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是指藏族地区特有的一种传统社会政治组织形式。
在历史上,藏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政治制度的特殊性,采取了土司制度来管理和统治当地的社会生活。
土司制度起源于元代,经过明清时期的发展,最后在民国时期逐渐消失。
土司制度中,土司是地方的领导者,类似于官员的角色,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政务、军事和经济,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的责任。
土司的身份通常是世袭的,由土司家族内部传承,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在藏族地区,土司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管理地方事务、调解纠纷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司在土地分配、税收征收、治安维护、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他们还与中央政权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作为地方官员执行中央政策。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土司制度逐渐式微。
在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逐步废除了土司制度,实行了现代化的地方行政体制。
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完全被取缔。
总之,藏族土司制度是藏族地区特有的一种传统社会政治组织形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地方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已经不复存在。
近40年来明代甘青藏区土官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摘 要:近 40年来,学者对明代甘青藏区土官土司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整 理出版相关史料及专著;证实了明代确实在甘青藏区实行过土官土司制度;对土官与土司两个概念进行辨 析,阐述了甘青藏区实行土官土司制度的原因、类型及特点;分析了甘青藏区土官土司的来源及演变;以甘 青藏区主要的土官土司家族为案例,探讨这一制度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这些研究成果为进一 步对甘青藏区土官土司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方面。如(明)吴祯纂、马志勇校《河州志校刊》对甘 立土司制度,一是安抚藏族,统一国家;二是羁縻藏 青藏区河州卫土官的任职进行了校正,这些基本史 族,联合拒蒙;三是奠定安定局面,发展经济文化[8]。
料的整理,为研究甘青藏区的土官制度,守备及官属 高士荣在《西北土司制度研究》第三章综合论述了明 等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史料[3]。(清)包永昌总纂、 代在西北推行土司制度的原因、西北边疆的卫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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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职责、明 王 朝 管 辖 土 司 的 措 施 及 明 代 西 北 土 司 制度的特点等[9]。龚荫则对甘肃与青海土司进行了 详细整理,他对每一家土司都进行了论述,如指挥同 知赵氏及李氏,土指挥使马氏及祁氏等,并且对该区 一些土司 的 重 大 事 件 作 了 评 价[10]。 王 继 光 对 甘 青 藏区主要土 司 李 氏、鲁 氏 及 祁 氏 的 族 系、政 治、经 济 及文化等进行了论述 。 [11] 贾霄锋认为甘青藏区的 藏族土司从土指挥使到土百长共计 171家,汉族、蒙 古族等族土司总计 31家;他还进一步指出,甘青藏 区的土司主 要 分 布 在 卫 所,由 于 土 司 与 明 中 央 政 府 的关 系 复 杂,明 代 土 司 在 不 同 时 期 职 责 有 所 不 同[12]。杨士宏分别介绍了卓尼土司的世祖、土司产 生的条件、20代土司及土司的组织系统与演变等,对 研究卓尼 土 司 有 重 要 意 义[13]。 崔 永 红 就 明 代 土 官 制度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特点、衰落以及土司的消亡 等问题进 行 了 研 究[14]。 武 沐 系 统 论 述 了 明 清 时 期 甘肃的军政建制、经济及甘肃境内主要少数民族,在 第四章详细 论 述 了 明 朝 治 理 藏 族 的 政 治、土 官 土 司 制度等问题[15]。此外,洲塔、乔高 才 让、尹 伟 先、郭 厚安、李清凌 及 黄 奋 生 等 学 者 对 此 也 有 所 研 究 此 不 赘述。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简称土司制度,是指在藏族地区地方政权行政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盛行,早在唐朝时期开始出现,持续至清末,直到民国时期被废除。
古代的土司可以自己建立独立政权,但到了清朝,被迫接受朝廷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政府官员也逐渐进入了这一制度。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后,这一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同时也在当今的社会中仍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的演变土司制度起源于唐朝,但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在元代开始。
元朝时期,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使得土司的地位得以加强,并被封建政府所承认。
明朝时期,由于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力度不足,所以土司逐渐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清朝时期,康熙和乾隆两位皇帝采取了劝降土司和亲贵土司两种策略,同时还创设了土司衙门,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
但在清朝晚期,由于军阀混战和政治腐败等原因,土司制度逐渐走向瓦解。
土司制度的特点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在土司制度中,每个土司拥有独立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所有的官员都由土司任命并管理。
土司是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对当地的军事、财政、税收和民政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是实际的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和官员自任土司本身拥有很强的地方自治权力,通过自己的官员进行政府管理。
土司可以自己选择父子继承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早期土司的后代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职位。
同时,各地土司之间也有自己的联盟和协商机制,可以进行一些政治军事上的交流和互动。
同化与分化在这一制度中,中央政府尝试通过加入政府官员的方式来同化和改造各地土司,以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控制。
