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元朝土司制度高中知识点

元朝土司制度元朝土司制度是元朝时期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在当时对于统一国家的政权巩固和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土司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实施步骤以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元朝土司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司制度的定义土司制度是指元朝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地方政权管理制度。
元朝时期,西南地区是边疆地区,存在着许多少数民族,他们有各自的文化、习俗和管理制度。
元朝通过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二、历史背景元朝在统一中国后,面临着边疆地区的巩固和治理问题。
西南地区是当时边疆地区中的重要一部分,这里的地理环境复杂,民族众多,治理难度较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元朝采取了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的统一管理之下。
三、实施步骤1.任命土司:元朝中央政府会任命一些地方有影响力的人物为土司,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
土司一般是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威望的人物,他们要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同时也要管理好当地的政务。
2.统一管理: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实行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
土司要向中央政府汇报当地的经济状况、治安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务。
中央政府也会派遣官员到当地巡视,以确保土司的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3.赋税征收:土司在管理当地的同时,还要对当地的经济进行统一管理。
他们要负责对当地进行赋税征收,确保国家财政的收入。
赋税的征收不仅要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民族融合:土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
土司要负责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与发展。
这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当时社会的影响1.维护边疆稳定:土司制度的实施,使得边疆地区的管理得到了有效的加强,维护了当地的治安和稳定。
这对于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1. 引言藏族土司制度是中国西南地区藏族地区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起源于古代,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藏族土司制度是一种以土司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特点、社会影响等方面全面介绍藏族土司制度。
2. 历史背景藏族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的吐蕃王朝时期。
当时,吐蕃王朝统治西藏地区,将土地划分为多个部落,每个部落都由一位土司负责管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并在后来的历史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3. 制度特点藏族土司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3.1 地方自治藏族土司制度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土司在各自的地盘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他们负责管理土地、收取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等事务,同时也要向上级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收和贡品。
这种地方自治的制度安排,使得各个地区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社会稳定性。
3.2 血缘继承在藏族土司制度中,土司的继承是通过血缘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土司的儿子或近亲会继承土司的职位和权力。
这种血缘继承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保证了土司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3 宗教影响藏族土司制度受到了藏传佛教的深刻影响。
在藏传佛教中,土司被视为宗教和政治的领袖,具有神圣的地位。
土司制度中的一些仪式和制度安排也与藏传佛教的信仰和教义密切相关。
这种宗教影响使得土司制度在藏族地区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4. 社会影响藏族土司制度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4.1 经济发展在藏族土司制度下,土司是地方的经济管理者,负责土地的分配和税收的征收。
土司通过合理的土地管理和税收政策,促进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地方经济的繁荣。
同时,土司还组织人民参与一些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4.2 文化传承藏族土司制度对藏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藏族土司制度的起源II.藏族土司制度的发展与演变III.藏族土司制度的影响与作用IV.藏族土司制度的现代意义正文(篇1)一、起源藏族土司制度源于古代吐蕃王朝,在唐朝时期,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建立了吐蕃王朝。
其后,松赞干布的孙子尺带珠丹创立了藏传佛教。
由于地理环境和政治形势的影响,藏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以家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地方政权。
二、发展与演变随着历史的发展,藏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以家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地方政权,土司制度也随之产生。
最初,土司制度只是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政治、经济、文化相结合的制度。
土司在藏族地区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他们可以征收赋税、管理地方治安、行使司法权等。
三、影响与作用藏族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土司制度巩固了藏族地区的统治,使得藏族地区得以稳定发展。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藏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为藏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后,土司制度还促进了藏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共同文化认同的形成。
四、现代意义虽然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藏族土司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
首先,藏族土司制度反映了藏族地区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对于保护和传承这些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I.藏族土司制度的定义II.藏族土司制度的历史背景III.藏族土司制度的职能和特点IV.藏族土司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藏族土司制度是藏族地区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政治制度,它源于唐朝,在元明清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土司制度是一种以家族为基础的统治制度,由家族中的贵族担任土司,负责管理当地的事务。
藏族土司制度的历史背景藏族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时期开始形成的,当时西藏地区处于分裂状态,各个部落之间相互争斗,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
