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应用概述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于发生了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的人进行评定等级和程度的标准。
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时进行理赔的标准。
本文将会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解析,并且探究其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之处。
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伤残程度的评定。
现行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身体障碍程度,即伤残等级;二是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程度,即生活自理能力;三是工作能力障碍程度,即职业能力。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对于身体失去某些部位的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法》,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伤残程度最轻,十级为伤残程度最重。
2.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照顾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包括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障碍程度可以分为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能部分自理、基本自理无困难、完全自理五个等级。
3.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
包括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方面的工作。
伤残程度可以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进行分级。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时进行理赔的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伤残赔付金额是由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来决定的。
1.实质等同原则即对于相同的伤害程度,应当给予相同的伤残等级评定。
2.先进技术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采用最先进的伤残评定技术和方法,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3.区分因果关系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将被评定人的伤残与事故或者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区分。
4.弱势保护原则即对于伤残状态较为严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较大影响的被保险人,应当给予更高的伤残等级评定。
5.估价公平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应当公正、公平评价被保险人的伤残状态,避免评价中出现人情因素或者其他偏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终身完全丧失的,无法从事任何工作或日常生活自理。
2. 二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重大丧失或丧失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无法从事原有工作,但能够从事其他工种的职业;(二)能够从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工种职业,但需付加额外努力;(三)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3. 三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部分丧失的,已确诊伤残程度达到三级伤残的相对比例。
二、伤残评定具体项目(一)生活自理能力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能,无法自主完成任何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2. 二级伤残:部分失能,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自主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3. 三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有限,需要帮助或辅助器具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二)听力评定1. 一级伤残:全聋。
2. 二级伤残:重度听力丧失,处于丧失语言的状态。
3. 三级伤残:中度听力丧失,有听语音的能力。
(三)视力评定1. 一级伤残:双眼失明。
2. 二级伤残:一眼失明,一眼低视力(低于0.1)或双眼视力低于0.1,视野较狭窄。
3. 三级伤残:视力低于0.3,且低于0.1,视力有明显障碍。
(四)言语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语。
2. 二级伤残:丧失基本语言能力,无法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
3. 三级伤残:语言表达有障碍,需要他人协助理解。
(五)肢体功能评定1. 一级伤残:上下肢或全部肢体完全丧失。
2. 二级伤残:上下肢或部分肢体丧失功能,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 三级伤残:肢体功能受限,但能保持基本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三、伤残评定证明文件1. 医疗机构鉴定意见书。
2. 与伤残相关的病历资料。
3. 相关的残疾人评定证明。
4. 各种检查报告、化验单等。
5. 其他与伤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本附录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人身保险中,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评估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人身保险相关的知识。
1. 意义与背景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残程度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
这一评估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在受到严重伤害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同时,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也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理赔提供了参考。
2.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分类伤残鉴定等级标准通常分为七级,从最低级别到最高级别依次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和七级伤残。
每个等级都对应着具体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3.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达到最轻微的状态。
根据具体的伤害情况,赔偿金额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确定。
4.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略为严重。
赔偿金额会比一级伤残有所提高,具体金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伤残程度确定。
5.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更为显著。
赔偿金额会进一步提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在经济方面的需要。
6.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或者需要全天候护理。
对于四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较高,可以覆盖被保险人的生活开支及相关医疗费用。
7.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伤残而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赔偿金额将会更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需求。
8.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严重的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护理。
赔偿金额在保险条款中会有具体的规定。
9.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极其严重的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特别护理。
对于七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将会是最高的,以满足其全面照料和经济保障的需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概念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制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伤残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情况。