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土司自身的强大势力和地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可能会对中央政府形成抵抗和反抗的态度,导致土司的分化和独立。
土司制度的意义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政治上,土司在当地政治生态中拥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是藏族地区的重要行政和统治者。
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藏区土司制度研究藏区土司制度研究近年来,藏区土司制度一直备受学者和历史研究爱好者的关注。
土司制度是指在藏区实行一种分权管理的体制,其中由土司来领导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事务。
本文将对藏区土司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藏区土司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前后。
当时的西藏地区存在着一种分散的政权格局,各个部落或领地都有自己的首领或土司来管理。
这种土司制度在当时的社会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秩序,确保了地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封建制度和家族制度的融合密不可分。
在封建制度的影响下,各领地的土司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了某一地区的统治者和权力代表。
而家族制度则决定了土司的继承方式,通常是由土司的兄弟或近亲来继承土司的地位和权力。
这种制度使得土司制度具有了一定的继承性和血缘性。
二、土司制度的特点1. 土司的选举与继承土司制度中,土司的选举和继承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一般由族群内部推选或世袭产生,一旦成为土司,就可以继承祖上的地位和权力。
这种继承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土司集团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土司权力的扩张。
2. 土司领域的划分和管理土司制度下,土司统治的地区通常被划分为若干个领域。
每个土司负责管理和统治自己的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
这种分权管理的制度有利于地方事务的处理,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土司制度下,土司既是地方权力的代表,又与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报告和纳贡,同时中央政府也会派遣官员来巡视和管理土司地区。
这种关系既保护了中央政府的统治权益,又保证了土司的地方权力。
三、土司制度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藏区土司制度对藏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土司制度的分权管理使得土地利用、资源分配和社会规范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康北地区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制度

康北地区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制度霍尔是藏族对蒙古族的称呼。
康北的甘孜、炉霍和道孚县的部分地区因曾经是霍尔人居住地, 故称之为霍尔地方, 有着发达的古代文明。
康北霍尔部落的来源众说纷纭;至清代已发展到巅峰, 作为藏族的一个支系, 康区北部的霍尔人与周围其他的藏族人群相比, 在语言、体质、文化面貌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
他们被普遍认为与蒙古族存在一定的族源关系。
本文对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家族的制度进行了研究, 以期能够更全面的了解这个家族。
标签: 霍尔;霍尔土司家族;霍尔土司家族制度引言最开始的时候, 霍尔家族最开始只是一个部落, 在十三世纪的时候依附元朝(蒙古人)开始发展, 逐渐成为纵横康北地区强大土司。
家族传承最大的缺点就是子孙的繁衍最终会起内部纷争, 最后要么分裂要么被篡权。
因为子嗣争权, 曾经强大的霍尔家族在十七世纪分为霍尔麻书、霍尔章谷和霍尔朱倭三个土司, 后来霍尔麻书又分出一支霍尔孔萨, 霍尔朱倭另辟一支霍尔白利, 再后来又分出霍尔东谷和霍尔杂安, 总共是七家, 称为霍尔七土司。
一、霍尔土司家族概述霍尔”是历史上藏族对蒙古人的称呼。
霍尔七土司是指清代设立在康北的霍尔孔萨安抚司、霍尔麻书安抚司、霍尔朱倭安抚司、霍尔章谷安抚司、霍尔咱安抚司、霍尔白利长官司、霍尔东科长官司等七个出自蒙古族霍爾家族的土司。
上述7土司, 被民间称之为“霍尔7部”或“霍尔7土司”。
霍尔家族统治的地方, 即康北的甘孜、炉霍两县和道孚县的部分地区, 这是康北自然环境、交通条件最好的地方, 著名的川藏茶马古道北线的必经之道, 是重要的交通枢纽。
独特的天时和地利, 造就了它具有康北各地所不能比拟的发达的经济和文化。
霍尔家族是蒙古人在康北播下的一粒种子, 至清代时, 霍尔家族已发展壮大, 其家族成员已成为当地7个部落的首领。
至公元1728年(清雍正六年), 清政府对这7个部落首领均授予土职。
其中授安抚司职5个, 长官司职2个。
嘉绒藏族土司传记

嘉绒藏族土司传记
嘉绒藏族土司传记,说到藏族土司,多少会让人联想起一个神圣、古老和神秘的民族,土司又称“藏之王”,是西藏历史上重要的职位。
从古至今,藏族土司已经履行了非凡的使命,它在藏族的发展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14世纪,土司前往北京面见朱元璋,共同推动了中国与西藏的友好关系;16世纪末,土司识别了受歧视的民族群体,并努力保护它们的权益;17世纪,土司又带领藏众重建西藏道教,使它得以保留并传承到今天。
藏族土司不仅仅是藏族历史上一个看似伟大而又神秘的象征,它还包括许多实践性的职责。
例如,它负责为藏众传递信息,开展宗教活动,制定立法,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等等,因此,西藏历史上每一位土司都为推动藏族社会生活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土司的传奇,让历史时刻记录着它的伟大,而这些伟大的例子也将永远被新一代藏众所传颂。
尊重藏族土司传奇,当我们心存感激,尊重它们对藏族发展的不可磨灭的贡献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识到,西藏的文明和进步是由西藏土司们辛勤耕耘的结果。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内容摘要: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
在藏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加强了藏区、佛教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藏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也有利于藏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文化的保护,对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字:藏族地区土司制度佛教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2002年,根据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上映后在全国引起了轰动,其社会反响不言而喻。
