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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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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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目前,外国学界对中国帝制晚期(13-18 世纪)的研究日渐深入,其中也不乏涉及西南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统治过程的研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一统”观念作为一套最具强势的诠释话语主导着这方面的研究进程,我们亦可称之为“开化”、“汉化”等。

究其根本,和自先秦以来所崇尚的“大一统的政治哲学不无关系。

总得来看,这无非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探究思路,或者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视野模式。

这种“自上而下”的视野必然是探究中央王朝和地方关系的一条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认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裨益不多。

当然,就这一点,历史人类学家就做出了相当多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的贡献。

其中司制度的改革》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笔者对该文略陈管见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教。

全文以雍正帝于1728 年所颁布的“改土归流”诏引出在西南土司与晚清中央政府关系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时人(士大夫)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意见不一的尴尬境况,并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雍正偏离了自顺治、康熙以来力图通过对边疆土司制度的改革来深化清朝政府的政治影响及文化声望,以求在“开化夷民”的基础之上废除土司制度的“大一统”之路。

但同时作者又认为,雍正的这一举措却是对清初改革西南土司制度意外结果的合理反应。

文章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清朝初期(顺治康熙时期),中央政府为稳固统治对西南土司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作者以土司承袭 制度和土司区官学体制作为切入点,详细描述了这一时期土司职 位承袭途径的变迁以及中央利用优势汉文化渗透边疆社会的模式的建构,并以此论证清朝统治者试图通过这一长期计划,阻碍西南地区一体化进程的诸多政治和文化堡垒。

譬如中央政府 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确定土司区父子相传的承袭制度, 只有土司的直系后裔才具有承袭权, 如此一来,就颠覆了以往较 为混乱的继承模式,使得原本有机会承袭的土舍或其他土著精英 失去了这一权利,自然而然地将边疆社会精英阶层内部分化开来。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篇一: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

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

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

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

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

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

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土司(Tusi)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对于边疆地区的统治和管理发挥了关键作用,还对于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对土司文化进行调研,旨在了解土司文化的来源、特点以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二、土司的定义和来源土司,又称土官,指的是明清时期在中国边疆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充当地方政权的首领。

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和五代十国时期,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土司制度则出现在明代。

土司制度有别于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土司在各自地方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行政管理权。

土司的选拔和任命一般是通过家族世袭或中央政府指定的方式进行。

土司需要管理本地区的政务、司法、军事和财政等事务,并向中央政府上缴税收。

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地方自治特点,土司首领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需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和管理。

三、土司文化的特点土司文化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特有的地方文化,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融合土司文化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汉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一种多元融合的特色。

土司地区的文化风格通常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土司制度也为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2. 土司传统节日土司地区的传统节日是土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节日通常以农耕和农业生产为主题,庆祝丰收和感谢神灵的恩赐。

土司地区的传统节日包括土司糍粑节、土司苗年等,这些节日通过丰富多彩的表演和庆祝活动,展示了土司地区独特的文化风貌。

3. 土司建筑风格土司地区的建筑风格也是土司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土司建筑通常采用木质结构,以彰显土司地区的繁荣和富饶。

土司建筑风格融合了汉族、藏族、苗族、彝族等多种建筑风格的元素,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

4. 土司神话传说土司地区还有许多神话传说与土司文化紧密相连。

这些神话传说通常反映了土司地区的历史、民俗和文化观念。

论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和土司遗产的价值

论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和土司遗产的价值

ISSN1674-5639 CN53-1211/G4
【边疆治理研究】
论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和土司遗产的价值
郗玉松
(遵义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2)
摘要: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了卓有 成效的管控,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中央王朝的管理体系,推动了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 与发展,历代王朝 “大一统” 政治理念得以实践并最终形成。土司地区修建的城池、衙署、寺庙、宗祠、 街道、墓葬等建筑,是土司制度的物质文化载体,保护、利用这些土司遗产,对于理解土司制度和土司 文化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遗产;大一统;利用;保护 中图分类号:K24;D6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39(2019)02-0026-06 DOI:1014091/jcnkikmxyxb201902005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 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特殊的管理制度,即由 中央王朝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地方官员,并通 过他们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治理,从而达到控制少 数民族地区目的。
土司制度的推行时间为元、明、清三代,推行 的空间主要是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学者认为, “土司制度为早期明王朝独创,是中央王朝次一级的 地方政府制度,它旨在使汉族政府的统治能在名义 上扩展到北京以外的非汉族民族地区中去。”[1]土司
OntheValueoftheSystems,CultureandHeritagesofChieftain
XIYusong
(DepartmentofHistoricalCultureandTourism,ZunyiNormalCollege,Zunyi,Guizhou,China 563002)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钟义见核心提示:10 月19 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

在为期3 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

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

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

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

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

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

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

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 次,土官只有339 次。

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

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

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

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

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

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

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

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则,更可知其非“土官”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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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
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关于《“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河池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来宾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广西忻城县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8月19-22日在广西忻城县隆重举行。

本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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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研讨会举行了隆重的开幕式。

