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各方同意;∙公正;∙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
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
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
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
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

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复杂的安全挑战和人道危机。
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承担了重要使命,开展了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
本文将就国际中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进行论述,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
一、背景1. 国际安全形势的挑战:在当前世界,恐怖主义、地区冲突、贫困等问题持续存在,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 联合国的使命和责任:联合国作为国际最高组织,承担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道事务的使命和责任。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1. 维和行动的定义: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派遣武装部队或平和力量到冲突国家或地区,旨在维护和平、促进稳定。
2. 目标与原则:维和行动的目标是实现冲突各方之间的和平解决和国家重建,同时遵循不干涉内政、中立性和同意原则。
3. 维和任务的类型:维和行动从纯粹监督停火到广泛推动和平进程,包括监督停火、解除武装、选举监督、人道援助等任务。
4. 维和行动的成功案例:联合国在柬埔寨、科索沃等地成功推进了和平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三、联合国人道行动1. 人道行动的定义:联合国人道行动是联合国通过提供紧急援助和救灾行动,帮助受灾人群渡过危机,恢复正常生活。
2. 目标与原则:人道行动的目标是缓解人道危机、保护人权、提供救援和恢复重建,同时遵循中立性、人道主义原则。
3. 人道行动的类型:人道行动包括提供紧急食品、医疗援助、庇护、水源和卫生设施等援助,并通过改善基础设施、重建社区等方式实现长期恢复。
4. 人道行动的挑战与改进:人道行动面临着资金不足、安全威胁、政治干涉等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改进援助方式。
四、维和行动与人道行动的关系和发展趋势1. 相互关系: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相辅相成,通过维和行动维护和平,创造条件开展人道行动;而人道行动则为维和行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2. 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国际合作的深化,未来维和行动和人道行动将更加密切结合,形成更为综合的行动模式。
联合国与维和行动

联合国与维和行动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由193个成员国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其中,联合国在维和行动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与维和行动的相关内容。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背景二战之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陷入混乱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成立了维和行动,旨在消除战争和冲突,保护和平,并为重建受灾国家提供支持。
自那时以来,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了许多维和行动。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防止和解决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并支持建设和平、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
联合国通过维和行动,为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联合国实施的维和行动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监察行动、工具性行动、消除武器和弹药威胁行动、建设和平行动等。
不同类型的维和行动在实际中的目标和实施方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监察行动旨在监督各方实施某项协议或实现和平协定,同时避免参与军事行动。
工具性行动旨在管理短期危机或应变事件,例如提供人道援助并解决跨国避难人员问题。
消除武器和弹药威胁行动旨在通过收集、控制和销毁武器和弹药等措施,缓解武器和弹药的负面影响。
建设和平行动则旨在支持和巩固和平、建设新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权等活动。
四、维和行动中的国际合作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不同国家和组织之间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例如,联合国常委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与维和行动部门的策划和执行,都依赖于成员国和联合国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
此外,在维和行动中,许多国家也会派遣自己的军队或警察部队加入联合国部队,以支持维和行动。
这样的国际合作不仅有助于维和行动的执行,也有助于提高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五、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成功和挑战联合国维和行动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许多因素。
成功的维和行动需要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各方的合作,规划和执行得当,以及相关国家的支持和协调。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各方同意;公正;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
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
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
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
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
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项职能中的伟大创举,60多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促进冲突解决、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在新的世纪里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时间较晚,但自从1990年第一次实际上参与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迅速,这表明中国自身及其与国际体系关系的变化。
