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明王朝在云南推行的土司制度

明王朝在云南地区推行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指明朝对云南地区的土著部落领导人进行任命,让他们继续统治本地区的一种管理制度。
土司制度在云南地区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边疆、确保治安和税收的稳定。
根据土司制度,明朝政府将部分土地和人口授予土著部落领导人,他们被认为是地方的统治者,负责管理土地、人口和行政事务。
这些土著领导人被称为土司,他们负责收税、保护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等职责。
土司制度在云南地区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改变。
明朝政府对土著部落实行了定期的考核评定,以确保土司的职责得到履行。
并且,明朝政府通过将汉族官员派驻到土司管辖区域,加强对土司的监督和控制。
然而,土司制度也面临了一些问题。
一些土司滥用职权,剥削百姓,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此外,土司制度也制约了汉族文化在云南地区的传播和融合。
总的来说,明王朝在云南推行的土司制度是一种将土著部落领导人纳入中国统治体系的管理制度,旨在稳定边疆和管理云南地区的社会秩序。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_规章制度_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衍变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最有效、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纳贡获中央认可、土人治理本土和家族世代世袭是土司制度的三大特征。
因此,深入探究中国土司制度源流衍变就显得至为必要和重要。
萌芽于夏商周秦时期的羁縻政策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
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将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三服”纳贡制。
西周初年继承商代“三服”纳贡制,后又形成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九畿”纳贡制,还形成了“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蛮”就有“羁縻”之意。
因之,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之政,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
秦汉王朝中央设置有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典属国”,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含蛮夷道)“后子”的法律条款。
地方则设置蛮夷“道”。
因此,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就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前奏为汉魏隋唐大姓中国的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
汉唐时期的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
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汉魏时期西南地区的巴、曋、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大姓。
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亦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
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
这可视为土司制度的前奏。
雏形是隋唐时期的羁縻州县制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道”制度,利用“蛮酋”治理边疆。
按:羁縻守令起于蜀汉“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治理南部边疆政策。
隋唐时期逐步建立起羁縻州县制度。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一)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由朝廷任命的土地贵族,即土司,在一定地区内负责政治、军事、经济和民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蛮夷制度,原本是为了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方政治管理机构。
土司通常由朝廷任命,代表朝廷行使统治职能,负责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土司的权力范围通常是一个地区或一片领土,其职责包括管理土地、收取税收、调节冲突、组织农业和商业活动等。
土司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并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各种机构来行使权力。
同时,土司也需要向朝廷缴纳一定的税收和贡品。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后来的秦朝、隋朝、唐朝、明朝等都曾有土司制度的存在。
不同的朝代和地区对土司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二)公司处罚制度是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规范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处罚措施和程序。
一、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1. 迟到和早退- 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 第二次迟到或早退:书面警告- 第三次迟到或早退:扣除当天工资- 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2. 旷工- 未经请假缺勤一次:扣除当天工资- 未经请假缺勤二次:停职一天- 未经请假缺勤三次及以上:停职三天以上或辞退3. 不遵守工作纪律- 运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擅自离岗或旷工:停职一天- 拖延公事、玩忽职守: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4.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停职一周或辞退- 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5. 不当言行或行为不端- 辱骂他人或进行歧视性言论:书面警告或停职处理- 性骚扰或虐待行为:停职处理或辞退- 盗窃公司财产:严重警告或辞退二、处罚程序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上级主管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

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引言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起源于宋代,盛行于明清时期。
土司可以简单理解为地方上的官员,负责管理和治理特定地区。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和地方治理。
1. 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土司制度有助于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
由于土司负责管理特定地区的事务,他们了解当地的文化、习俗和人民的需求。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事务可以得到地方专业人士的合理安排和管理。
土司可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另外,土司还能够举办各种活动来增进地方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性,从而提高地方社会的稳定性。
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司制度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地方官员,土司有权管理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农田和产业。
他们可以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来推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土司还可以制定税收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经济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和灵活地管理,从而提高地方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3. 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土司制度对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作为地方官员,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当地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
他们可以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和艺术表演,促进地方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土司还可以提供经济支持和资源保障,鼓励民间艺术家和手工艺人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使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
4. 促进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土司制度对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的促进功不可没。
土司作为地方权威人士,可以组织和支持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开办学校、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班等。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居民可以接受更全面和优质的教育,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知识的传播和分享,促进地方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结论土司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以及促进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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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
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
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
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
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
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
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
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
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
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
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一些土司“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到晋升。
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
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
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
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
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
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
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
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