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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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制度

井下防灭火制度

井下防灭火制度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

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 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二百条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减少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井下炸药库中各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炸药库中各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制度制定程序: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

四、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1.名称: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2.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炸药库中各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3.目的:为了保证井下炸药库中各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内容:4.1 爆炸物品的入库管理:(1)入库登记: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对每批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并填写好存储记录表。

(2)物品检查:对每批入库的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爆炸物品存储管理:(1)存储条件: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存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存储位置: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不同的位置,由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

(3)存储记录:每一批入库的爆炸物品都要进行存储记录,包括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

4.3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1)使用计划: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制定每批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2)使用记录:对于每批使用过的爆炸物品都要进行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

(3)使用安全:严格执行使用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4.4 爆炸物品库房管理:(1)库房进口:进入井下炸药库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且必须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

(2)库房管理:井下炸药库管理员对库房进行24小时班值,确保库房的安全管理。

5.责任主体:(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井下炸药库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本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井下爆破的注意事项(三篇)

井下爆破的注意事项(三篇)

井下爆破的注意事项为了实现预期爆破效果,彻底杜绝半爆、拒爆及瞎炮现象的出现,消灭因使用方法不当而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井下爆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炸药雷管由库房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时,必须使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且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特别强调的是,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中携运。

2.爆破人员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先将电雷管成束顺好,拉住前端脚线慢慢抽出,且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用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用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3.在爆破作业地点现场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电雷管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入前先用竹、木棍扎眼,扎眼孔径等同于雷管孔径,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直接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特别强调: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打好炮孔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对正向起爆解释为起爆药卷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反向起爆为起爆药卷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靠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5.考虑到采煤工作面实际使用现状,在使用乳化炸药时以下细节也不容忽视:①当药卷质量存在差异(药卷软硬不一致)时,应选择药态好的(有弹性)做引药;②装药时将药卷逐节推入炮孔,不得用力过大,导致药卷破损而降低爆轰效果;③正向、反向装引爆药卷时,要用手将脚线提起位于炮孔上方,以防炮棍来回活动使脚线外皮破损;④按要求对雷管导通,连线以后再次导通,防止哑炮。

起爆时必须将雷管脚线压紧在放炮器接线柱上,充电至红灯亮时起爆。

严禁将脚线对接已经打开起爆钥匙的起爆器,一是防止产生火花,二是起爆器钥匙打开后,内部放电,电压立即下降,容易出现丢炮。

6.接线完毕即可实施爆破。

当炸药受到雷管起爆能量后,会发生猛烈的化学反应,反应冲击波高速传播,传播速度保持在稳定值时即称为爆轰。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3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3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1.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专门的库房,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爆炸物品库区应有明确的管理人员,负责库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门、防爆窗等。

4. 爆炸物品库区应按照爆炸物品的性质、规格、数量等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明确的标识和标记。

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能。

6. 爆炸物品库区的出入口应设有专门的门卫或保安,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

7. 爆炸物品库区禁止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8. 爆炸物品库区内禁止携带可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9. 爆炸物品库区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10.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确保库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1. 爆炸物品库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防止扩散等应急措施。

12. 爆炸物品库区内应设有应急设施,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13.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4.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对库存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负责爆炸材料的贮存保管,按规定分类存放,库存爆炸材料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严格做好爆炸材料入库、验收工作。

第4条对当班炸药、雷管的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结、月汇总,账目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第5条掌握好库内温度和湿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6条负责对入库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入内。

第7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第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库存材料未按要求分类摆放,标志明确,摆放整齐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当班库房爆炸材料未做到帐、卡、物相符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爆炸材料保管员不按规定发放爆炸材料,导致爆炸材料丢失,或流入社会造成事故与后果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炸材料保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矿井生产安全的重要岗位,负责管理和保管井下的爆炸材料,为矿井生产提供重要保障。

保管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的基础,下面将从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三个方面阐述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井下炸药库是煤矿等井下作业场所中重要的设施,为了确保井下炸药库的安全管理,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以下是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范本,总字数超过了____字。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二)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井下炸药库的管理,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井下炸药库是存放爆炸物品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对炸药库的管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炸药库的设立与管理1. 炸药库应设在远离作业场所的地方,严禁在与工作面过近的地点设置炸药库。

2. 炸药库的建筑物必须坚固耐用,能够防止火灾和爆炸的扩散。

3. 炸药库的门窗应加装防火和防爆设施。

4. 炸药库内应划分为多个区域,依照爆炸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存放。

各个区域之间要有足够的距离和防护设施。

5. 炸药库内应设有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防静电处理。

6. 炸药库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7. 炸药库应设立专门的职责管理人员,负责炸药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爆炸物品的采购与入库1. 采购炸药和雷管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采购来源合法。

2. 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背景和证书,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3. 采购人员应及时向炸药库管理人员报备采购计划,待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4. 入库时,必须严格按照炸药库的规定进行验收和登记,并进行实物核对。

5. 入库后,炸药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炸药库存量进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储存计划。

四、爆炸物品的保管与使用1. 爆炸物品在炸药库内必须进行专门保管,严禁擅自带离炸药库。

2. 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质和操作规范。

3. 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炸药库内的爆炸物品存放情况,确保安全。

4. 保管人员应对进出炸药库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对,并记录相关信息。

5.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

6.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跳过流程。

井下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井下矿山作业中,炸药库是储存和管理炸药的重要设施之一。

由于炸药的特殊性质,其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井下炸药库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1. 提高炸药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概率;2. 严格规范炸药库的储存、使用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3.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层、员工和承包商的权责;4. 加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三、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炸药库的建设和布局- 确保炸药库建筑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炸药库的布局应考虑火灾逃生通道以及安全距离;- 划定炸药库区域,确保进入人员有明确准入权限。

2. 炸药库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确保炸药库周围干草、杂物等易燃材料清除干净;- 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 配备专用灭火器,定期检查充气压力,并保持灭火器处于有效状态。

3. 炸药库的炸药管理- 制定炸药储存和使用流程,确保炸药库内的炸药分类储存;- 严格控制炸药库储存容器的数量和规格,避免超负荷存储;- 确保炸药库内装卸作业时,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确保炸药库库存盘点的全面、准确。

4. 炸药库的灭火和应急措施- 制定炸药库灭火预案,明确灭火应急流程和责任;- 定期进行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建立消防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及时上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四、炸药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责任划分- 炸药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属于管理层,需明确责任人;- 监督执行炸药库消防安全规定,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 培训与教育- 对管理层、员工和承包商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意识;-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 监督检查- 由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定期对炸药库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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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材料库注意事项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

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 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

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

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

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爆炸材料运输注意事项一、地面运输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黄旗。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2)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mm。

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5)运输爆炸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

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不得超过2层,底部必须垫软垫。

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垫。

爆炸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6)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

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二、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立井、斜井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吊筒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放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本条文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四、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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