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鄂西土司制度是中国西南地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一种以土司(土官)为主要统治者的政治管理模式。
这种制度在中国西南地区长期存在,并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影响等方面展开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历史。
一、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代。
据史料记载,宋代时期,中国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开始形成,这是由于宋朝政府统治西南地区的需要。
土官是宋代政府为了管理边疆地区而设立的一种地方官员,他们通常由当地的土著领袖担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官的地位逐渐得到确认,并发展成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在元代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元代政府将土官纳入了政府管理体系,并赋予他们一定的管理权和地方自治的权利。
这一举措进一步巩固了土司制度,并使其在西南边疆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从此以后,鄂西土司制度逐渐成熟。
明代和清代的土司制度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改革,使其成为西南地区的主要政治管理模式。
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初期阶段和成熟阶段。
初期阶段是指土官制度逐渐形成和确立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土官的地位逐渐得到确认,他们开始承担地方管理和税收征收等职责。
土官在当地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巩固,成为当地政治的主要统治者。
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土官制度不断向纵深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政治管理体系。
土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当地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鄂西土司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方面,土官成为了当地政府的主要组成成员。
他们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承担着地方治理和安定的重要责任。
土官在政治上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成为了当地政治的主要推动者。
在经济方面,土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负责地方的税收征收和经济管理,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土官在经济上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对当地经济的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引言1.1 土司制度的起源土司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在南宋时期逐渐形成并在元明清时期得到充分发展。
土司制度是一种基于封建思想和地方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通过封建封号制度和统治地方的土司管理体制来统治边远地区。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理需求,通过封赏土司地方头目,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管理当地事务,维护地方稳定。
土司制度的起源既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是封建统治的延续和实践。
通过土司制度,中央政府能够有效管理边疆地区,同时也使得地方土司能够得到权力和地位的保障。
土司制度的起源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和政治制度,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治理理念。
通过对土司制度起源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及其在当时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1.2 鄂西土司制度的特点鄂西土司制度具有世袭性。
土司一职通常由家族世袭担任,土司的继任人员往往是土司家族中的嫡长子或其他指定继承人。
鄂西土司制度具有自治性。
土司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的行政、经济和司法权力,相对于中央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权。
鄂西土司制度注重地方官民关系。
土司在治理地方时,通常会采取一些宽厚的政策,与当地百姓建立良好的政治关系。
鄂西土司制度注重土地所有制。
土司在管理土地时,往往会有自己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的分配、耕种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鄂西土司制度以其独特的世袭性、自治性、地方官民关系和土地所有制等特点,构成了一个独特而完整的政治体系。
这些特点在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来的土司制度在其他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2. 正文2.1 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鄂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代,但真正形成并发展壮大的是在明清时期。
明代初期,随着明朝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加强,地方土司开始展露头角。
此时的土司制度主要是一种地方官僚制度,土司由中央政府委任,负责管理当地事务。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藏族土司制度的起源II.藏族土司制度的发展与演变III.藏族土司制度的影响与作用IV.藏族土司制度的现代意义正文(篇1)一、起源藏族土司制度源于古代吐蕃王朝,在唐朝时期,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建立了吐蕃王朝。
其后,松赞干布的孙子尺带珠丹创立了藏传佛教。
由于地理环境和政治形势的影响,藏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以家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地方政权。
二、发展与演变随着历史的发展,藏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以家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地方政权,土司制度也随之产生。
最初,土司制度只是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政治、经济、文化相结合的制度。
土司在藏族地区拥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他们可以征收赋税、管理地方治安、行使司法权等。
三、影响与作用藏族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土司制度巩固了藏族地区的统治,使得藏族地区得以稳定发展。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藏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为藏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后,土司制度还促进了藏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共同文化认同的形成。
四、现代意义虽然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藏族土司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
首先,藏族土司制度反映了藏族地区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对于保护和传承这些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I.藏族土司制度的定义II.藏族土司制度的历史背景III.藏族土司制度的职能和特点IV.藏族土司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藏族土司制度是藏族地区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政治制度,它源于唐朝,在元明清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土司制度是一种以家族为基础的统治制度,由家族中的贵族担任土司,负责管理当地的事务。
藏族土司制度的历史背景藏族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时期开始形成的,当时西藏地区处于分裂状态,各个部落之间相互争斗,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
而唐朝政府为了加强对西藏地区的控制,便任命了一些家族中的贵族担任土司,让他们管理当地的事务。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管辖地方的制度,最早起源于明朝,也存在于清朝时期。
在这个制度下,一些被认为有经验和能力的绅士被任命为土司,负责管理一个地方,领导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
在藏族地区,土司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历史在早期的藏族社会中,各个部落之间的纷争很常见。
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引入土司制度以前,一些部落会自选领袖,而且这些领袖往往不会特别强势,也没有特别明显的仪式来提醒居民他们的领袖的地位。
在17世纪初,名为“札鲁札”的部族在青海湖附近发展成为了一个可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力量。
随后,更多的部落也开始模仿札鲁札的方法来发展他们的人民,并且在他们之间建立了很多贸易和文化交流,从而抛开了部落之间的敌视与战争,逐渐形成了藏族文化。
在朝廷的掌握下,藏族地区的土司们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如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和民间纠纷的调解等。
土司们也开始用不同的方式向朝廷缴纳税款,并且经常与边疆的巨头进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领地。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运作在藏族地区,通常称土司为“布达贡”,是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最高领导人。
通过土司线性传承的方式来维持地方社会的和平稳定,同时在政治上实现影响。
土司既是政治家,也是经济元老,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具有某种神秘性质。
通常情况下,一些富有的家族会推举自己的成员来出任土司。
一个有实力的家族可以稳定地运营整个地区多年,甚至几十年。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家族会任命不同的人来成为土司,但他们总是会保持家族的掌握。
在治理土司领地的过程中,土司们会向朝廷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以换取朝廷的保护和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朝廷也会授予土司不同的称号,以表彰他们的贡献和功劳。
土司制度对于发展和维护藏族地区的统一性和文化特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个制度下,不同的地方可以形成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一开始的部落状态,实现了更高水平的统一。
对土司制度的反思和现状虽然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但在较晚的清朝时期,这个制度逐渐被废除,朝廷直接对地方进行了管理。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简称土司制度,是指在藏族地区地方政权行政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盛行,早在唐朝时期开始出现,持续至清末,直到民国时期被废除。