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还将在维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定义、意义与法律依据等,并重点讨论了第二代维和中出现的由于介入国内冲突而导致的维和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人道主义干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等问题。
继而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以服务于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为中心的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指导。
最后,针对联合国维和的现状与中国的国情,本文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以图对中国维和有所裨益。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
“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
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
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

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近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维护和平的同时,如何平衡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提出一些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对人权的重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标之一是维护并恢复受到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保护危险中的平民。
这意味着维和行动需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当地人民的人权。
联合国已经明确规定了维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尊重并维护人权的责任。
其次,联合国维和行动常常需要应对当地的人权危机和侵犯。
在一些冲突地区,战争、暴力和冲突是导致人权侵犯的主要原因。
维和行动的存在可以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促使当地冲突各方遵守人权法,并通过监控和报告人权侵犯的情况,为后续的追责和司法程序提供证据。
然而,维和行动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何平衡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挑战与重要性1. 维和行动的优先任务是维护和平及保护平民安全。
维和人员经常需要面对冲突各方的挑战,包括恐怖分子、武装团体等。
在执行任务时,维和人员必须确保自身的安全,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有时可能会对当地人民的人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在一些冲突地区,人权侵犯已经成为常态化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维和行动如何有效地保护人权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维和人员需要通过与冲突各方的对话和合作,争取保护人权的承诺,并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以维护当地人民的权益。
3. 由于地区复杂性和资源有限性,维和行动无法同时覆盖所有冲突地区和人权侵犯的情况。
这导致一些地区的人权问题可能被忽视或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因此,如何在有限资源下有效地进行人权保护成为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1. 增强维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更加了解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联合国和各个成员国应加强对维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人权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与人权保护相关的问题。
国际中的联合国与维和行动

国际中的联合国与维和行动联合国是一个由世界各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自其成立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和维持世界各地的和平与稳定。
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通过派遣军事、警察和民事人员等来确保冲突地区的安全、稳定和人道主义援助。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以及其在国际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与背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各国迅速意识到国际和平的重要性,并开始探讨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解决冲突和维护全球稳定。
于是,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后不久,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也随之展开。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标与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标是多样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创造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保护平民,促进人道主义援助,推动和平与政治进程以及促进冲突后的重建与发展。
这些目标体现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关注的广泛领域和多元利益。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包括:秉持国家主权、尊重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非干涉内政、协调行动、守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目标以及尊重国际法等。
这些原则为维和行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确保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与实施方式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任务的性质和需求,可以划分为传统维和行动、多功能复合维和行动以及综合性维和行动等。
传统维和行动主要是通过派遣军队来维持和平与安全;多功能复合维和行动则结合了军事、警察、民事和人道主义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目标;综合性维和行动则是通过整合各种工具和行动来应对复杂的冲突和危机。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施方式也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观察员、军事观察员、军事行动、警察行动、民事行动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
这些不同的实施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和任务的需求而灵活运用,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维和目标。
