。
建设和平行动则旨在支持和巩固和平、建设新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权等活动。
四、维和行动中的国际合作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不同国家和组织之间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例如,联合国常委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与维和行动部门的策划和执行,都依赖于成员国和联合国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
此外,在维和行动中,许多国家也会派遣自己的军队或警察部队加入联合国部队,以支持维和行动。
这样的国际合作不仅有助于维和行动的执行,也有助于提高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五、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成功和挑战联合国维和行动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许多因素。
成功的维和行动需要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各方的合作,规划和执行得当,以及相关国家的支持和协调。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各方同意;公正;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
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
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
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
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联合国维和行动

•
• c、维和机制思想体系新发展
• 主导原则:通过采取维和行动,为通过强制的武力行动实现和平创造 主导原则: •
条件; 基本规则:安理会的信任和全面支持;驻在国的同意;常任理事国除 基本规则:安理会的信任和全面支持;驻在国的同意;常任理事国除 战略部署外不得派兵参加;维和部队的指挥权由安理会授权秘书长行 使,实地指挥权由秘书长委派指挥官行使,指挥官向秘书长负责;维 和部队只配备轻型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维和部队执行任务 必须公正无私。 主导机构: 主导机构:尽管安理会仍然是最权威的机构,但联合国大会单独授权 组织维和行动,秘书长独立判断和主导行动,主要体现预防外交职能; 军队职能创新; 军队职能创新;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创立开创了军人执行和平使命的先 例。原始职能:非作战行动的武装力量,包括停火观察、开辟隔离带、 维持社会秩序和促成停火谈判等。 冷战后扩展:大规模人道主义援助、难民灾民救济、国际监督核设施 等。 军事观察团 组织形式等的创新: 组织形式等的创新:
5.维和机制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5.维和机制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 联合国成立不久,世界陷入冷战格局,大国一致
原则受到冲击,这时一种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性措 施逐渐演化出来,这就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联合国维和机制 Operations).联合国维和机制 是联合国集体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动机 制,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承诺。 在大国一致原则无法实现的背景下,集体安全战 略被放弃,导致联合国寻求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其它途径。因此,维持和平机制是“ 的其它途径。因此,维持和平机制是“联合国的 创新” 创新”,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具有创造力 的发明。它表明,尽管集体安全理论存在种种缺 陷,但作为该理论不那么雄心勃勃的形式,维持 和平是可以实现的。
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1990年4月,中国军队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开启中国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序幕。
■1992年4月,中国军队向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派出由400名官兵组成的维和工程兵大队,首次成建制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2002年2月,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一级维和待命安排机制。
■2003年4月,派出首批赴刚果(金)维和部队。
■2003年12月,派出首批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
■2006年4月,派出首批赴黎巴嫩维和部队。
■2006年5月,派出首批赴苏丹维和部队。
■2007年11月,派出首批赴苏丹达尔富尔维和部队,成为第一支进驻该地区的联合国维和部队。
■2013年12月,派出首批赴马里维和部队,其中警卫分队是我军派出的首支安全部队。
■2015年1月,派出首批赴南苏丹维和步兵营,这是我军首次派出整建制步兵营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2017年6月,派出首支维和直升机分队赴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执行任务。
■2017年9月,中国军队8000人规模维和待命部队完成在联合国注册。
■2018年10月,中国13支维和待命分队通过联合国考察评估晋升至二级待命等级。
■2019年至2020年,中国先后有6支二级维和待命分队通过联合国审核晋升至三级待命等级。
■2020年12月,联非达团结束任务。
随后,中国第3批赴苏丹达尔富尔维和直升机分队抽组部分官兵,组建中国首批赴阿卜耶伊维和直升机分队,在新的任务区继续执行维和任务。
如何理解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如何理解哈马舍尔德三原则哈马舍尔德三原则是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行为准则的总结,其核心内容是: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首先,哈马舍尔德三原则的第一条是要求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
这是为了确保维和行动不会对当事国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干涉或损害。
维和行动需要在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进行,以确保当事国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其次,哈马舍尔德三原则的第二条是要求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这意味着维和行动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共同认可和接受,以确保维和行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一致同意,可以减少冲突各方的反对和抵制,增加维和行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哈马舍尔德三原则的第三条是要求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这是为了确保维和行动的非强制性和非侵略性。
维和部队的职责是维护和平、防止冲突升级和促进和解,而不是强制执行或干涉当事国的内政。
因此,维和部队必须遵循严格的武力使用限制,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以确保不升级冲突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总之,哈马舍尔德三原则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行为准则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维和行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确保维和行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些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和解和发展。
在实践中,哈马舍尔德三原则对于指导联合国维和行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原则确保了维和行动在维护和平、防止冲突升级和促进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这些原则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和框架,以指导其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行动。