而唐朝政府为了加强对西藏地区的控制,便任命了一些家族中的贵族担任土司,让他们管理当地的事务。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鄂西土司制度是中国西南地区独特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主要分布在今天的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本文将探讨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
发展和影响。
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和统治
权由当地的大族豪绅或者贵族掌握,他们被赋予了一定的自治权和统治权,可以自行组织
和管理当地的经济、政治和军事事务。
这一制度在唐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成为了一种具有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地方政治制度。
鄂西土司制度的最早形成可以追溯到宋代。
当时,宋朝对土司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和管理,成为了中国西南地区的主要政治制度。
在宋代,土司制度主要是由官府任命的土
官来管理各地的土地和人口,成为了宋朝对西南边疆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此后,随着中
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土司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成为了一个较为独立和自主的地
方政治制度。
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对当地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土司
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土司制度推行了一种以当地土地
和人口为基础的经济管理方式,使得当地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得到了发展。
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和自治的地方政治体制,成为了当地的主要政治权力。
在文
化方面,土司制度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传统,成为了当地的主要文化形式。
鄂西土司制
度的发展,对当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中国西南地区的一种重
要政治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管辖地方的制度,最早起源于明朝,也存在于清朝时期。
在这个制度下,一些被认为有经验和能力的绅士被任命为土司,负责管理一个地方,领导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
在藏族地区,土司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历史在早期的藏族社会中,各个部落之间的纷争很常见。
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引入土司制度以前,一些部落会自选领袖,而且这些领袖往往不会特别强势,也没有特别明显的仪式来提醒居民他们的领袖的地位。
在17世纪初,名为“札鲁札”的部族在青海湖附近发展成为了一个可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力量。
随后,更多的部落也开始模仿札鲁札的方法来发展他们的人民,并且在他们之间建立了很多贸易和文化交流,从而抛开了部落之间的敌视与战争,逐渐形成了藏族文化。
在朝廷的掌握下,藏族地区的土司们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如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和民间纠纷的调解等。
土司们也开始用不同的方式向朝廷缴纳税款,并且经常与边疆的巨头进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领地。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运作在藏族地区,通常称土司为“布达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最高领导人。
通过土司线性传承的方式来维持地方社会的和平稳定,同时在政治上实现影响。
土司既是政治家,也是经济元老,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具有某种神秘性质。
通常情况下,一些富有的家族会推举自己的成员来出任土司。
一个有实力的家族可以稳定地运营整个地区多年,甚至几十年。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家族会任命不同的人来成为土司,但他们总是会保持家族的掌握。
在治理土司领地的过程中,土司们会向朝廷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以换取朝廷的保护和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朝廷也会授予土司不同的称号,以表彰他们的贡献和功劳。
土司制度对于发展和维护藏族地区的统一性和文化特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个制度下,不同的地方可以形成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一开始的部落状态,实现了更高水平的统一。
对土司制度的反思和现状虽然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但在较晚的清朝时期,这个制度逐渐被废除,朝廷直接对地方进行了管理。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简称土司制度,是指在藏族地区地方政权行政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盛行,早在唐朝时期开始出现,持续至清末,直到民国时期被废除。
古代的土司可以自己建立独立政权,但到了清朝,被迫接受朝廷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政府官员也逐渐进入了这一制度。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后,这一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同时也在当今的社会中仍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的演变土司制度起源于唐朝,但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在元代开始。
元朝时期,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使得土司的地位得以加强,并被封建政府所承认。
明朝时期,由于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力度不足,所以土司逐渐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清朝时期,康熙和乾隆两位皇帝采取了劝降土司和亲贵土司两种策略,同时还创设了土司衙门,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
但在清朝晚期,由于军阀混战和政治腐败等原因,土司制度逐渐走向瓦解。
土司制度的特点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在土司制度中,每个土司拥有独立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所有的官员都由土司任命并管理。
土司是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对当地的军事、财政、税收和民政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是实际的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和官员自任土司本身拥有很强的地方自治权力,通过自己的官员进行政府管理。
土司可以自己选择父子继承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早期土司的后代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职位。
同时,各地土司之间也有自己的联盟和协商机制,可以进行一些政治军事上的交流和互动。
同化与分化在这一制度中,中央政府尝试通过加入政府官员的方式来同化和改造各地土司,以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控制。
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土司自身的强大势力和地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可能会对中央政府形成抵抗和反抗的态度,导致土司的分化和独立。
土司制度的意义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政治上,土司在当地政治生态中拥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是藏族地区的重要行政和统治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陈绍举[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