古代的土司可以自己建立独立政权,但到了清朝,被迫接受朝廷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政府官员也逐渐进入了这一制度。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后,这一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同时也在当今的社会中仍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的演变土司制度起源于唐朝,但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在元代开始。
元朝时期,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使得土司的地位得以加强,并被封建政府所承认。
明朝时期,由于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力度不足,所以土司逐渐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清朝时期,康熙和乾隆两位皇帝采取了劝降土司和亲贵土司两种策略,同时还创设了土司衙门,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
但在清朝晚期,由于军阀混战和政治腐败等原因,土司制度逐渐走向瓦解。
土司制度的特点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在土司制度中,每个土司拥有独立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所有的官员都由土司任命并管理。
土司是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对当地的军事、财政、税收和民政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是实际的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和官员自任土司本身拥有很强的地方自治权力,通过自己的官员进行政府管理。
土司可以自己选择父子继承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早期土司的后代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职位。
同时,各地土司之间也有自己的联盟和协商机制,可以进行一些政治军事上的交流和互动。
同化与分化在这一制度中,中央政府尝试通过加入政府官员的方式来同化和改造各地土司,以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控制。
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土司自身的强大势力和地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可能会对中央政府形成抵抗和反抗的态度,导致土司的分化和独立。
土司制度的意义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政治上,土司在当地政治生态中拥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是藏族地区的重要行政和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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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社会基础实质历史贡献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土司制度的源头便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
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
“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
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
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
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
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实质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
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
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
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
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
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
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
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
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
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
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
三是规定土司义务。
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
土司向王朝中央进贡,是保持王朝中央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
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
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
纳税是土司对王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
纳税多以金银、粮、布为主。
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中央的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
三是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制度。
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
土司则凭信物与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已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
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
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王朝规定了先子后侄、兄弟,无后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袭的世袭制度。
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
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封建领主制。
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在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贡献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对西南各民族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祖国统一进一步加强。
当时元朝开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剥削,而是为了稳定情况十分复杂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以求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
从元朝开始的各个朝代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安定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首要任务之一。
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王朝中央管辖的地区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扩展,将土司置于各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土官是朝迁任命的官员,成为王朝中央官员体系的一部分,实现王朝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王朝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间与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
土司制度废除了羁縻制度下的郡国并存体制,铲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国,国家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二,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
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相对安定,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由于王朝中央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
第三,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土司进贡,土官进朝受职以及开交通、设驿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与王朝中央的联系得以加强,促进了汉文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
同时,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开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立寺庙、传经史、授学田;明朝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优待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就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等;清朝在土司地区推行“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等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促进西南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保卫了祖国领土的完整。
自古以来。
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长期存在。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无论王朝中央内部发生了严重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遭受外敌入侵的时候,都站在国家统一的立场上保卫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
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
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
如此等等,足以说明土司处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负有守土之责,在保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但是,这种制度同样有历史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土司之间相互争杀,严重妨碍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土司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交通上,土司区域阻碍了中原通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不利于王朝中央的控制、治理等。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
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司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
这种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封建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
于是,“改土归流”就势在必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