未来,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哈马舍尔德三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应该继续遵循这些原则,以加强维和行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

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近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维护和平的同时,如何平衡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提出一些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对人权的重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标之一是维护并恢复受到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保护危险中的平民。
这意味着维和行动需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当地人民的人权。
联合国已经明确规定了维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尊重并维护人权的责任。
其次,联合国维和行动常常需要应对当地的人权危机和侵犯。
在一些冲突地区,战争、暴力和冲突是导致人权侵犯的主要原因。
维和行动的存在可以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促使当地冲突各方遵守人权法,并通过监控和报告人权侵犯的情况,为后续的追责和司法程序提供证据。
然而,维和行动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何平衡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挑战与重要性1. 维和行动的优先任务是维护和平及保护平民安全。
维和人员经常需要面对冲突各方的挑战,包括恐怖分子、武装团体等。
在执行任务时,维和人员必须确保自身的安全,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有时可能会对当地人民的人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在一些冲突地区,人权侵犯已经成为常态化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维和行动如何有效地保护人权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维和人员需要通过与冲突各方的对话和合作,争取保护人权的承诺,并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以维护当地人民的权益。
3. 由于地区复杂性和资源有限性,维和行动无法同时覆盖所有冲突地区和人权侵犯的情况。
这导致一些地区的人权问题可能被忽视或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因此,如何在有限资源下有效地进行人权保护成为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1. 增强维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更加了解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联合国和各个成员国应加强对维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人权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与人权保护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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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
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项职能中的伟大创举,60多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促进冲突解决、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在新的世纪里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时间较晚,但自从1990年第一次实际上参与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迅速,这表明中国自身及其与国际体系关系的变化。
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还将在维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定义、意义与法律依据等,并重点讨论了第二代维和中出现的由于介入国内冲突而导致的维和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人道主义干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等问题。
继而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以服务于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为中心的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指导。
最后,针对联合国维和的现状与中国的国情,本文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以图对中国维和有所裨益。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
“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
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
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了不参与,不投票,不摊费的消极政策,然而随着中国对外部世界的开放,在80年代伴随着对整个外交政策的调整中国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谨慎的积极态度。
冷战结束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出现重大变化。
维和次数迅速增加,维和费用大大提高,维和“三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维和行动的功能大大扩展,由“维持和平”(peace-keeping)发展到“建立和平”(peace-making)乃至“缔造和平”(peace-building),维和行动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第二代维和时期”。
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无论从内容、原则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与“第一代维和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这与中国一直所强调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相互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未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在维和行动方面中国是否应有自己的战略选择,这一直是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
就笔者而言,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对待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不仅是联合国的殷切希望,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大国重要的外交政策之一。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代表建构和平安定的社会理想追求从古到今,人们历尽各种苦难而渴望和平,思索着如何永远消除战争和流血,实现永久和平。
从伊曼努尔·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到近代思想家的“和平联合”思想都是人们对和平安定社会的追求和探索。
而在刚过去的整整一个世纪中,人类社会又经历了两次前所未有的世界大战的蹂躏,饱经了战争创伤。
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空间和技术界限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与恐怖;第二次世界大战则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意识形态限制的战争所造成的大规模犯罪。
联合国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二战中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后建立的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的指出,这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组织的成立是“欲免后世再遭当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
因此“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总旨。