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
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
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
“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
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
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11,为招讨司者1,为宣抚司者10,为安抚司者19,为长官司者173”,计217个土司区。
“又有蛮夷指挥使司3,卫指挥使司385,宣慰司3,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41,站7,地面7,寨1,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
这类土司区计451个。
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
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
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
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
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
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
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土司制度的设置是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不一致的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措施进行统治。
这种制度的本身,也随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汉族文化与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程度、封建王朝中央政策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程度而发展。
任何统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阶级的出现就无所谓统治制度,羁縻制度是这样,土司制度也是这样。
羁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奴隶制和原始社会并存。
我国自夏朝开始步入奴隶社会。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的封建社会得以产生,成为统一的封建制国家。
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当中原一带进入比较成熟的封建社会的时候,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处在奴隶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个别地区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
与此同时,西南各少数民族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不平衡,不同民族居住的区域,民族的特殊性也很突出。
由于各地区、各民族人民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同,西汉王朝如果按照中原一带的统治方式,就难于和少数民族进行直接接触,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就难以进行,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因统治方式不适应地方情况而引起民族反抗。
当时我国的这种国情,中原一带适应封建的统治方式;西南奴隶制地区适应羁縻统治;在少数还没有真正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虽然也在王朝设置的郡县之内,但由于没有阶级分化,也就没有奴隶主、部落贵族,羁縻统治没有条件,就不可能对他们实行真正的统治。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民族互相交往,原来还处在原始社会阶段的部落产生了阶级分化,进入了阶级社会,羁縻制度又在这些地区扩展。
到了唐初,在广西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唐朝统治阶级就新设了44个羁縻州、5个羁縻县、11个羁縻峒,羁縻统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
羁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郡国并存。
为了逐步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治,王朝一是在地势较为平坦、土地较为肥沃、气候较为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设置郡县据点,并从内地派遣汉族官吏充当太守和县令,以加强对辖区各族群众进行管理。
二是只要当地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承认接受王朝的统治,王朝允许他们保留其国名、部族名,保留他们在本方国、本部族内的政治、经济地位,保留军队和各种制度等。
三是封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首领为王、为侯、为邑长,通过他们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
羁縻制度的目标是消灭方国,实现统一的封建制国家。
我国进入奴隶社会之时,其统治方法采用分封制,王国将领地的一部分分封给君臣后裔、有功之臣,让他们到分封地区当侯王。
这种关系其实就是国中之国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臣服关系,侯国除了表示臣服、纳贡外,一切可以独立自主。
在这种关系下,王国与侯国之间经常出现若即若离的情况,当王国出现问题,没有能力加强其统治地位的时候,侯国就会从王国中独立出去。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废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县制,将全国的行政、军队、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纳入封建中央的管理。
从西汉开始实行的羁縻制度,王朝统治阶级虽然暂时不插手各个民族的内部事务,保留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在本民族的一切利益,但这是暂时的,一有机会,他们就会取消方国名、部族名,取消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在本方国、部族内的政治、经济利益,瓦解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军队、废止各种制度等,将其完全纳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一管理。
在羁縻制度下,由于郡县制的建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在本民族的统治,充当了王朝统治者的工具。
而土著王、侯,邑长在政治上必须听从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们的调度,经济上又要将自己按照原有的方式对本民族剥削所得的一部分,以纳贡的形式提供给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在羁縻制度下,由于封建王朝的目标是最终消灭方国,对方国、部族的统治和管理必然逐步加强,而各个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目的是不断扩大实力,以此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王朝与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以及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激化之时,也就是方国、部落完全纳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治之时。
公元前28年,夜郎与漏卧、勾钉因领地纠纷举兵相攻,王朝调解无效,演变成为夜郎与王朝的矛盾,导致夜郎王被王朝派驻牂牁郡的首领领兵斩首,夜郎军队被瓦解,夜郎国名从此消失。
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
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
在西南靠近中原的一些地区,大部分进入了封建社会;在西南汉文化比较厚重的地区,已经是半奴隶半封建制;在西南的边缘地区,汉文化的比重很低,基本还是奴隶社会。
在当时的这种国情下,既要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又不能因制度不对路而造成各种矛盾。
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
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
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