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doc 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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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全体员工都能够了解和遵守。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煤矿企业的负责人牵头,并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处理过程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培训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师,组织和指导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记录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投入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有效使用。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六、应急救援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煤矿全部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合作机构的人员。

全部从业人员必需实在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并强调整体管理、标准化操作以及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某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3.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以及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4.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5.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6.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的管理;7.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8.与合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合作与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五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是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实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进行不安全源辨识与评估的方法和标准;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选用要求;4.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的订立;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6.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7.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要求;8.不安全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管理要求;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程序和要求;10.组织安全检查和定期检测的要求;11.安全生产有关的监测和监控措施;12.与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合作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第六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伤亡率和经济损失的统计和考核;2.安全生产记录的完备性和精准性考核;3.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的考核;4.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组织和参加情况考核;5.安全隐患的发觉和整改情况考核;6.安全检查和监测的合格率和考核责任人的执行情况考核;7.合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考核;8.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考核;9.与员工有关的安全投诉和工伤处理情况考核。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一、前言煤矿作为一种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主要介绍煤矿生产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保障。

二、管理措施2.1 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在进行生产之前,必须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

该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煤矿开采规划、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材料,经过安全监督所的审核合格才可颁发生产许可证。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落实到位,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3 安全培训和教育煤矿企业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响应水平。

2.4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煤矿生产中,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立专业的安全检查机构,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公告在煤矿内部。

2.5 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度。

对煤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应对员工进行安全设备操作指导,确保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生产流程控制3.1 生产计划煤矿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生产计划。

生产计划应当明确生产量和生产时间,并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2 生产监控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生产流程进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或生产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监控应包括煤矿生产、设备运行状态、职工作业情况等方面。

3.3 生产检验煤矿企业应对生产得到的煤炭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生产标准和市场要求。

同时,应检查生产设备的使用状态,保证生产过程的顺畅。

四、安全事故处理4.1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单位,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_计划方案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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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_计划方案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第六条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

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

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

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某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区的安全、高效运营。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区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

二、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2 矿区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制度2.1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和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2.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3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生产设备管理3.1 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2 严禁私自更改设备参数或使用不合格设备。

4. 作业现场管理4.1 制定作业现场管理规定,明确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

4.2 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

三、质量管理1. 质量目标1.1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

1.2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故障率和事故发生率。

2. 质量管理制度2.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计划、检验标准和质量记录等。

2.2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3. 质量培训3.1 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3.2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

四、生产计划与调度1. 生产计划制定1.1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

1.2 考虑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

2. 生产调度管理2.1 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资源和人员。

2.2 及时调整生产进度,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五、能源消耗管理1. 能源消耗记录1.1 记录并分析能源消耗情况,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耗目标。

1.2 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节能措施2.1 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能源的浪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依托行政许可、自我约束、社会共治、市场监管等手段,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的格局。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危险防范、处罚后果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的方针。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煤矿矿井类型、开展的矿井项目、安全风险等情况,分为高风险煤矿、中风险煤矿、低风险煤矿进行管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两个责任”制度,即“安全生产总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煤矿经营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七条煤矿经营者在开展煤矿业务前,必须取得煤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煤矿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条件、期限、异议处理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十三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和权益的约定。

第十四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自查、自评和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煤矿经营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煤矿经营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煤矿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1. 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2. 生产科长负责煤矿日常生产管理,包括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安全生产、作业进度、设备管理、能源管理等各项工作。

3. 安全科长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订立、安全生产学问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各项工作。

4. 设备科长负责煤矿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设备保养、检修、更新、安装、调试等。

三、生产管理1. 生产计划订立年度、月度和周计划,合理布置生产任务、生产数量和生产周期。

2. 生产组织合理布置生产气力,人员、设备、物资协调配备,确保生产顺当进行。

3. 安全生产订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日常检查安全设施,防范安全事故。

4. 作业进度适时了解生产作业情况,分析生产过程中显现的问题,适时调整作业计划,确保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5. 煤矿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牢靠,适时维护设备,检查保养设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发觉设备故障适时处理。

6. 能源管理对煤矿能源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掌控,合理利用能源,降低生产成本,保护环境。

四、安全管理1. 安全防范设立安全管理区域,人员必需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等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禁止吸烟、违章用火。

2. 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把握安全学问、谙习安全程序、把握安全设备操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3. 安全检查每天定期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和环境,防范事故的发生,发觉安全隐患适时处理,不留死角,确保安全生产。

4. 事故处理对各种事故进行适时处理和记录,分析事故原因和后果,实行必要的措施,如立刻停工、排查隐患、进行修理、积极扩大事故处理范围等,帮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五、经济管理1. 成本掌控做好成本的预算、核算和分析,认真考核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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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doc 84页)某煤矿生产管理规定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

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

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

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

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

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

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

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

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

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

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

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

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

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

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

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

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

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

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

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

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

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

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

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

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

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

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

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

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

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

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

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

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

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

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

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

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

检查组织、汇报如下: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

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

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

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

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某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

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

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

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

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

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

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

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

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

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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