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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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

土司文化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土司(Tusi)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对于边疆地区的统治和管理发挥了关键作用,还对于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对土司文化进行调研,旨在了解土司文化的来源、特点以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二、土司的定义和来源土司,又称土官,指的是明清时期在中国边疆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充当地方政权的首领。

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和五代十国时期,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土司制度则出现在明代。

土司制度有别于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土司在各自地方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行政管理权。

土司的选拔和任命一般是通过家族世袭或中央政府指定的方式进行。

土司需要管理本地区的政务、司法、军事和财政等事务,并向中央政府上缴税收。

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地方自治特点,土司首领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需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和管理。

三、土司文化的特点土司文化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特有的地方文化,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融合土司文化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汉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一种多元融合的特色。

土司地区的文化风格通常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土司制度也为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2. 土司传统节日土司地区的传统节日是土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节日通常以农耕和农业生产为主题,庆祝丰收和感谢神灵的恩赐。

土司地区的传统节日包括土司糍粑节、土司苗年等,这些节日通过丰富多彩的表演和庆祝活动,展示了土司地区独特的文化风貌。

3. 土司建筑风格土司地区的建筑风格也是土司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土司建筑通常采用木质结构,以彰显土司地区的繁荣和富饶。

土司建筑风格融合了汉族、藏族、苗族、彝族等多种建筑风格的元素,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

4. 土司神话传说土司地区还有许多神话传说与土司文化紧密相连。

这些神话传说通常反映了土司地区的历史、民俗和文化观念。

近百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及研究综述

近百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及研究综述

近百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及研究综述
贾霄锋;王力
【期刊名称】《青海民族研究》
【年(卷),期】2003(014)003
【摘要】本文回溯了近百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及研究概况,包括有关土司的家谱、世系考证和实地调查资料,并提出了土司制度今后的研究方向.
【总页数】3页(P90-92)
【作者】贾霄锋;王力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25.81
【相关文献】
1.近百年来甘肃卓尼调查记述及土司研究综述 [J], 魏长青
2.中国土司制度史研究的最新力作——龚荫著《中国土司制度史》介评 [J], 蓝武;钱宗范
3.近百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史料整理研究 [J], 贾霄锋
4.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当代思考--第五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J], 唐燕飞;魏登云
5.清代土司司法制度研究的重要史料——内阁刑科题本所涉土司案件述评 [J], 蔡燕; 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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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藏区土司制度研究藏区土司制度研究近年来,藏区土司制度一直备受学者和历史研究爱好者的关注。

土司制度是指在藏区实行一种分权管理的体制,其中由土司来领导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事务。

本文将对藏区土司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藏区土司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前后。

当时的西藏地区存在着一种分散的政权格局,各个部落或领地都有自己的首领或土司来管理。

这种土司制度在当时的社会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秩序,确保了地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封建制度和家族制度的融合密不可分。

在封建制度的影响下,各领地的土司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了某一地区的统治者和权力代表。

而家族制度则决定了土司的继承方式,通常是由土司的兄弟或近亲来继承土司的地位和权力。

这种制度使得土司制度具有了一定的继承性和血缘性。

二、土司制度的特点1. 土司的选举与继承土司制度中,土司的选举和继承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一般由族群内部推选或世袭产生,一旦成为土司,就可以继承祖上的地位和权力。

这种继承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土司集团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土司权力的扩张。

2. 土司领域的划分和管理土司制度下,土司统治的地区通常被划分为若干个领域。

每个土司负责管理和统治自己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

这种分权管理的制度有利于地方事务的处理,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土司制度下,土司既是地方权力的代表,又与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报告和纳贡,同时中央政府也会派遣官员来巡视和管理土司地区。

这种关系既保护了中央政府的统治权益,又保证了土司的地方权力。

三、土司制度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藏区土司制度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土司制度的分权管理使得土地利用、资源分配和社会规范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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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第14卷 第4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Dec12004Vol114No1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贾霄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