该小说于2000年荣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亦可见其文学价值之大。
《尘埃落定》通过对康巴藏区麦其土司家族两代人人生经历的描写,展现了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土司制度的浪漫神秘,为我们揭开了土司制度下藏民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揭示了土司制度走向衰亡的历史必然。
也是从看过该剧后,我便对土司制度,特别是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一、土司制度及藏区概括1、"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
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
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50年代,长达一千多年。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藏族地区,简称藏区,意为藏族生活居住的地区。
我国的藏区按照地形和地域特色主要分为卫藏地区、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三个主要的藏族文化区。
藏族地区占有我国版图的西南大部及西北一部,是我国除汉族文化区外最大的少数民族文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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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作为国家推行于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治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藏区土司制度形成一方面与中央王朝传统治边的政策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吐蕃王朝解体后,吐蕃在藏区的戎边大将,割据一方,地方政治的独立化有密切关系。
各地封建领主在发展经济、军事势力的同时,均十分重视扶持佛教、利用佛教来巩固自己的权力。
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西藏佛教各教派相继建立,而且都和某个有势力的家族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政、教结合的局面。
藏区的政治力量通过不断的扩张、兼并与组合,在公元14世纪蒙古入据吐蕃前,已形成十几个较大的政教势力。
为了治理这个地域广袤,各地因历史、地理发展差异等原因,社会、文化的发展也不完全一致的藏区,中央政府自元代以来在除了逐渐采取多封众建、政教合一的僧纲制度;文武相卫、土流参治的卫所制度之外,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
本文主要以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施政为背景,通过中央政府对藏区逐渐推行土司制度,从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剖析藏区土司及藏区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藏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的,其本质与内涵是传统治边政治“因俗而治”和“天下一统”思想在封建时代的终极体现,且藏区土司始终处于依附与扩张这种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
在对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与本质分析研究中,分析了土司制度在西南部和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于宋代,在藏区正式形成于明代,因为土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其职官名称,而土司制的职官名称包括文职和武职,但他们并非同时形成,在宋代文职土司就已形成,明代才正式形成了武职土司。
从总体考察,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
通过考证研究,根据土司家族(部落)粗略统计,藏区各族土司总计849家,其中藏族土司795家,其他各族土司54家。
论文不但从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奖惩制度、朝贡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藏区土司制度整体性和个体化特点,而且也分析了藏区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土司政治对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的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与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了藏区的集权统治网络,并且成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一种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
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藏区土司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分析了藏区土司分别与中央政府、寺院的政治关系,认为藏区土司政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司为了生存,不时依附于某个政治力量,以期乘机扩张自己的势力,尤其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除了实力弱小的土司基本上能效忠于朝廷而外,势力较大或地处偏远的土司们,随着中央政府力量的消长而消长: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时,土司们基本上能“瑾守王命”,当中央政府力量弱小或无暇顾及时,便结合周边某些土司或寺院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
最后,随着社会的发
展,中央政府通过改土归流,使藏区土司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藏区改土归流主要集中在清朝。
明代藏区除了对四川龙州土司进行了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外,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只是在非藏区的西南地区进行。
民国虽然也有,但也只是清代藏区改流的尾声。
为了进一步揭示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论文通过余论中的个案研究和比较研究,总结了藏区土司独特的个体化形态和地域化形态,揭示了藏区土司制度之间以及与非藏区土司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并探究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也了解到统治者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政治态度以及自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在藏区推行土司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提供的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