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特点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安全生产法》下周正式生效!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9月1日起,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明确包括了要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全员”的概念,是将过往在实践中以及各个政策文件中的要求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强调。
对应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扩大了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个人处罚对象的范围,处罚措施也更为严厉。
2014年版的《安全生产法》中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相关个人进行处罚的直接处罚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而新《安全生产法》,则将直接处罚对象明确扩大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也可能直接面临罚款处罚。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

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2021年6月29日,新安全生产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变化如下:一、明确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主体、安全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执法,明确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保护,落实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特别监管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企业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设备设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职业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健康评价,加强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加强风险管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主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风险管控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风险较大的场所,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演练方案等。
同时,还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等安全防范和监管。
三、完善执法和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调查,执法力度更大、惩罚力度更强。
明确了“三重一大”监管措施,即先行停产、责令停产整顿、降低员工数量和关闭整个企业。
处罚力度也更加严格,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并规定企业责任人员在三年内被吊销执照的,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强化职业健康保护新安全生产法重视职业健康保护,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病情报告和登记制度等,并保障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突出重点人群保护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安全应急救援设施和资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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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安全生产 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 产法》在制度设计上显现出了种种缺陷。企业自主 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等问题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 止,难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 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首次提出了“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刀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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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 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 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 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大庆的经验告诉我们“岗位责任制的 灵魂是岗位责任心”,岗位责任心的建立 条件是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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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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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新安全生 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pt第二十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 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 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 后果承担责任。
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第三条)
•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 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 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 入了总则。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19条) • 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高要求(第21条) • 五大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危险物品。 •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单位。
• 4、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落实 (第22、23条)
•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则部分明 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 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 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24条第三、四、五款)
• 1、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 2、规定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 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 取得了资格证书。
(九)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
任追究力度
• 1、加大了事故处罚力度。
• (1)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 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 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92条、109条)
•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 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第19条);
新安全生产法2023修订时间

新安全生产法2023修订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在202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充分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力求使新安全生产法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贴近生产实践,更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因此,修订新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改善生产安全条件,减少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原则本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惩处的原则。
同时,本次修订还突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符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求,体现了全面、系统、科学、清晰的特点。
三、修订内容1.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这次修订对安全生产监管作了全面加强。
一方面,加强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标准,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将进行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
另一方面,修订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对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了完善,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删除了一些已经过时的法规,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新两法宣贯笔记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宣贯《安全生产法》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原《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为7章114条,新增加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安全身产工作方针;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三是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1、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2、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3、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4、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5、凸显了安全生产和教育的重要性;6、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新增的17条条款中有9条、全部114条条款中有71条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三)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法》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环境保护法》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础法律(基本法)将提升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违反的性质将由“违规”变“违法”。
新环保法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零容忍”的态度。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变化从条文结构上来看,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
(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新法中的“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
(二)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新法创新完善了10大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红线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政策。
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2017年1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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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特点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 化 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2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 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同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取消建设项目验 收使责任更加明确了,体现了“谁建设、谁负责”的 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加强和 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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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 第三种 员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 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 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 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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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作出了规定。如果他们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 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年初策划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组织问题隐患的整改。
5 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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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6 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简述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简述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如下:一、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原则是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完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效果。
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限和程序,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健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管理职责,规定了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强调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加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增加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六、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了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体现在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
这些特点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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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特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步入新的征程,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们找到《安全生产法》制订委员之一曹琦老师关于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特点的介绍,供大家学习。
曹琦
•《安全生产法》宣讲与解读的元老级老师,
曾参与2002 版《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编写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培训中心特聘专家,为企业宣
讲、解读《安全生产法》,分享企业的安全管理经
验;
•常参与国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责任
判定,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应的安全责任与安全要求有着透彻的理解。
Q:这次《安全生产法》修订,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A:曹琦:
新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
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Q:企业做到了什么才算落实了主体责任?企业老板做点什么,才能让员工感受到是个尽责的老板?
A:曹琦:
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Q:不少企业在实施管理体系,虽有一堆制度但执行很差,小事故不断,怎样推动老板落实责任呢?
A:曹琦:
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此有所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导致事故的企业所做出的处罚是不同的。
请留意这个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Q:这次修订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配置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近期也出现安全管理人员不力而判刑的,请谈谈: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我们拥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该怎样用?
A:曹琦:
新法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职责、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及资格要求,进而提出企业聘用安全工程师要求。
这就要求企业对存在有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及安全人员能力资格不到位的情况尽快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在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七项职责,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权力,如果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权力。
Q:请谈谈“红线意识”,大多数的情况是出了事故,才看到了红线。
做为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先将红线画出来,什么是真正的红线?不发生事故,就没有红线吗?请谈淡划红线的具体法规要求。
A:曹琦: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首先要在管理理念上划出这条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二是安全目标控制,特别是强化隐患治理目标管理及三违治理:其三是严格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如果有严重失职,就可能踩到红线的边缘。
另外,为了使“红线”更加清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Q:按加强执法及处罚力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不安全的企业是否会在事故前“被关门”,而非在事故后?
A:曹琦:
新法第九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
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Q:您目睹了国家安全管理方法的变迁,请谈谈目前的管理重点,以及未来的趋势。
A:曹琦: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经了三个大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主要是学习工业国家,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之后开始引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但安全形势並无明显好转;2002 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事故率及伤亡率开始逐年下降,全国各行业进入了以贯彻安全法律法规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时期,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生产安全管理方法,新法中安全生产标准化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供稿
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