四、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挑战与前景尽管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在过去几十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产生发展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由联合国首创,其早期形式为联合国军事观察团,成立的标志是1948年6月安 理会派往巴勒斯坦地区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又向埃及的西奈半岛派遣 了联合国紧急部队,成为联合国第一支维和部队。联合国于1960年7月-1964年6月实施的联合国刚果行动,使联 合国维和行动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几近失去成员国的支持。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一度陷入低谷,在1967年7 月-1973年9月间联合国没有开展新的维和行动。1973年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新生。美国 和苏联为向这场战争中各自的盟友表示支持,下令各自的战略部队处于戒备状态,局势极为紧张。尽管美苏双方 均不愿看到一场核大战的爆发,但都不愿从强硬的立场上后退。为打破僵局,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被推上前台。 1973年10月和1974年6月,联合国分别向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派遣了联合国第二期紧急部队和联合国脱离接触观 察员部队。随后,联合国又于1978年3月部署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尽管联合国维和行动得以恢复,但由 于美、苏争霸的基本态势未变,在随后的10年里,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陷入低谷。在1948-1988年的40年里,联 合国部署的维和行动仅有16项。冷战结束后,大国关系得到改善,相互间的合作得到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 了快速发展。1989-1993年间,联合国就实施了15项维和行动,几乎是前40年的总和。这一时期,联合国既有在 纳米比亚、柬埔寨和莫桑比克等地获得的巨大成功,也有在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等地的严重失败。世纪之交,联 合国维和行动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截至2016年12月,联合国共计在世界各地的冲突地区部署了69项维和行 动。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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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维和机制思想体系新发展
• 主导原则:通过采取维和行动,为通过强制的武力行动实现和平创造 主导原则: •
条件; 基本规则:安理会的信任和全面支持;驻在国的同意;常任理事国除 基本规则:安理会的信任和全面支持;驻在国的同意;常任理事国除 战略部署外不得派兵参加;维和部队的指挥权由安理会授权秘书长行 使,实地指挥权由秘书长委派指挥官行使,指挥官向秘书长负责;维 和部队只配备轻型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维和部队执行任务 必须公正无私。 主导机构: 主导机构:尽管安理会仍然是最权威的机构,但联合国大会单独授权 组织维和行动,秘书长独立判断和主导行动,主要体现预防外交职能; 军队职能创新; 军队职能创新;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创立开创了军人执行和平使命的先 例。原始职能:非作战行动的武装力量,包括停火观察、开辟隔离带、 维持社会秩序和促成停火谈判等。 冷战后扩展:大规模人道主义援助、难民灾民救济、国际监督核设施 等。 军事观察团 组织形式等的创新: 组织形式等的创新:
5.维和机制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5.维和机制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 联合国成立不久,世界陷入冷战格局,大国一致
原则受到冲击,这时一种控制冲突的非强制性措 施逐渐演化出来,这就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联合国维和机制 Operations).联合国维和机制 是联合国集体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动机 制,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承诺。 在大国一致原则无法实现的背景下,集体安全战 略被放弃,导致联合国寻求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其它途径。因此,维持和平机制是“ 的其它途径。因此,维持和平机制是“联合国的 创新” 创新”,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具有创造力 的发明。它表明,尽管集体安全理论存在种种缺 陷,但作为该理论不那么雄心勃勃的形式,维持 和平是可以实现的。
• •
•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国际间一直存有争议。问题集中
在两点: • 第一,维和行动是否是“执行行动”。过去苏联认为是执行行动,应 第一,维和行动是否是“执行行动” 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安理会负责。国际法院1962年对第一 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安理会负责。国际法院1962年对第一 支紧急部队(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建立,于1956年11月 1967年 支紧急部队(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建立,于1956年11月—1967年5 月 驻苏伊士运河区保证和监督敌对行动的停止和入侵军队的撤离)和刚 果行动中心的咨询意见认为不属于“执行行动”,根据宪章“主要” 果行动中心的咨询意见认为不属于“执行行动”,根据宪章“主要” 但不是“专属” 但不是“专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负责,联合国大会也可以根据联合国 宪章第11条和第14条决定或建议采取维和行动。 宪章第11条和第14条决定或建议采取维和行动。
• 2、维和部队(Peacekeeping Force) 、维和部队(Peacekeeping
• 一般由装备轻武器的步兵、轻装甲部队及其后勤人员组成,其职能是
帮助防止再次发生战斗,恢复并维持法律和秩序。
• B、大国主导型多国部队 • 具有大国主导的特征,直接目的不是监督
或维持停火,而是制止冲突、遏制危机; 不是调停劝解而是排除障碍;使用武器不 是自卫,而是压倒不听劝阻的当事方;其 部队多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作战部队。 • 比如朝鲜战争时的多国部队,及索马里维 和行动。
有关各方同意,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观察组的人员由联合国成员 国提供,由非武装的军官组成。它的使命是维持和平行动。在执行任 务时,观察员不能携带武器,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 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的内政。它的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有所不同, 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 行脱离接触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 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 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