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第六、第七章分别就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在出现和平与侵略行动时,联合国采取强制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战后国际关系的现实以及联合国本身体制上的缺陷,很快就使得宪章所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
这样,“当冷战的紧张状态阻碍了安理会采取《联合国宪章》所允许的更强有力的步骤时,一种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性措施逐渐演化出来”——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③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原则、准则、规范以及决策程序等各方面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被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称为“第六章半的创见”(Chapter Six and Half Innovation)。
“其权限介于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第七章对危害和平之处置之间,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调解冲突条款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实际办法’。
”④因此,维持和平行动是世界各国人民根据联合国宗旨而进行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努力和斗争,是联合国维持和平安全的一种创造性的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建构国际和平安定社会的理想追求。
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每个国家应尽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宗旨,而且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一直为这一目标而积极的努力。
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开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一直活跃在世界各地,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整个人类作出了重大贡献。
因此维护联合国宗旨,支持联合国根据其宗旨所进行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活动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同样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从中国的国家性质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向是中国的追求和向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们同伟大的苏维和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渐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
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标而努力。
⑤所以说中国外交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这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
因此,既然维持和平行动已经成为联合国处理地区冲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之一,而且也的确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中国当然应该在这一领域与联合国通力合作,不断将这一创举推向前进。
其次,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中国是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享有联合国和安理会所赋予的法律上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理所当然的要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自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一直支持和维护联合国根据其宗旨所采取的各种有利于维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各种行动。
但是,由于宣传的不够或是中国不愿表现的原因,中国在联合国的表现经常受到其他国家一些客观的或非客观的批评,认为中国只是在享受联合国和安理会所赋予的权力,而无视联合国和安理会所给予的义务。
一位拉丁美洲国家的代表抱怨说,“对中国来说,要不是人权、台湾或制裁……它从不参与起草联合国决议。
例如中国从未参与安理会有关索马里的辩论,他们对此毫不关心,也没有什么看法。
如有可能,他们会把制定决议的担子仍给别人,然后自己表示接受即可。
他们从不在与己无关的重要问题上浪费任何时间”。
⑥在维和经费方面,虽然我国每年都按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特定的比例缴付摊款(目前维和摊款的比额是1.2%,略高于正常预算的比例),但在5个常任理事国中中国所占会费和维和比例仍是最低的。
中国近十几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会费比额不断下降,这种"反差"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非议,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多有微词。
当然中国承担的维和的费用是实实在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特定的比例全部交清,不像有的国家过多的拖欠联合国的会费和维和费用,但无论怎样,中国作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所承担的费用与其他四个常任理事国相比的确偏低,这有可能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以及一些历史和现实因素有关,但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这或多或少会影响中国在世界上威信的树立和维持,不利于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因此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联合国维和,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是中国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世界各主要大国尤其是世界主要政治力量的重要外交战略摩根索的强权政治理论虽已为当今许多的国际关系学者所质疑和批评,然而摩根索的论述为研究国家的对外政策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命题,即国家显示自身力量并维持增进对外影响力是近代国际关系中一个不变的主题。
当今世界,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主要方式,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谴责和批判,而核战争的毁灭性后果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畏惧战争,维护和平。
在这种国际背景下,西方大国虽然没有放弃传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然而也不得不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即运用“软权力”来保持和扩大他们在世界各地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所以,冷战后,大国主导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成为一个突出的现实因素,它们企图通过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来扩大自身在世界和维和地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最为突出者莫过于美日两国。
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加大参与维和的力度和范围,将维和行动的部署纳入其全球战略,力图改造维和思想,通过主导维和来控制国际事务,因此在索马里、海地毫不犹豫地发挥主导作用。
日本也在冷战以后加快了其参与维和的步伐。
1992年6月,日本通过了《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拥有了派兵维和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日本合法的《维和法案》的保护下,1992年,日本向联柬机构派出了第一批以工程兵为主的维和部队。
接着,日本又向莫桑比克和卢旺达派遣了维和部队。
日本虽是维和部队的新兴力量,来势却很凶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