这些意外伤害可能包括交通事故、工伤、意外跌倒等。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2)疾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也适用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残情况。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疾病和疾病导致的伤残案件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会根据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3)评定标准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会制定一套详细的评定标准,以便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定。
这些评定标准可能包括对身体功能的评估、对生活能力的评估、对工作能力的评估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重要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公正的伤残评定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其在意外或疾病导致伤残时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科学的伤残评定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准确、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纠纷风险。
保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并尽可能确保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创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能会更加科学、客观,更加贴近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人身意外保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意外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程度人身意外保险的伤残程度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该标准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限制职业,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较少受限制的职业,社会交往重度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伤残类型根据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的,常见的伤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残疾、下肢残疾、关节残疾等。
2.精神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精神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
3.智力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智力受损,影响学习和工作能力。
4.视力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视力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5.听力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听力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
6.语言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语言能力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
7.性功能残疾: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性功能受损,影响性生活和生育能力。
8.复合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残疾。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引言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保障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伤残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一项重要的保障内容,关乎着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赔偿和福利保障。
为了确保伤残保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理赔。
伤残评定标准一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规范进行调整和修改。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分类1. 功能损伤伤残评定标准功能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身体损伤而进行的评定。
一般包括肢体丧失、器官功能缺陷以及感知和护理功能受损等方面的评估。
根据损伤的程度,评定标准将损伤分为不同等级,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 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伤残评定标准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因伤残丧失了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而进行的评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和职业能力方面的损失程度,评定标准将伤残分为不同等级,并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1. 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通常由保险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
他们会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研究和统计数据,结合行业实践和经验,确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赔偿金额。
2. 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在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时,通常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个行业的评定标准进行监管和审核。
监管标准旨在确保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平和合规性,防止恶意操作和不公正的赔偿行为。
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意义和作用1. 提升保险业形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公平、准确的伤残评定标准可以有效避免保险公司的不公正行为,确保被保险人在遭遇不幸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福利保障。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人身险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伤残程度的确定是人身险赔偿的关键,因此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内容。
一、伤残鉴定类型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通常将伤残鉴定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工作,包括脑瘫、四肢瘫痪等。
2.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丧失一肢、一眼、一耳等。
3. 丧失一定功能: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某项生活功能受到限制,包括视力、听力、言语等。
二、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制定。
1. 人身伤残等级及相应比例: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不同等级,比如重度、中度和轻度,每个等级对应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2.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伤残影响到的功能进行评定,如对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视听功能等的影响程度。
3. 引起伤残的原因:根据事故或疾病的不同,对伤残鉴定进行分类,如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
4. 累计赔付规定:针对同一被保险人多次伤残鉴定的情况,设立相应的累计赔付规定。
三、伤残鉴定程序伤残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鉴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鉴定,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资料。
2. 鉴定机构评定: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功能测试,获取客观的鉴定依据。
3. 报告提交:鉴定机构将评定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伤残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评定说明等。
4. 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进行核实,确保评定结果准确无误。
5. 赔偿决定:根据鉴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理赔纠纷众多,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不同标准评定后获得赔偿,与此同时意外 险人身保险申请伤残赔偿不能获得赔付或者不能获得同等级赔偿,理赔纠纷 Sinosig-P&C 2013-11 4 众多,七级34项的科学公正性受到社会普遍质疑。