•
二、维和行动的历史发展
• 联合国维和行动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个
阶段和世界历史特别是冷战息息相关,并 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契合了联合国维和机制 思想法发展。 • 第一代维和:冷战时期的维和,形成期 • 第二代维和:冷战结束后,演变期 • 第三代维和:新发展期
1. 第一代维和1948-1988 第一代维和1948peacekeeping
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它不同于一支真正的军队,它没有 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 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除进行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 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 国内政。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总司令是联合国秘书长。部队的人 员由联合国成员国自愿提供。维持和平部队是由武装部队 的分遣队组成,士兵可以配备轻型防御性武器,因该支军 队必须统一着蓝色盔帽或蓝色贝雷帽,所以亦称“蓝盔” 队必须统一着蓝色盔帽或蓝色贝雷帽,所以亦称“蓝盔” 部队(蓝色象征和平)。 •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逐渐扩大,涉及到监督
• 第二,维和部队到底是大会的“附属机构”还是安理会的“附属机 第二,维和部队到底是大会的“附属机构”还是安理会的“
构”。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在谈到联大决议建立第一支紧急部队的法 律依据时说,该部队是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是根据《 律依据时说,该部队是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是根据《联 合国宪章》 22条建立的。该条规定:“ 合国宪章》第22条建立的。该条规定:“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 务所必须之辅助机关”。然而,早在1949年联合国安理会就把巴勒斯 务所必须之辅助机关”。然而,早在1949年联合国安理会就把巴勒斯 坦停战监督组织纳入自己的权力之下,作为持久性“附属机构” 坦停战监督组织纳入自己的权力之下,作为持久性“附属机构” (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立即建立了停战委员会,委 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立即建立了停战委员会,委 派出了调解专员和观察员,合称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1949 派出了调解专员和观察员,合称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1949 年2月安理会经与调解专员协商后, 将其作为自己权力下的持久性附 属机构) • 这就是说,两种说法都有其理由。 这就是说,两种说法都有其理由。
4.法律依据 4.法律依据
• 《宪章》第一条: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 宪章》 •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 “第六章半的创见”(Chapter Six and A Half Innovation):权 第六章半的创见” 限介于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争端和第七章对危害和平之处 置之间,是填补《联合国宪章》 置之间,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调解冲突条款 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实际办法” 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实际办法”。 当和平解决争端无效而联合国又没有自己的武装部队时, 维和部队就提供了一种缓冲作用,暂时防止争端扩大。 维和行动应由安理会、个别情况下由联大组织建立;应由 秘书长指挥;遵循“ 秘书长指挥;遵循“赞同、中立、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 威胁的原则” 威胁的原则”
秘书长直接领导的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部队
• • • •
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西方大国 直接参与指挥的多国部队
2.维和行动的分类 2.维和行动的分类
• A、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
• 1、军事观察团(Military Observation Group) 、军事观察团(Military
• 联 合国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观察组,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
一、非强制性。它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 同意(其中15个联合国成员国中,最少有9 同意(其中15个联合国成员国中,最少有9个国家赞成,而且中、美、英、俄、 法5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进驻后,一 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 二、它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其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双方无
• 维和行动: • 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包括军事人
员在内的、没有强制力的一种行动——《蓝盔——联合国维持和 员在内的、没有强制力的一种行动——《蓝盔——联合国维持和 平的回顾》 平的回顾》 •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指联合国军事观察团和联合国维持和平部 队的各种维持和平的活动,还包括联合国派出的安全部队(警察 部队)以及监督选举或公民投票的观察团等活动。
• 维和机制经历的思想创新 • a、哈马舍尔德秘书长-预防外交思想1953、哈马舍尔德秘书长-预防外交思想19531961
•
196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组织工作年度报告》 196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组织工作年度报告》序言:联合 国在冷战争斗范围以外的地区或邻近此范围的地区进行干 预,以阻止敌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国集团争相闯入该地区。
联合国维和机制
一、概述
• 1.维和机制: 1.维和机制:
•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始于
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 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 平”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 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 特别委员会。 • 维和机制指的是联合国通过部署维和行动解决国际冲突所形成的 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
• 冷战不久即爆发一些国际争端,阿以冲突,印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