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解读和对信托与金融同业竞合的影响分析报告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管新规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一、收缩资管业务规模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准入条件、投资范围和风险防范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不得参与非标投资、发行无需准入门槛的产品,同时强调风险评估、准备金计提等要求。
这些措施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管业务规模产生压制效应,可能会收缩商业银行的资管规模。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理财产品纳入到统一的公开透明的风险评价标准。
这将会对商业银行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产生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
三、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资管新规加强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从资产管理的角度出发,重视投资者人民币资产的保值增值,注重风险管理和控制。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增加风险防范意识,以保证资管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营。
四、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资管新规的实施对商业银行将会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的进程,银行将会积极主动开发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金融产品,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拓展金融服务业务,从而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支持。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规模压制效应,也有透明度提高、风险防范加强等积极作用。
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应对资管新规,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实现转型升级。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解读及对信托与金融同业竞合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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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理 财 子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长 安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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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管 业 务 为 信 托 法 律 关 系
长 安 信 托
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公募产品负 债端不得结构 化 2.公募产品投 资端负债比例 不得超过140%
符合其他规定。
私募产品
向合格投资 者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200人
1.要求为合格投资者:个人家庭金 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法人机
1.开放式私募产 品不得结构化 2.非结构化私募 产品的负债比例 不得超过200%; 结构化产品不得 超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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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安 信 托
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对基金行业影响分析报告

家庭金融净资产的认定
采用家庭金融净资产指标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一方面需投 家庭金融净资产的认定方式,目前缺 资者对其家庭金融净资产作出说明与承诺;另一方面要求投 乏较为有效、统一的操作流程,有待 监管部门颁布具有操作可行性的指引。 金融负债等证明文件。 基金募集资金时,一方面要求投资者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与 披露,证明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经历;另一方面要求投资者 增加提供认购前2年以上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 如投资于相关金融产品的证明文件, 该类文件需载明具体的投资时间、投 资金额等信息,以有效证明投资者的 过往投资经历。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 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期为《指导意见》发 • 2、任何不符合新规的产品,过渡期内不能有新增量; 布之日起至2020年 • 3、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旧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 底。 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
过渡期
过渡期安排具体如下图所示:
过渡期安排
产品投资
80%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
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 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即80%)。
混合类产品
资管产品的类别
明示产品类型
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管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 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01号),该规定被称为“资管新规”。
该规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从而避免金融风险和投资风险的积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下面将对“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分析。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进行了负债端的监管。
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投资者投资资金,确保投资者权益的安全。
商业银行要提高自己的净资本充足率,以应对金融风险。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增加风险防范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的自有养老金比例。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整。
商业银行需要将风险难以控制的理财类业务转变为专业机构或产品,通过更灵活的方式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将逐渐退出与银行的非标准化权益资本管理相关的业务。
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对自营资本投资业务的监管,避免非法经营、关联交易和自我融资等违法行为。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产能更加要求严格,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来源的使用,限制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限制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
这将导致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加大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工作量,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第四,“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也进行了调整。
银保监会将通过引入信诺管理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指标将成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商业银行需要及时上报相关的监管数据,按时进行财务报告披露。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方式,提高金融服务的综合能力。
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加强对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群体的个性化服务,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2.4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新规
1. 调整资产配置: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评估并调整其资产配置,根据新规要求增加低风险资产比例,减少高风险资产比例,确保资产负债匹配,降低风险敞口。
2. 正文
2.1 资管新规的内容概述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国务院于201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10月8日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资管产品分类、监管路径,强化资管产品本质及回归投资属性,规范杠杆和风险管理,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规章制度等多个方面。
未来资管市场发展仍然存在许多机遇和挑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资管市场将越来越成熟和规范。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应用,资管行业将迎来更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资管行业提供更多的工具和技术支持,同时也将推动资管产品创新和服务品质提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资管行业也将面临更多的国际化竞争和合作机会。
资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过去的资管业务转型重塑,不再以通道业务的形式参与资本市场,而是要回归本源,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资管新规限制了商业银行的杠杆率,降低了风险敞口,提高了资管产品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风险管理能力等都带来了全面的影响。