制定背景-参与机构和主要参考资料
16 Sinosig-P&C 2013-11
监管相关要求
一、2013年6月4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46 号)。 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 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 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 〕237 号)同时废止。
11 Sinosig-P&C 2013-11
伤残评定基本原则-评定时机
关于评定时机 一般理解,评残时机就是治疗终结。本标准部分条目以损伤的即时表 现。 治疗终结应为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损伤治愈 、好转或者稳定,预后一般不需要再进行特殊治疗。 同一次事故造成不同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 以最重的损伤达到治疗终结时间为准。 评定时机为原发性损伤的,以损伤发生后确定诊断为准。 原发性损伤的情况有3种:1.确定的客观检查为依据的损伤,比如肋骨 骨折;2.确定的病史和体征,比如脑脊液;3.烧伤。 本标准的评定时机的特殊性。 本标准涉及的伤残,为意外伤残产品的保险责任。意外伤残往往与意 外医疗保险是组合产品,历史上意外医疗的时间限制都是180天, 承袭这种惯例,本标准认可损伤发生后180天未达到治疗终结时的 状态定残。
8
Sinosig-P&C
2013-11
目 录
一、新《标准》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新《标准》伤残评定基本原则 三、监管相关要求 四、我司条款费率调整方案及近期工作安排 五、新《标准》对意外险经营的影响 六、核保技术在新《标准》中的运用
伤残评定基本原则-评定原则
评定原则应以意外事故人体伤害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分析伤与事 故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社保缺乏非工伤保障,此外自由职业者无工伤保障,意外伤害保障时间、保 障标准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意外伤害被广大销售者预期更加广泛和充分的 保障。
三、不同赔偿标准之前不具备使用认可性
与意外伤害相比,比如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广泛 被社会使用和认可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意外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范围,这是本标准伤残评定的体系基础。 本标准的评定须综合考虑意外事故原始损伤、治疗效果、后遗障碍。
原有伤病剔除的原则 要对损伤部位、程度予以甄别,这是判别损伤与后遗障碍关系的 依据,同时也是排除原有伤病的重要基础。 1、原有伤病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相对独立的情形例如,原有一 手指缺失,本次意外事故造成另外一手指缺失; 2、原有伤病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对同一部位共同作用遗留障碍 的情形泪如,原有腰椎退行性改变、椎体骨质增生、间盘突出、 椎管狭窄等受伤后腰椎骨折,腰椎活动受限。
失明和眼球缺失、关节机能的丧失、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维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手指缺失和手指机能的丧失及足趾缺 失、听觉机能的丧失、语言机能的丧失、两眼眼睑显著缺损、鼻部缺损且 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三、条目界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一、参与机构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再及产寿养各大保险主体医疗专家、核 保和精算专家、中国法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 等;
二、主要参考资料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等) 《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台湾新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等
3 Sinosig-P&C 2013-11
制定背景-市场需求的阶段性产物
一、条目的设置和给付比例不被社会广泛接受
七级34项中规定赔偿给付条件基本上都是器官和肢体的缺失、功能丧失、显 著缺损、显著功能障碍等,被保险人广泛认为过于严格,一般损伤达不到, 条目太少,列举之外的损伤不能得到赔偿。
二、广大消费者需要更好的意外伤害保障。
14
Sinosig-P&C
2013-11
目 录
一、新《标准》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新《标准》伤残评定基本原则 三、监管相关要求 四、我司条款费率调整方案及近期工作安排 五、新《标准》对意外险经营的影响 六、核保技术在新《标准》中的运用
监管相关要求
一、2013年6月4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46 号)。 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 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 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 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如工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 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 。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 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6
Sinosig-P&C
2013-11
主要内容-八大类别
三、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按照生理功能障碍和结构异常来进行划分。
三、标准的条目以列举的形式穷尽,不适用类比的原则 四、伤残评定的状态有原发性损伤和治疗终结状态两种 五、伤残分级
本标准涉及条目281条。所涉及伤残的条目采取列举的方法一一列明。未列 明的伤残条目,原则上不适用类比的方法。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 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 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10%,每级相差10%。
7
Sinosig-P&C
2013-11
伤残评定基本原则-本标准的晋级计算
本标准的晋级计算方法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 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 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本晋级计算的原因 两项伤残等级相同,方可晋一级;强调最重伤残等级,多部位伤残 等级低的不考虑。 容易掌握、不易分歧; 客观标准理算费率,科学公正。
5
Sinosig-P&C
2013-11
主要内容-八大类别
一、八类伤残的内容
按照不同伤残的部位,将伤残区分为八个类别: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 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 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 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在每个类别里,按照遗留伤残的严重程度不同,从重到轻列明伤残等级。
二、按照伤残部位分类的原因和有利
原因:按照国际ICF伤病归类编码分类原则 有利:按照伤残存在的组织器官所属的类别直接查找到伤残的所属类别,根 据遗留功能障碍、结构异常程度,确定伤残等级。容易理解、掌握和查询同 一部位伤残等级的比照关系。 归类举例:无论颅脑外伤还是本身外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都在肢体损伤的章 节中找到对应的损伤的伤残等级。
神经系统的条目和精神功能3条;眼耳和有关的机构和功能6条;消化、代 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条;发音和语言的结构和功能1条;神 经肌肉骨骼和运动相关的结构和功能24条。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结构和功能 的条目没有。
二、条目内容强调缺失、丧失、显著缺损、显著障碍
12 Sinosig-P&C 2013-11
伤残评定基本原则-多等级伤残计算类型
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 100%时,取100%。我们的原7级34项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标准就是使用相加原则。 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 晋级原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第3.5条规定:对于同一 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 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 晋升一级。 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 、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的P,是把X2看作是在 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 上又发生的,余一次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 ),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 Sinosig-P&C 2013-11 13 ,保险公司采用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