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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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在金融市场中,基金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扮演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投资者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基金行业设立了监管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本文将就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解和探讨。

一、基金的监管机构在中国,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发布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并拥有对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监督权力。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情况、处罚违规机构等。

2.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监管、提供咨询服务等。

其职责包括开展行业宣传、指导基金公司的业务操作、组织行业培训等。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核实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变更,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有效登记。

通过以上监管机构的共同协作,基金行业在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基金的监管规定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包括:1.基金设立规定: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设立,如注册资本要求、从业资格要求等。

监管机构会对基金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2.基金销售规定:监管机构规定了基金销售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销售要求,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收益。

3.基金投资规定:监管机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金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一致遵循社会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合理管理和督促机制,对于财务活动实行完善的审核监督。

(二)合规、安全: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防止资金和资产损失,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机构。

(一)建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受监督等工作。

(二)建立财务报告审计部门,定期向有关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保证资金权益的安全。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标准。

(一)确定基金管理计划、限制投资范围和收益期限,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选择最佳投资组合。

(二)对投资范围内的货币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投资风险总体可控。

四、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组建有关部门和专业投资机构,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投资活动。

(二)建立多层次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制,完善各方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工作,确保公正。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第四条【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者对多元化投资的需求增加,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首选工具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规范基金市场的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探讨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金的定义和分类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机构将投资收益回报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根据不同的投资对象和运作方式,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多种类型。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的核心运营者,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要求:1. 注册合规: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核准。

注册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 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如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等。

3. 专业团队:基金管理机构应组建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投资团队,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分析师等,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基金的运作和投资限制1.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规模的变化,发行和赎回基金份额。

发行和赎回的具体方式和规则需在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2. 投资标的和比例限制:基金管理办法将规定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例如,股票型基金应在一定比例内投资于股票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则应以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点,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及其变动情况、风险提示等。

监管机构将依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防范潜在风险。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货币资金管理,推动经济稳定发展,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货币资金活动。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为依据,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稳健运营、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规范管理、明晰职责、保证安全。

第五条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途、保值增值、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货币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合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根据业务规模和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和调配资金,提升利用效益。

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合理配置、分散投资、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建立健全运营机制,确保账务记录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审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法、规范。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外部经济、金融市场变化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预算、计划和安排等制度,对各项资金支出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规范资金调拨和款项支付等活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合理配置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浪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债券正×剩余期限产生的资产产生的负债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MMF)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通常由银行、企业和个人用于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承担过多风险。

各国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和法规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1.监管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可能是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

2.投资限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比如短期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存款、短期企业债券等。

3.净资产值(NA V)维护:法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维持一个稳定的净资产值(NA V),即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应该尽量保持在1美元或相当于1美元的水平上。

4.流动性要求:为了确保投资者可以在需要时快速赎回资金,法规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

5.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费用结构、风险因素等。

6.风险控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7.审计和报告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交定期报告,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8.投资者资格要求:有些国家的法规可能规定只有特定类型或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比如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这些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具体的法规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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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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