资管新规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内部管理的力度,进行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应对监管压力带来的成本增加等。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应对新规,加强风险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挖掘商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托管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份全面的了解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的参考。
一、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资管产品规模不断扩大,存在的风险也日益突显。
为了规范和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俗称“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也得到了明确。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管新规要求资产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资产托管服务的专业化和风险防范能力。
资产托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委托资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
这使得资产托管业务不再是简单的存管和结算,而是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化和风险管理能力。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市场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使得原本存在的监管漏洞得到了填补。
资管新规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了市场准入门槛,促使一些不合规的机构退出市场。
这使得资产托管行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洗牌,竞争格局得到了优化,一些具备实力和合规性的资产托管机构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多重机遇。
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资产托管业务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发展趋势。
资产托管业务呈现出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资产托管机构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化和风险管理能力,这推动了资产托管业务向专业化和差异化方向发展。
一些资产托管机构开始加强对委托资产的专业化管理,推出了一些差异化的资产托管产品,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升了资产托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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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3、托 1.6资管业务两大阵营:公募业务VS私募业务
公募
银行理财(公募占主导)
公募基金(118家)
券商资管公募业务(取得
公募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券商
子公司共13家)
保险资管公募业务(两 家获得资格)
私募
银行理财 信托
券商资管私募业务 保险资管私募业务
期货资管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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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募业务VS私募业务
产品销售管理
•区分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业务、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 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 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理财产品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 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证券期货私募资管
私募资管业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 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解读及对信托与金融同业竞合的影响 发展研究部: 邓婷
长安信托
目录
1
1.资管统一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2
2.银行理财新规影响解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3.私募资管新规影响解读
4
4.未来信托与金融同业竞合展望
2
长安信托 1.1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 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
管工作的通知》
构 2.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 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 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 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元。
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合同约定,包 括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 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 (收)益权,基本无限制。鼓励充分运 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公募理财可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债权投资的期限 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 •公募理财可间接投资于股票(公募基金),私募理财可直接投资于股票 •非标债权投资与审批流程分离,比照自营贷款实施投前尽调、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纳入全行 统一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非标债权投资不得期限错配,且非标债权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信贷资产受(收)益权、本 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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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
1.4 建立资管产品统一分类体系
从分业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 和机构监管结合, 统一产品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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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 1.5 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
•统一各类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统一受托责任要求 •统一产品的杠杆比例、负债比例 •统一要求去刚兑,实行净值化管理 •统一风险准备计提
资管产品的受托责任
4
长安信托 1.3 实际上统一资管业务为信托法律关系
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公募产品负 债端不得结构 化 2.公募产品投 资端负债比例 不得超过140%
符合其他规定。
私募产品
向合格投资 者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200人
1.要求为合格投资者:个人家庭金 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法人机
(二)公募和私募对应不同的投资者门槛、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产品类型
公募产品
发行范围/ 投资者人
数
面向不特定 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
投资门槛
公募基金最低投 资门槛一元; 银行公募理财最低投资门槛1万元, 理财子公司未设销售起点要求
投资范围
杠杆要求
1.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
交易的股票。
2.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 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3.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 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4.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
1.开放式私募产 品不得结构化 2.非结构化私募 产品的负债比例 不得超过200%; 结构化产品不得 超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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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
目录
1
1.资管统一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2
2.银行理财新规影响解读
3
3.私募资管新规影响解读
4
4.未来金融机构竞合展望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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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银行理财新规要点
产品分类管理 业务管理 投资运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 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资管 新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
规定
3
长安信托3 1.2 资管新规的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补”
资管新规是资管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引导行业向真资管转型,对未来行业格局影响 深远。
去刚兑。强调资管业务为表外业务,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要求资管产品 净值化管理,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
去通道。资管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减少通道。 去错配。非标债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不能期限错配。 降杠杆。规范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端和负债端杠杆,权益类产品杠杆比例降至1:1, 公募产品和私募开放产品不得分级。 补监管短板。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结合,协调监管政策制定,统一资管产品信息报 送和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执行穿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