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解读:1、明确不得将私募基金、地方AMC、融资担保公司、地方金交中心等纳入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从而不能同这些机构开展买入返售,远期受让,资产受让(类似于同业投资)等同业业务。
对村镇银行的要求,明显比《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52号)更加严格,之前52号文仅仅限制村镇银行异地跨区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和同业理财投资业务。
2、名单制管理一直是监管要求,127号文要求,到理财新规要求,到代销的要求都需要名单制管理,总体没什么新意,执行起来难度也不是很大。
3、此次北京银监局仅仅允许金融债、政府债和同业存单跨区域交易,其他所有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都不能跨区域(文件比较特殊地方在于限制债券交易对手区域,并不限制债券发行人的跨区),但如果从防止风险控制不严审慎监管角度笔者认为更应该限制债券发行人的区域。
需要注意根据此前52号文,村镇银行本身不能投资信用债。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a1e170964bcf84b8d57b51.png)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法询金融总体解读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
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单家同业融入比例监管要求标准

单家同业融入比例监管要求标准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监管部门对于同业融入比例的监管要求也愈发重视。
同业融入是指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包括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
同业融入比例则是指金融机构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
同业融入比例的监管,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同业融入比例监管要求标准,以规范金融机构的同业融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从监管要求标准的制定目的、具体要求内容以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监管要求标准。
一、监管要求标准的制定目的(1)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业融入比例是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结构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有着重要影响。
监管要求标准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限制同业融入比例,防范金融机构因同业融入过高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防范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同业融入行为容易导致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网,其中存在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造成严重影响。
监管要求标准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限制同业融入比例,防范金融机构因同业融入过高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3)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同业融入比例的监管要求标准,本质上也是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一种规范。
监管要求标准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同业融入比例的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控制同业融入规模和结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监管要求标准的具体内容监管要求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同业融入比例的计算方式、监管指标的设定、监管措施的执行等方面。
(1)同业融入比例的计算方式同业融入比例的计算方式是指金融机构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的计算方法。
通常情况下,同业融入比例的计算方式包括同业存款余额、同业拆借余额、同业票据余额等同业融入资金的加总,除以金融机构总资产的加总。
监管要求标准的具体内容之一就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同业融入比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 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交易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同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通知,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2. 背景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和资金投放业务。
同业业务的特点是对金融机构自身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敏感性。
近年来,同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同业业务风险的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目标和原则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我们确立以下目标和原则:目标:•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监管,健全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体系。
原则:•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风险控制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透明公开: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4. 规范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和原则,我部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以下规范要求:4.1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制度。
•金融机构应设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同业业务风险状况。
4.2 交易透明•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业务交易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公开同业业务的交易价格、规模和对手方信息,以便市场能够更好地评估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文档和合同,并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查。
4.3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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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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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1、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