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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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基金估值方法货币基金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开放式投资基金。

由于其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货币基金成为了投资者短期闲置资金的理想选择。

而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则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通过净值计算来确定。

净值计算是以基金的资产净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计算的过程。

具体而言,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币基金的资产组合持有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

这些工具的估值主要依赖于市场上相应工具的交易价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都会收集和整理市场上各种货币市场工具的最新交易价格,并根据这些价格来计算基金资产的估值。

2. 在计算基金资产估值时,需要考虑货币基金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

这些费用会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和扣除这些费用。

3. 货币基金的净值计算一般是按照T+0的方式进行的,即每个工作日结束时进行一次计算。

基金管理人会收集和整理基金当日的交易数据和资产估值数据,通过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数量,得到每一份基金的净值。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个净值来确定自己的持有份额的价值。

4. 货币基金的净值计算还需要考虑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般来说,货币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持有的货币市场工具的利息收入。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这个分配的过程也会影响基金的净值计算。

总的来说,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是通过净值计算来确定的。

这个过程需要考虑货币基金的资产估值、各种费用的扣除、净值计算的频率和收益的分配等因素。

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的净值来了解自己持有份额的价值,从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了解基金的估值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基金的运作和风险特点。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3篇余额宝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摘要】余额宝的出现是我国互联⽹⾦融史的⼀个巨⼤创新,⾃诞⽣之⽇起就成为了关注焦点,其可观收益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安全风险外,余额宝的发展还受其他风险的制约。

这些风险是什么、从何⽽来、⼜如何解决,将是⽂章主要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分析;对策研究⼀、概述(⼀)余额宝概况余额宝,⼜叫增利宝,于2013 年6 ⽉17 ⽇正式推出,是由阿⾥巴巴旗下的第三⽅⽀付平台⽀付宝推出的⼀款余额理财服务。

余额宝通过推⼴由天弘基⾦公司出品的增利宝,吸收⽤户存在⽀付宝中的闲散资⾦,进⾏资⾦融通。

⽤户在⽀付宝官⽹上将资⾦转⼊余额宝被视为⾃愿购买增利宝货币基⾦,在享受⽐银⾏活期存款⾼得多的利润同时余额宝内的资⾦还能随时⽤于⽹上购物、转账等⽀付功能。

(⼆)余额宝性质与法律地位余额宝⼯作⼈员曾明确表⽰,余额宝实际上仅仅是⽀付⼯具,⽽天弘基⾦才是真正的基⾦销售者。

⽤户在将资⾦转⼊余额宝的同时,默认购买了增利宝基⾦,⽽在⽤户消费或转账时,相当于基⾦的赎回。

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限定了余额宝只是根据⽤户委托“进⾏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的划转、⽀付及在线进⾏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即仅仅是委托⽀付关系中的受托⼈。

⼆、余额宝的风险分析(⼀)法律监管风险“余额宝”在监管⽅⾯⾯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付宝公司只有基⾦第三⽅⽀付牌照,并没有取得基⾦销售牌照,但在实践上已在扮演第三⽅代销的⾓⾊。

即通过把增利宝基⾦的销售定义为直销,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从⽽使资⾦的所有权在此流程中不会转移给⽀付宝,并把从基⾦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付宝提供第三⽅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

根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第三⽅代销⾏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第四条【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

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

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MMF)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通常由银行、企业和个人用于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承担过多风险。

各国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和法规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1.监管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可能是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

2.投资限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比如短期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存款、短期企业债券等。

3.净资产值(NA V)维护:法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维持一个稳定的净资产值(NA V),即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应该尽量保持在1美元或相当于1美元的水平上。

4.流动性要求:为了确保投资者可以在需要时快速赎回资金,法规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

5.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费用结构、风险因素等。

6.风险控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7.审计和报告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交定期报告,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8.投资者资格要求:有些国家的法规可能规定只有特定类型或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比如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这些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具体的法规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咨询题实施细那么(试行) 为了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开展,标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货币市场基金治理暂行?等有关,制订本细那么。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治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落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本钞票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买断式回购融进根底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货币市场基金能够采纳“摊余本钞票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纳合理的风险操纵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本钞票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摊余本钞票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到达或超过%时,基金治理人应依据风险操纵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关于偏离程度到达或超过%的情形,基金治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咨询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决策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在收进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债券差价收进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关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进,应按权责发生制原那么,视为折溢价计进债券本钞票,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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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决策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细则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一、计算公式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一)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二)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三)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四)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七)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附件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一、“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一)收益率采集基础(二)定价品种的分类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1. 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2. 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3. 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4. 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1. 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

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 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1. 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 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 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 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估值决策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1. 参照本附件第二项“全价估算公式”,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2. 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全价估算公式(一)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3651)/(D y f C M PV ++=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 为债券面值;C 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 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 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二)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11121)/1()/1(/...)/1(/)/1(/-+-++++++++++=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y 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C1为本期票息; 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 为债券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wwwSr1)/(×10000;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736571)]100001([∏=+iiR-1}×100%;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717/iRi)×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者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对报告期内“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0.25%的,应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的涵义参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平均偏离度”应取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第五条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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