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

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

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

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

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壮族简史》(编写组,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认为,北宋在唐代的羁縻州县地区健全和严密羁縻州县制度,一般称为土官(土司)制度。

到元明两代该制度有所发展。

还认为土司制度既是政治制度,又是经济制度。

《苗族简史》(编写组,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认为土司制度是羁縻州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它最早始于南宋,元代普遍实行,明代发展完备,清初继承,是当时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621—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衰微于清。

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和《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二文,前文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后文认为土司制度盛于元溃于明。

为了能准确地把握土司制度的含义,学界对有关土司制度的相关概念也进行了考辨。

(1)土司与土官:杜玉亭在《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主编《中国民族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认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

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土司名称出现于明代晚期的嘉靖年间。

二是内涵不同。

土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

土司是明代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对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亦可泛称土官。

还对江应梁“土官土司文武二类说”进行了反驳,认为与基本史实不相符。

白耀天《土官与土司考辨》(《广西地方志》1999年第3期)一文也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土司制度”为名。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①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

史继忠在《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一文中却提出了不同看法。

他认为土司只是土官的一种形式。

土司与土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汉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王、侯、邑长,唐宋时期羁縻州的都督、刺史、峒官,还是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及蒙古王公、新疆伯克、西藏喇嘛,都可以统称土官。

土司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

史继忠明确提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习惯上称为“土官”的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土驿丞都是土司。

他认为,土司与土官、土吏的区别是:一方面土司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而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

此外,曹相《土官与土司考辨》(《云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也对此进行了探讨。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虽然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也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是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

作者还从设废、承袭、管理体制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

胡绍华《羁縻郡县制度与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民族史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对此问题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羁縻统治制度,它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

认为二者推行原因、性质和目的、推行地区、具体措施基本相同,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其差异在于推行时南方民族经济基础、发展趋势、某些具体措施存在差别。

进而认为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统治制度,都奠定、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了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强和发—721—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①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重复出现的论著不再注出处。

展了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友好团结关系。

21有关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

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历来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徐铭《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不触动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充当地方政权机构的首脑,建立起政治上的统治与隶属关系。

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认为土司辖区内的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既有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者,又有处于奴隶社会直至初期封建社会者,土司制度是一种社会容量大、适应性极强的以封建领主制为主的社会制度。

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认为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并分析了明清两代土司制度各自的特点。

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清史论丛》第5辑)也分析了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

李世愉《试论土司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

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

陈清权《明清改土归流述略》(《湖南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则认为土司世袭制是一种反动腐朽的制度,尽管它的出现和推行有特定的历史条件,但终究是落后于整个历史时代的,特别是土司制度世袭制带有明显的分裂割据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局面的巩固,不利于南疆的开发。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一书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为:第一,元、明、清王朝实行土司制度后,改变了以前西、南部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局面。

自元代以后,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

第二,实行土司制度后,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安定。

第三,实行土司制度后,有利于内地与边疆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先进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及优良作物品种的传入,大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发展。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对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系统论述了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明清时代青海土司制度和19家土司情况以及衰落与废除。

崔永红《明代青海土官李文之籍贯及生平考略》(《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对明代青海土官李文的籍贯及生平做了深入考察和探讨。

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清政府在甘青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流管土、以土治番的政策,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认为河湟地区的土司大约形成于明中后期,明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措施,并指出了河湟地区土官与西南、中南地区土司有别的根据,进一步论述了河湟地区“土流参治”的作用及影响。

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院学报》1997年第3期)论述了清代中央政府在河湟地区完善军政设置,政治上推行土流参治,对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不易俗”的政策。

此外,还有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河北师院学报》—82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4期1987年第2期)、杨士宏《卓尼杨土司传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王继光《安多藏区僧职土司初探》(《西北民族研究》1994年第1期)、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和《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

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是学界研究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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