开幕式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院长周长山教授主持。

中共广西忻城县委书记谢大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研究员、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教授、国家清史研究会编纂委员会副主任马大正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商传研究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研究员、贵州省人大副主
任傅传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河南、甘肃、青海、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开幕式,共有9位专家作了主题发言。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郭旃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思考”的发言中,强调“土司制度在中华民族大一统国家形成、巩固、发展过程中一个确切的历程、作用和意义,土司制度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图,它的发展、沿革、保存状况、类型、代表性要素、组合方式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有何关联?土司制度所体现的文化交融、民族关系的演进,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地位和意义”有待于专家、学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土司申遗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建筑遗产保护预研究(课题负责人:陈同滨)”课题组李敏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现状分析”的发言中,“以地理文化区域为基本划分方式、以主题框架对应的遗存类型为参照指标,同时再加上人口、历史政权等参照体系,从而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个重要的缺口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苍铭在“从申遗看土司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的发言中,强调“申遗文本编制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学术研究不充分的问题,也是
未来土司制度研究的学术前沿问题”;贵州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院长陈季军在“申遗视角下的土司文化研究――聚焦土司文化中的国家认同观点”的发言中,强调尽管“土司文化中的国家认同主要体现在土司社会上层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中”,但“改土归流后,随着各民族人民生产方式交流的加强与活动半径的扩大,各土司地区下层民众的国家认同感得到空前加强”;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土司博物馆馆长陈寿文在“壮族土司遗产――广西忻城莫土司衙署建筑群的申遗探析”的发言中,认为“莫土司衙署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格局、装饰风格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民族(壮族)的唯一性、建筑的原真性、保存的完整性和(七品土知县)独特的代表性几个突出的普遍价值”。

(台湾)国立清华大学讲座教授、美国纽约市立大学荣休教授李弘祺在“什么是近世中国的‘地方’?兼谈宋元之际‘地方’观念的兴起”的发言中,认为“地方作为一个抽象观念是在‘地方’成为一个历史的事实之后的产物;它反映了‘郡县’作为一个文化或历史观念的不足,就这样,‘地方’兴起了。

”“到了蒙古人把中国当作是他们欧亚帝国的一个‘地方’是,这个观念就更为成熟了”;美国北卡罗来那大学历史系安齐毅(James A. Anderson)在“南宋后期的黄氏土官与中越边境贸易网络和政治联盟”的发言中,论述了宋朝北部湾地区及宋朝和越南边界区域的黄氏土官的边境管理的势力;黄氏既开展越南和中国当局间的贸易,又加入中越边
境的战略联盟,也展开了宋廷与陈朝的军事互动;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副院长罗维庆在“论土司研究泛化的表现及原因”的发言中,强调土司研究的泛化是“没有看到土司制度独特的民族性质,其结果使土司制度成为了与少数民族有一定关系的各项制度的概括性总称。

显然,这并不利土司制度的研究深入开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李华川在“巴黎外方会传教士笔下的四川土司史料管窥”的发言中,强调“巴黎外方传教会的西文文献中,颇有一些关于四川土司的记载,但这些史料目前还未被研究者所广泛关注”,这为土司学界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值得土司研究者的重视。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代表提交的论文120多篇。

关于“土司制度研究”的文章有67篇,关于“土司文化研究”的文章有29篇,关于“土司遗址申遗”的文章有25篇。

根据论文的研究内容分四个小组举行了交流发言。

与会代表分别就土司学的理论构建与方法、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遗址申遗以、广西及忻城土司等领域的诸多研究课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代表们所提交的论文内容丰富,热点讨论立题新颖,精彩纷呈。

很多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每位学者都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为我们呈现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和成果,这次论坛是一次很有水准、很有品质的学术研讨会。

值得一提的是,在代表们提交的论文中,仅就广西及忻城土司研究的论文就多达34篇,占总论文数的百分之二十八,可谓成果丰硕。

〖JP〗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李世愉研究员作大会总结。

李世愉研究员在总结说:这次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学术研讨会是一次成功而又圆满的学术研讨会。

来自中、美、韩、日四国及中国台湾、香港的92个单位的专家、学者200多人参会,收到121篇论文。

除了参加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研究的学者参会外,大会还特别邀请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清史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出席、指导本次学术研讨会,因此,这次研讨会具有参会人员最多、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特点。

这次会议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学术品质。

首先,收到的121篇文章,大部分都是原创,都是未刊发的文章,说明各位参会的专家和学者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准备得非常充分;200余位参会的代表当中有相当多的知名的学者,其中有不少的代表都是一流的专家;其次,这次研讨会的论文题材非常广泛、信息量非常大,涉及的内容包括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遗址申遗、土司史料等,研究面、研究的广度、研究的深度都有较大的提高,过去的分歧趋于一致;但是土司的研究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李世愉教授强调说:2010年第一届土司会议,掀起了永顺县土司城遗址申遗的序幕,现在已接近成功;2014年在广西忻城召开的第四届土司会议,希望成为忻城土司遗址申遗的一个开端。

他最后强调说: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中国土司制度通史、中国土司大辞典、中国土司地图集、中国土司印信录是
土司研究近年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

我们期盼土司学实至名归的那一天的到来!
遵义师范学院院长王大忠在讲话中说:本次会议的成果表明中国土司研究正在取得重要的进步和成果。

本次会议无论在规模和参会人数上,还是在学术讲座、论文交流的数量和质量上,都达到历史的新高度,体现了较高的水平,是中国土司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

王大忠院长代表“第五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主办方之一,热诚邀请全国的土司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2015年莅临遵义师范学院,参加“第五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最后,广西忻城县县长李朝晖致闭幕词。

李县长在闭幕词中强调:本次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可以概括为“三高三多”,即规格高、档次高、水平高,嘉宾多、专家多、论文多。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正式宣布成立,为本次土司学术研讨会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授予广西忻城县土司文化研究基地,是对广西忻城县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褒奖、鞭策和鼓励。

忻城县委、县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研究,并将加大力度地支持和建设广西忻城土司博物馆、广西忻城土司遗址的申遗工作以及土司文化研究基地。

作者简介:李跃平(1958-),男,四川南充市人,西南民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学史料整理与校译,数据分析,期刊
评价。

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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