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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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促进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植厦门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及具有对台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它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第四条扶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定向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受理项目申报并会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参与扶持项目评审、确定扶持资金总额、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发放。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标准第七条扶持资金使用包括下列范围及方向:(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鼓励开展台湾商品网络零售;(三)支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四)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五)支持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六)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七)支持政府、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包括: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规划制订、论坛、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八)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001]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001]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54号)精神,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市商务委、市工信委每年在各不超过25000万元内根据实际申请预算资金,用于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商务委、市工信委(下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编制并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商贸流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年度扶持方向、重点和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负责专项资金安全、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一)商贸流通领域:1.电子商务企业模式创新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支持东城街道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东城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电商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拓展业务活动,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财企[2017]11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全力支持“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2017年3月1日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商安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渠道不乱、合力推进”原则,财政支持“电商安徽”建设的有关资金,既包括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也包括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

本办法仅规范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市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县两级共同出资,其中:市级筹集300万元、每县(市)筹集100万元、每区筹集50万元,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发展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筛选、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出资用于扶持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在市本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各县(市、区)所出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扶持。

第六条关于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参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七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符合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的申请资料向市商务部门报送;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奖励1次;对于符合享受两项以上补贴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平台、基地(园区)及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主要包括(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3)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5)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6)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电子商务服务业。

致力于为企业(包括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且能够在信息、订单、支付、物流、培训等方面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机构。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重点项目。

重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省支持开展的电子商务项目、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研究项目、拓展国内外市场的电子商务重点工作和项目。

(五)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优先支持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比例确定。

对当年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对我市影响力大,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的龙头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等活动给予补助。

对技术领先、发展前景良好、正常运营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

对在临沂当地注册的,由本地政府或企业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且结算中心总部设在临沂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活动给予支持。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厦商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厦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0日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服务企业。

第四条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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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

省级单位(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
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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